⑴ 論文題目:試論我國文化產業的營銷模式
目:試論我國文化產業的營銷模式
、肯定
⑵ 文化產業具體包括哪些
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於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內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容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
中國文化產業分類有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文化產業管理專業的主幹課程有管理學原理,文化產業經濟學,創意經濟,文化產業項目管理,文化產品創意與營銷,文化資源學和文化產業消費心理學。
⑶ 常見的營銷方式有哪些其區別是什麼
1、網路營銷;
2、電話營銷;
3、微信營銷;
4、人際關系網熟人介紹人脈資源營銷;
5、社團營專銷,義工屬營銷;
6、品牌連鎖營銷;
7、直銷;
區別是渠道不同,人群不同,銷售方式不同,介紹產品品牌形式與路徑不同等等。
⑷ 什麼是文化產業文化產業的業態有那些
文化產業,是以「文化創意」為核心,通過技術的介入和產業化的方式製造、營銷不同形態的文化產品的行業。
國家統計局將以下8類列為「文化產業」的范圍:(1)新聞服務;(2)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3)廣播、電視、電影服務;(4)文化藝術服務;(5)網路文化服務;(6)文化休閑娛樂服務;(7)其他文化服務;(8)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服務。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發展中國文化產業的戰略構想。2003年,文化部先後在上海交通大學、北京大學設立「國家文化產業創新與發展研究基地」。2004年初,教育部首次在高校中設立「文化產業管理」本科專業,學制四年,學生畢業後頒發管理學學士學位。2005年4月,教育部論證確定了全國開設「文化產業管理」的本科自學考試。
⑸ 產品的營銷方式主要有哪些
產品的營銷來方式主要有以下自五種:
1、整合營銷
作為一種對各種營銷工具和手段的系統化結合,根據環境進行即時性的動態修正,以使交換雙方在交互中實現價值增值的營銷理念與方法。
2、聯合營銷
兩個以上的企業或品牌擁有不同的關鍵資源,而彼此的市場有某種程度的區分,為了彼此的利益進行戰略聯盟,交換或聯合彼此的資源,合作開展營銷活動以創造競爭優勢。
3、事件營銷
國內外十分流行的一種公關傳播與市場推廣手段,集新聞效應、廣告效應、公共關系、形象傳播、客戶關系於一體,並為新產品推介、品牌展示創造機會、建立品牌識別和品牌定位,可以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與美譽度。
4、直銷
作為一種分銷模式,它有明確的目標客戶群體,沒有中間銷售環節或盡量減少了中間環節,可以度量銷售效果,企業利用銷售人員可以把產品直接銷售出去。
5、對立營銷
企業的產品在推向市場時,在每個競爭階段,均需要找出對立者,比如品牌、產品甚至企業或者個人,根據對立者的營銷策略體系,建立對立的營銷策略體系來跳出同質化競爭市場,或階段性打擊競爭對手。
⑹ 什麼技術促進了文化產業產品的營銷
促進了技術生產,文化產業量的產品營銷
⑺ 什麼是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內作為目標,是指容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文化產業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類:
一是生產與銷售以相對獨立的物態形式呈現的文化產品的行業(如生產與銷售圖書、報刊、影視、音像製品等行業);
二是以勞務形式出現的文化服務行業(如戲劇舞蹈的演出、體育、娛樂、策劃、經紀業等);
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業(如裝潢、裝飾、形象設計、文化旅遊等)。
(7)文化產業的營銷方式擴展閱讀:
范圍
根據以上定義,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范圍包括:
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
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
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⑻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最低、競爭力最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