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產業園區規劃中存在哪些重大問題
從目前現狀來看,我國產業園區規劃普遍存在幾個典型的問題。
一、我國版產業園區規劃都停留在傳統權城市規劃模式這一層面上。
二、我國產業園區規劃盲目追求布局的外觀性,不注重時效性。
三、我國產業園區規劃的同質性現象較為嚴重。
四、我國產業園區規劃水平不高,配套銜接不夠。
五、我國產業園區規劃多注重外表空間,輕內在產業,缺乏引領力量。
B. 產業園區可持續發展從哪些方面來剖析
一般而言,產業園區規劃包括產業園區規劃背景、發展定位、規劃布局、招商策略、園區運營策略等等。
產業規劃的總體規劃思路的關鍵在於產業的定位分析,只有將產業定位準確了,後續的空間布局、招商策略和運營服務的設計才會更加具有成效。當然,在進行產業定位之前,我們需要對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進行全面有效地梳理,為產業定位打下扎實的基礎。在此,結合過去的產業園區規劃經驗,提出了「五步法」的總體規劃思路。
內部資源分析
內部資源分析是園區內部與戰略有重要關聯的因素,是園區經營的基礎,是制定戰略的出發點、依據和條件,是競爭取勝的根本。
園區內部環境或條件分析目的在於掌握園區的歷史和的狀況,明確園區所具有的優勢和劣勢。它有助於企業制定有針對性的戰略,有效地利用自身資源,發揮企業的優勢;同時避免企業的劣勢,或採取積極的態度改進企業劣勢。揚長避短,更有助於百戰不殆。
園區內部資源能力主要指自然資源、政策環境、人力資源、產業基礎和產業配套、市場輻射能力、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綜合來看,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剖析。
C. 工業園區規劃如何治理環境污染
工業園區已佔到如此大的經濟體量,但行政管理機制仍然模糊——對上分屬於科技部、商務部、工信部、環保部等多個部門管理,對下沒有執法權,只是機構而非機關,這是導致環境管理難的根源。
已有的工業園區相關制度主要圍繞產業發展和土地利用展開,涉及這兩類問題的措施具體且系統。而直接針對環境管理的政策較少,且呈現出較為顯著的管制型特徵,表現為「自上而下」的管制和「結果導向」的考查。
2018年伊始,一組工業園區數據引人注目。根據環保部通報,截至2018年1月底,全國共有涉及廢水排放的省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2356家,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完成率分別為94%和91%。
這是一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水十條》)的成績單,大限是2017年底。逾期未完成的,將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根據通報,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西、四川等9省份已全部完成任務。其餘22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計208家省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未按時全部完成。
自1979年第一個蛇口工業區掛牌以來,中國工業園區種類繁多,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多種類型。
「十二五」期間,工業園區作為產業集聚地,貢獻了中國GDP的近50%。東部沿海地區的工業產值超過50%來自園區,西部地區的新增產值50%來自園區。
規劃環評未完成、超標排放……快速、粗放的發展背後,工業園區逐漸淪為污染集中區,中央環保督察中頻被點名。筆者統計2011-2015年間環保部公布的環境案件中,由於工業園區內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在所有案件中佔比由20%上升至34%。
閉合性的內部管理
工業園區是通過行政手段劃出的一塊區域,聚集各種生產要素,工業集約化,企業享有園區內的特殊政策,也具有共同的排污特徵。
——地理區域性。企業地處同一園區,共享公共基礎設施,例如集中供熱、供電、污水納入公用管網,執行相同的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標准。
——同行業屬性。企業若處於同一行業內,如紡織、汽車行業等,其原輔料使用、工藝使用、特徵污染物等具有相似性。
——供應鏈的關聯性。若企業產品或工藝存在上下游關系,污染物會在企業之間傳遞,上游企業的污染易轉至下游企業的管理成本。
可見,園區內的企業在治理污染中,「單打獨斗」較難達到最佳目標,需要藉助企業之外的環境管理,但相對應的園區環境管理機構卻不盡完美。
目前工業園區主要包括管委會、企業型和混合型三大類體制,且絕大多數採取的是管委會模式。
在管委會模式中,園區管理機構作為當地政府派出機構,具有較大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相應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備處罰企業的職能。大部分園區沒有專門負責環保工作的獨立隊伍,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有的只由三四個人兼職管理環保。
2018年5月,《江蘇省開發區條例》將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省級「園區法」。而國家級獨立的開發區法律法規仍然缺乏,這導致管委會沒有相應的監督權和執法權,也就沒有相應的執法隊伍。
另一方面,園區管理者直接對接各級政府部門,得到授權較大,全權處理區域事務,從而表現為:閉合性——管理決策內部化;集中性——除了主要領導由城市政府或更高一級機構任命外,一般管理人員由園區自己決定;矛盾性——園區市場的盈利性和作為管理者的公共性之間的矛盾。
理論上,園區規劃可以指導工業園區選址、定位和發展趨勢。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管理機構對園區環境規劃的准入條件缺乏認識,為了滿足經濟發展,千方百計引入各種企業甚至降低環境准入標准,突破了當地環境容量
不少工業園區已經逐漸提高環境准入標准,但由於產業轉移,仍有園區管理者對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開綠燈。從環評的執行率看,根據環保部2015年對全國162個工業園區的督查,規劃環評編制率和項目環評「三同時」執行率分別只有50%和61%。
而且,由於對中小型廢棄物利用的企業扶持政策較少,園區對於配套的中小廢棄物企業重視不足,導致園區內未形成有效的循環經濟,一些循環經濟園區名不副實。
最終,園區內部缺乏專門機構、閉合性和集中性的管理又導致信息公開缺乏,第三方平台和公眾難以參與,近年來引發了眾多環境群體性事件。
「自上而下」「結果導向」的外部政策
中國對工業園區的環境管理並不算晚,並伴隨環保問題越發重視而不斷完善。
早在1993年,當時的國家環保局即對工業園區的區域環評和污染物控制提出了目標。2013年,「十八大」將建設生態文明作為「五位一體」治國思路,多個部門都參與到園區的綠色化建設中。查閱環保部等各部委網站及相關年鑒,到2015年,筆者選取了64項關於工業園區的代表性環保政策進行分析。
分析發現,相關制度主要圍繞產業發展和土地利用展開,涉及這兩類問題的措施具體且系統。而直接針對環境管理的政策較少,且呈現出較為顯著的管制型特徵,表現為「自上而下」的管制和「結果導向」的考查。
一般來說,環境政策工具類型分為命令控制型、經濟激勵型和自願型,這64份文件中,三者佔比分別為64.1%、31.9%和4%。
這與國內環保注重管制型思路一致。64份文件中,命令控制型工具中以目標規劃和指標體系類最多,比如「法規」「環評」「規劃」等詞彙的出現頻次達到30%。
雖然這有助於管理人員完成既定目標,但與園區內的產業環境管理發展過程等結合不夠。
比如,大部分環境政策針對的是末端控制,中間產品或副產品的管理沒有控制。即使提及也大都是定性考察,更沒有重要性的排序。
同時,過於偏重宏觀性的政策管理,例如規劃、理念、計劃等,忽視了園區作為地區性經濟聚集區的特性,對於「園區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園區政策與上層政策之間的協調性和包容性」等問題少有提及,這就造成了在園區的實際管理過程中,諸如「產城矛盾」等問題,無法在園區內部解決,也難以與當地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動。
經濟激勵型政策佔31.9%,比例不算低,但主要是用於環境質量改善稅收的補貼政策,若把關不嚴,容易造成部分企業以「綠色」或「新能源」的招牌進園而「騙補」。
在人、財投入方面,相關政策佔比僅為5.1%和4.7%,容易導致頂層設計上有很好的制度框架,但缺乏配套的人財實施計劃,政策落地難。排污權交易可以提高企業的主動性,目前工業園區內替代政府進行環境資源交易市場組織者和中介的機構還較為缺乏,配套的政策也不多。
像入園前簽訂環保協議等自願型政策更少,僅佔比4%。這導致實現企業主動性不夠,且難以培育環境監測、「環境醫生」第三方環境服務市場。
一園一策,量身定製
工業園區的管理之難,根源在於園區的管理過程缺乏有效管理,在政策設計層面沒有進行有效分析。加強工業園區的環境管理,有以下建議。
首先,要完善園區環境管理的統籌性,突出園區環境管理的個性化。為了避免多部門管理造成的責任主體模糊,建議國家層面設立專門統一的園區協作平台,統籌政策的制定主體,環保部、水利部、工信部等專業主管部門能信息共享、職能協作。
另外,園區一直沒有專項法律依據,建議逐步從法律法規、技術細則、行業管理等層面完善整個政策體系,一園一策,設立園區量身定製的規范標准。
其次,優化工業園區的政策類型,弱化行政強制,引導經濟激勵型政策,深化經濟杠桿作用。例如推進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園區的運用,培育園區環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對違規運營企業進行信息公開,引進第三方環保服務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主性,變「園區-企業」為「園區-行業協會-企業」的管理,從而下沉管理重心,賦予企業更大的自治自由。
再次,要以數據為抓手,強化全過程管理和跟蹤。將企業基礎信息如經營數據資料、環境信息網路資源等資料庫,在過程管理中分時間段、分行業不斷進行歷史數據的對比,作為後續動態管理的參考。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此前的政策文本分析中,從未出現對園區環境管理收益測評和工業園區管理成本的指標,這可能造成為達標而成本過大,或是引入了所謂不相乾的「綠色企業」以創建「綠色園區」。所以,分析「成本」有效性,在園區環境管理中非常迫切。
D. 產業園區面臨的新形勢 未來應該如何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常態化,在國際產業轉移、區域產業轉型升級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勢下,產業園區的開發運營模式依然過於依賴土地紅利,缺乏產業經營能力,存在「重開發輕運營」問題。新的經濟形勢下,亟需園區從「租賃型」、「賣地型」向「管理型」、「投資型」轉變,由單純的土地運營向綜合的「產業開發」和「氛圍培育」轉變。
傳統產業園區的發展「重產業發展輕人居打造」、「重工業製造輕服務塑造」、「重土地開發輕氛圍營造」,導致產業園區人居環境缺失、商業服務業發展落後、創業氛圍顯著不足,人本主義嚴重缺乏。前瞻產業研究院資深專家指出,「產城融合」是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以城市為基礎,承載產業空間和發展產業經濟,以產業為保障,驅動城市更新和完善服務配套,以達到產業、城市、人之間有活力、持續向上發展的模式。
E. 如何改善縣級產業園區環境,提升園區標准
改善縣級產業園區環境相關辦法:
(一)園區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入園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30%--39%,容積率控制在0.6以上,綠地率控制在20%以下,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7%以下;入園企業用地投資強度必須控制在100萬元/畝以上,產出密度畝均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
(二)採取騰籠換鳥的辦法,加強園區閑置土地、使用效率低和無效益土地的整頓盤活,重點清理高升公司、保良生物、瑞潔衛生材料、茂源建材、興達建材、櫻和木業、杭蓮生態農業等七家企業閑置土地。
(三)千方百計用足國家政策,爭取多方面支持,盡早報批園區已徵收的土地,確保引進的項目有地可用和及時供地。
(四)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入園協議》操作,對超占土地及時收回,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違規建築堅決拆除,對停建的在建工程必須盡快復工,對規劃內尚未動工的土建工程督促其盡快動工建設,對企業內部分土地撂荒限期增加投資補火。
(五)辦好園區創業園,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積極鼓勵社會資本、鄉鎮及縣直單位參與創業園標准廠房建設。對達不到供地條件的高新科技項目,在場地和租金等方面給予優惠,引導和激勵其在創業園進行孵化成長。
(六)鼓勵企業「零增地」擴張。積極引導並鼓勵企業利用廠內存量土地改(擴)建多層廠房或實施廠房改造加層。對園區企業採取「零增地」方式新增《入園協議》之外的項目,視項目節約用地量予以相應獎勵。
第八條 強化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制度。園區周邊相關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上述建設時,琴亭鎮或升坊鎮要先報園區審核同意後,再報國土、住建等部門予以審批。
第九條 實行園區企業轉讓申報制度。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統一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十條 實行園區項目全程跟蹤服務制度。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協議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協議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十一條 實行園區供電、供水協議制度。供電、供水部門必須與園區重點企業簽訂供用電、供用水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強化服務意識,明確服務承諾:停電停水必須無條件在第一時間通知園區企業,確保園區企業正常安排生產;同時每年計劃停電停水不能超過6次(新增用戶接入電網或園區網路改造停電除外),每超過一次無條件補償與之簽訂相關協議企業各1000元的損失;非正常停電停水不得超過3次(自然災害引發停電除外),每超過一次無條件補償與之簽訂相關協議企業各2000元的損失。
第十二條 強化園區治安管理。公安部門必須加強園區治安管理,對強攬工程、無理取鬧、強行阻礙園區企業正常生產和施工的事件,園區派出所在接到報警電話後10分鍾之內趕到現場控制事態,及時調查取證,對造成嚴重後果者依法採取相關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實行園區封閉管理制度。縣(市)直部門及有關條管部門(稅務、消防、環保部門除外)須領取縣園區管委會開出的通知書後,方可到企業開展收費、檢查等工作。村及村民與企業的一切事務,原則上均由園區管委會直接辦理,村及村民不得與企業發生直接關系。提倡聯合執法、預約執法、集中執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企業對未經園區管委會許可,擅自進入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工作人員,有權拒之廠外或強制帶離廠區。
第十四條 完善客商保護制度。縣委、縣政府向入園投資企業業主、高級管理及高級技術人員頒發客商證,對持證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予以重點保護。有關職能部門在接到持證人求助信息時,要在第一時間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全力以赴給予無私幫助;持證人若有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在對其有關行為進行處理時,要堅持以教育為主,需採取強制措施時,事先必須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實行園區企業辦證代理服務制度。對入園企業的項目、用地報批、工程報建等手續,由園區管委會統一受理、統一收費,實行全程代理。
第十六條
實行園區企業收費明白卡制度。縣(市)直部門(縣國土資源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稅局、地稅局、房管局、環保局、水務局、林業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等)
須按照全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企業所有的收費項目實行「一企一卡」制,由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將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准、優惠幅度等內容製成卡片並加蓋縣政府公章,直接發給園區企業主。
第十七條
實行園區企業投訴必查制。對園區開發建設過程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以及服務差等情況,企業可直接向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舉報或由企業派人或以書面、電話、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縣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工作辦公室提出協調申請,堅決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究。
第十八條
實行聯審聯批管理制度。對新入園項目由縣分管領導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議,協調解決項目入園的立項、環評、規劃、用地、工商注冊、納稅登記、用電、用水等問題。
第十九條
實行縣級領導掛點負責制。為解決好入園項目建設和入園企業生產經營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實行縣級領導掛點負責制,建立「一個項目,一個縣領導,一套人馬」的幫扶機制,實行領導高位推動,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和難題。
第二十條
實行銀企對接會議制度。為解決園區企業融資難問題,每季度由縣分管領導在縣工業園綜合服務大樓召開一次銀企洽談會,積極實施政銀企合作,實現銀行和企業的無縫對接,
切實解決企業發展資金難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企業用工投保制度。為解決企業用工風險,引導和鼓勵園區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工傷保險。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服務園區工作推廣制度。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把支持和服務工業園區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人員分工有體現,在經費列支上有落實,在政策對接上有舉措。使我縣工業園區在擴大開放、體制創新、功能開發、產業集聚等方面,盡早發揮出應有的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為實現縣域經濟超常規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F. 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發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和不足
高新技術產業的集抄約程度襲明顯不足,具體體現在高新區單位土地的產出率低下,高新技術產品附加值低,高新技術企業的利潤率低且呈現下降趨勢,導致優惠政策過度,空間擴張太快,促使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動力不足,競爭力不強。
產業結構高度趨同,比較優勢不明顯。在發展初期,許多高新區在爭相發展一般性高技術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項目時,片面追求結構的高度化而忽視了產業結構的合理化。
由於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部企業之間沒能形成「優勢互補、良性競爭」機制,加之園區提供的過度優惠政策,導致園區企業自主創新動力不強,出現「貿而不工、科而不研、研而不果」的怪現象,導致園區內部高新技術企業未能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企業主要精力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的貿易上,進行低層次的、重復性的經營競爭,缺乏現代技術內涵。
G. 我國產業園區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以黃岡來新型建材產業園為例,一個源園區上千畝的土地上,集約化了不少於十數家的綠色建材製造上下游企業,其中既有行業龍頭單位,也有高量產企業,也有技術前端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高度互補,市場也交錯融合,這種企業間形成的航母式集群,其市場的競爭力和影響力是一般單個企業不可比擬的,甚至可以影響到整個行業的標准和定價權。黃岡新型建材產業園創建之初,就決定跟著國家改革的大趨勢,只有順勢而為方能大顯身手,這樣的建園理念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和認可,給予了高度的支持和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