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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產業土地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15 19:05:02

① 目前國家支持的:大健康產業:是那些

國家支持的健康服務業包括醫療護理、康復保健、健身養生等領域,是現代服務業專的重要內容和薄屬弱環節。目前,養老產業市場規模仍然偏小,只靠政府提供養老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要靠民營力量的積極參與,居家子女養老與民辦養老院相互補充。今後養老產業投資規模、速度都將提升,養老產業的發展潛力很大。醫療護理目前從業人員少業務不規范,有待提高。

②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民政、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依法登記,分類管理。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二)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符合本地區區域衛生規劃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各地在制定和調整本地區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三)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衛生部門負責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類別、診療科目、床位等執業范圍進行審核,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准並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
(四)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范圍。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要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公立醫院改制可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先行試點,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經驗,制定出台相關辦法。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估價標准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製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五)允許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與我國的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的股權比例限制。對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在我國境內設立獨資醫療機構進行試點,逐步放開。境外資本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在我國中西部地區舉辦醫療機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資本在內地舉辦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
(六)簡化並規范外資辦醫的審批程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級衛生部門和商務部門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徵求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意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徵求國家中醫葯局意見。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葯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徵營業稅。
(八)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各地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九)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用人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執業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受工作單位變化的影響。
(十)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格認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保證非公立醫療機構佔有與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比例,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承擔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的機會。
(十一)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設備。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范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
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由相應衛生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各地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合理預留空間。衛生部門在審批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執業范圍內需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一並審批,凡符合配置標准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配備。
(十二)鼓勵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採取招標采購等辦法,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及人員培養等方面,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積極扶持。
(十三)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十四)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土地政策。有關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十五)暢通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獲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的相關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十八)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范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嚴禁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范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十九)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經營性質開展經營活動,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並追究法律責任。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及登記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
(二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等部門要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等級,將其納入行業培訓等日常指導范圍。各地開展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訓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專業人員教育培訓,要考慮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才需求,統籌安排。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採用各種方式聘請或委託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二十二)鼓勵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口碑。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研和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採用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進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投訴渠道。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採取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等形式,維護自身在准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權益。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正式通知投訴機構。
(二十五)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③ 關於畜牧養殖用地的政策

畜牧業是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濟的重要產業,是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之一,可以為農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也是農村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門路。近年來,隨著畜牧業的發展,規模化養殖用地逐漸成為發展的瓶頸。因此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就曾聯合出台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有關用地政策。

一、申請畜禽規模化養殖場用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必須是2008年1月1日以後申請新建或擴建的。

實行封閉管理,人畜分離,集中飼養,常年存欄生豬300頭以上,肉牛100頭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選址與設計合理,配套設施(含環境設施)完善,防疫嚴格,管理規范,並實現專業化、規模化、標准化、生態化生產。

興辦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模化養殖場的批准文件。

二、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上述組織或個人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重新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以上政策,首先各地要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細化有關規定,積極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做好服務。其次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合作,及時研究規模化畜禽養殖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相應政策和措施,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健康發展。最後,各地在貫徹落實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

④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4)生命健康產業土地政策擴展閱讀:

農用地性質轉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⑤ 國家政策度大健康行業有哪些支持

目前,我國正快速邁入老齡化社會,養老產業市場規模仍然偏小,面對老齡化的中國,只靠政府提供養老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要靠民營力量的積極參與。今後養老產業投資規模、速度都將提升,養老產業的發展潛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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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民營醫療衛生用地該按何種方式供地政策法律依據是什麼

應該按照國有出讓土地進行供地。

法律依據: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第九專條:

(九)非營屬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6)生命健康產業土地政策擴展閱讀:

供地方式的分類:

一、行政劃撥

行政劃撥用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二、國有出讓

國有出讓土地、出讓用地,通俗的講是國家把地賣給個人,在一段時間內享受在這個土地享受權益。有工業出讓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讓是70-80年。出讓年限過了以後國家收回土地。

三、補交出讓

補交出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然後再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劃撥用地目錄》

⑦ 近年來國家頒布的有關休閑產業、健康產業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

⑧ 健康產業最新政策是什麼

一,面對中國快速進入中老年時代,有更多的中老年人面臨著嚴重的健康問題,而養老院的嚴重不足,早就體現出來了,嚴重缺少針對老年人的健康服務。這是中國人口的現狀,也是健康產業項目發展的資源優勢,有了這一龐大的受眾群體,健康產業項目的開展就會變得相對容易很多,在網路時代里,和健康產業合作發展,普及健康知識,各類有償咨詢,視頻,文章,等。幫助更多的學習基礎知識,樹立正確的健康思想。
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穩步提升,國家開始把發展重點投向健康領域,尤其是作為主流社會人群的中老年人正面臨各種嚴重的亞健康或者慢性病,政府相關部門也開始積極支持健康產業項目推進,對於很多跨界經營的用戶,政府機構給予的扶持政策力也非常大,目的是依靠各類民營的健康產業項目機構提升人們的生活品質。
三,作為人口大國,國家很早以前就建議人們能夠通過自我調整減少身體疾病,所以健康產業項目具備良好的產業基礎優勢和更多的人群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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