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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產業引導基金

發布時間:2021-02-17 04:31:50

『壹』 張家界金賽銀旅遊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企業(有限合夥)怎麼樣

張家界金賽銀旅遊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企業(有限合夥)是2012-11-22在湖南省張家界市回永定區注冊成答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注冊地址位於張家界市永定區西溪坪。

張家界金賽銀旅遊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30802058023221J,企業法人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業處於吊銷狀態。

張家界金賽銀旅遊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的經營范圍是:對旅遊、文化、體育項目進行投資;對旅遊示範區的基礎設施進行投資;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投資和經濟信息咨詢服務。(以上內容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在湖南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1861601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155家。

張家界金賽銀旅遊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企業(有限合夥)對外投資1家公司,具有0處分支機構。

通過愛企查查看張家界金賽銀旅遊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企業(有限合夥)更多信息和資訊。

『貳』 北京23條文化扶持政策在什麼地方能找到 能看到全面詳細的介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支持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工作意見的通知
來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日期:2012-10-24
京工發[2012]139號
各區縣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專業分局,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現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支持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遵照執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支持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工作意見為貫徹落實中央十七屆六中全會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委提出的加快先進文化之都建設的意見,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服務經濟發展的職能作用,推動首都文化中心建設,支持首都文化事業改革,促進首都文化產業發展,提升首都文化市場的競爭力,提出以下工作意見:一、支持文化企業集團化發展,提升首都文化企業競爭力1、加快文化企業集團化進程,積極推進文化企業登記注冊為集團。支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文化企業以資本為紐帶強強聯合,做大做強優勢文化企業。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具有3個(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之和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依法辦理企業集團登記。2、加強對集團化文化企業名稱保護。文化企業集團母公司經營項目以文化產業為主營業務,且其他經營項目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3個(含)以上大類的,允許集團母公司的名稱中不使用行業用語,並對核準的名稱實行全行業保護。3、支持文化企業集團發展連鎖企業。集團全資直營連鎖企業經營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文化類產品業務的,由集團連鎖企業總部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總部取得許可證後,連鎖門店不再辦理相應許可證。連鎖門店達到10家(含)以上的,集團連鎖企業總部可持加蓋總部印章的許可證復印件,統一向市工商局申請辦理各門店的登記注冊。二、支持文化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放寬設立文化企業的出資方式4、支持文化事業單位以全部凈資產出資改制重組為企業。文化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為全民所有制或公司制企業時,可以其全部凈資產做為注冊資本(金)。全部凈資產數額以市、區、縣政府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數值為准,經過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即予以登記注冊。5、支持文化事業單位以股權出資組建公司。改制重組時文化事業單位需要引進股權作為注冊資本的,股權持有人可以股權投入到公司,該股權應經過評估。涉及國有股權的應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改制重組過程中股權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6、支持文化事業單位以債權出資組建公司。文化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為公司的,以下經過審計的債權可以作為出資登記注冊為公司的注冊資本:(1)債權人與事業單位之間產生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性規定的債權;(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轉為事業單位權益的債權;(3)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中明確轉為事業單位權益的債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三.加強服務,積極支持各類文化市場主體發展7、支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對非上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准備上市的,全程跟蹤,做好上市前的工商登記指導工作,在上市前的資產重組、股權變更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加強與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和服務於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溝通,積極協商解決文化公司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8、鼓勵發展新興文化業態和經營形式。鼓勵發展數字出版、移動多媒體、動漫設計、藝術創作等科技與文化融合的新興業態,在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體現行業特點,允許使用體現文化企業特點的各類新興行業作為行業用語表述。9、支持文化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支持文化企業對文化領域專門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核心創意人員以及科技人員等實施股權激勵。積極做好股權激勵的登記工作,維護激勵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文化創新成果和科技創新成果在文化產業領域的轉化和應用。10、支持文化基金企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各類文化產業企業。符合基金規模要求的文化產業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基金類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我市基金規模要求的管理型基金和投資型基金,其注冊資本(資金數額)可以分期繳付,全體投資人的首次出資額應不低於注冊資本(資金數額)的20%,管理型基金的注冊資本(資金數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型基金的注冊資本(資金數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11、實施廣告戰略,促進廣告業發展。支持設立廣告行業發展專項資金,提高廣告行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加強廣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北京國家廣告產業園發展。四、支持文化品牌建設,保護文化企業馳著名商標12、支持企業商標品牌建設。積極引導文化企業將本企業的品牌注冊為注冊商標,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支持區縣政府獎勵本區域內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品牌的企業。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企業的商標專用權予以積極地保護,企業可以申請將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在全市范圍內予以全行業保護,依法批准予以保護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未經授權不可與其相同或近似。13、支持歷史傳承悠久、民族特色鮮明、文化底蘊深厚的「老字型大小」企業和知名文化企業、事業單位的發展。積極保護經市級以上商業、文化管理部門確認的「老字型大小」企業、知名文化企業、知名文化事業單位的名稱,企業可以申請對其商號在全市范圍內予以全行業保護,依法批准予以保護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未經授權不可與其相同或近似。14、支持名家名人推出名家名人品牌。支持經市級以上文化管理部門確認的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登記注冊文化企業。文化名家、文化名人為保護自身的姓名形成的商業價值,可以申請對其姓名、名在全市范圍內予以全行業保護,批准予以保護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未經授權不可與其相同或近似。15、支持大專院校保護院校名稱。積極支持大專院校名校品牌建設,支持校辦企業的發展,促進大專院校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大專院校可以申請對其名稱和簡稱在全市范圍內予以全行業保護,批准予以保護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未經授權不可與其相同或近似。16、積極保護歷史上已經形成品牌的文化事業單位的名稱及其簡稱。文化事業單位以設立形式轉企改制為公司的,允許保留原名稱,僅在其原有名稱上綴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原名稱中沒有行政區劃的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如申請在名稱中使用行政區劃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報社、雜志社名稱為刊物名稱的,在企業名稱中可不使用書名號。17、支持北京特色旅遊文化項目。經市級旅遊管理部門批準的「北京禮物」旅遊商品品牌特許運營商可以在本企業和分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中使用「北京禮物」字樣,運營商及其分公司(分支機構)持市級旅遊管理部門批準的特許文件辦理工商登記;特許經營期限到期的,由市級旅遊管理部門決定是否延期;未批准延期的,市級旅遊管理部門責成其辦理名稱變更登記。18、加強對公共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積極與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作,引導公共歷史文化資源企業走品牌發展之路,加強對公共歷史文化資源防禦性商標的注冊和保護。對經注冊的公共歷史文化資源性商標的文字部分,商標持有人可以申請對其商標在全市范圍內予以全行業保護,批准予以保護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未經授權不可與其相同或近似。五、引導文化中介專業經營,規范有形文化市場發展19、支持文化經紀企業專營發展。引導從事文化經紀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依法注冊為經紀人;制定並推廣文化經紀合同示範文本,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善文化經紀執業人員的備案制度,會同相關行業協會建立以經紀執業人員信用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經紀人信用管理體系,進一步整合和共享文化經紀人的信用信息。20、支持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專營發展。從事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企業在取得相關部門審批後,及時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手續;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積極引導和鼓勵藝術品拍賣企業使用藝術品委託拍賣合同示範文本,通過合同約定,明確拍賣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促進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規范經營。21、制定並引導展覽展銷會各方使用有關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展會場地與舉辦單位之間、舉辦單位與參展單位之間、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強化展會各方管理責任,預防和及時化解展會活動中的交易糾紛。22、支持展覽展銷行業組織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建立展覽評估體系,充分發揮服務、維權和組織協調作用,推動展覽展銷相關經營主體誠信經營,規范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水平。23、鼓勵文化產品市場的開辦。促進書畫、工藝品、文體用品等有形文化產品市場的發展,充分發揮職能做好准入前的服務工作,研究制訂文化市場行業行為自律規則,促進該類企業的規范發展。
本意見自2012年1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叄』 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目標

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由中央財政部注資,吸納社會資本加入,充分發揮示範引導和帶動作用。充分調動文化產業的投資積極性,促進文化與資本的有機融合。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是應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中面臨的市場活力不足,企業融資困難,投資渠道不暢等問題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中央財政創新支持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一種新的嘗試。

『肆』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作用

由財政部門發起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可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專調動金融屬機構和大型國有企業等社會資金投入,搭建文化產業投融資平台。按照中央要求,財政部正在會同相關機構發起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幹文化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推動資源重組和結構調整,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伍』 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規模是多大

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
《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8年7月22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9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文化立市戰略,健全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促進和保障機制,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步伐,增強文化軟實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企業,是指從事前款規定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二)鼓勵自主創新;

(三)扶持特色和優勢文化產業;

(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市、區政府在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文化產業政策;對納入政府投資導向目錄的鼓勵性文化產業項目,應當予以引導、扶持。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優先支持發展新興和原創文化產業,重點扶持特色和優勢文化產業,積極促進民族和傳統文化產業化。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業的發展。

第七條 市政府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擬定、實施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參與制訂政府投資導向目錄,參與政府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的論證和審核;

(四)對文化產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五)協調、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以及文化產業項目的預申報工作,推進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建設;

(六)組織和指導文化產業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術平台的建設;

(七)按照有關規定監管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章 創業發展扶持

第八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的信息、技術、交易服務平台,構建本市文化產業發展支持體系,營造有利於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和創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環境。

第九條 市、區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機制。積極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持和指導文化企業增強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扶持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的建設,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引導相關文化企業和中介機構進入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打造國家級創意產業園區,積極吸引知名文化企業、中介組織和研究培訓機構把總部或者研發、製造、采購、財務中心設在園區。支持將舊城區、舊村、舊工業區改造成為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

第十一條 引導依法成立各類文化產業領域的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鼓勵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文化中介機構,增強服務功能。鼓勵中介機構在市場開拓、投資融資、產權交易、文化經紀、資質認定等方面為文化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采購文化產品和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本國自主創新型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 文化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也可以選擇享受國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與激勵機制。對獲得年度最佳創意成果轉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業以及為本市文化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依法從事下列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

(一)赴境外開展音樂、戲劇、雜技、民間文藝等商業演出;

(二)赴境外開展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等商業展覽、展銷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與國際著名文化製作、經紀、營銷機構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資金、技術和營銷渠道,生產製作科技含量高、資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產品和服務,開展國際營銷。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以及相關服務機構應當為文化企業從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提供指導和支持,並在研發設計、境外投資、對外合作、出國參展、廣告宣傳、整體推廣、營銷網路、金融保險、知識產權保護、公共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市、區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等文化產品和服務展示交易平台,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市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有影響的文化商業項目到境外參加國際演出、評比和展覽活動。

第四章 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產權交易機構以及中介機構應當為文化企業提供相關服務。支持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籌集資金。

第二十一條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發展新興文化產業和特色品牌文化企業以及文化企業的文化創意、成果轉化、重大文化項目和文化人才的培養。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市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市政府;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五章 人才培養與引進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機制,並將文化產業人才培養和引進納入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引進目錄。編制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引進目錄時,對涉及文化產業人才的內容,應當徵求相關文化企業、文化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文化企業建立具有規模化、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文化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

鼓勵高等院校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專業設置。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境外機構聯合培養文化產業人才。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民族(傳統)文化的技藝大師、傳人收徒授業。以師承關系學習民族(傳統)技藝,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建立靈活用人機制,支持用人單位引進文化產業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的專業人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相的配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外資從事文化產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產辦)

『陸』 怎樣申報2015年度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關於申報2015年度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

財辦文資〔2015〕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於重新修訂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文資〔2012〕4號)有關要求,現就2015年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申報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支持內容

(一)鞏固文化金融扶持計劃。繼續加大對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文化擔保、文化融資租賃等機構為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引導金融資本投入文化產業。支持企業在項目實施中積極利用金融工具,對於獲得銀行基準利率貸款的文化產業項目給予優先考慮。

(二)繼續扶持實體書店發展。將試點范圍擴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陝西、雲南等16個省市。每個試點省市可推薦不超過6家實體書店,中央財政將通過專項資金擇優給予獎勵,用於幫助其購置軟硬體設備、支付房租、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等。

(三)開展新聞出版業數字化轉型升級。重點支持新聞出版企業開展相關國家標準的應用,采購或升級用於出版資源深度加工的相應設備及軟體系統,傳統出版業務流程數字化改造軟體系統、內容資源關聯與復合應用軟體系統,版權資產管理工具與系統等,開展環保印刷設備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動影視產業發展。繼續支持高新技術在電影製作中的應用、電影企業「走出去」、重要電影工業園區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設、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重點影片、重點專業性電影網站建設等,加大對影視內容產品支持力度。

(五)促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重點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傳播、消費的數字化、網路化進程,強化文化對信息產業的內容支撐、創意和設計提升;支持利用數字技術、互聯網、軟體等高新技術支撐文化內容、裝備、材料、工藝、系統的開發和利用;深入挖掘優秀文化資源,推動動漫、廣告等產業優化升級。

(六)支持特色文化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風情的民族工藝品創意設計、文化旅遊開發、演藝劇目製作、特色文化資源向現代文化產品轉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廣,向絲綢之路文化產業帶、藏羌彝文化產業走廊等國家重點支持區域傾斜。

(七)推動對外文化貿易發展。重點對列入《2013-2014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的有文化服務出口業績的企業給予獎勵;對列入目錄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境外投資等項目給予補助。

(八)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支持傳統媒體運用已有技術成果,開展全媒體、大數據應用、視聽新媒體、音視頻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設;支持傳統媒體發揮內容資源優勢,創新文化產品和服務,培育核心競爭力;支持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在內容、渠道、平台、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傳播渠道與影響力。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企業。

1.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二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規模實力、成長性好,其中凈資產一般不低於500萬元。

2.企業申請項目補助的,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申請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額的30%;企業集團最多可同時申報兩個項目,合計申請金額不得超過企業集團上年末經審計合並凈資產或母公司凈資產的20%。企業集團下屬單位,通過企業集團統一進行申報。

3.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精神,凡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的小微文化企業,其凈資產規模及申請金額比例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4.除貸款貼息及獎勵類項目外,企業不得就往年已獲支持項目或類似項目再行申報。

(二)其他申報單位。

1.申報專項資金的其他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具備從事文化產業相關工作的職能或資質;二是已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2.其他申報單位的申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對文化產業發展具有服務或示範作用,重點是國家或地方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重點產業項目。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按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其中:

1.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合同等復印件,其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補助及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費用補助需補充提供其他文件(見附件1)。

2.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銀行已支付利息確認單、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利用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情況說明、已支付貸款利息憑證等復印件。付息憑證須與貸款合同所列的項目用途一致(見附件2)。

3. 申請債券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部門核准發行文件、發行情況報告書及公告書、募集資金驗資報告及企業書面申請文件(見附件2)。

4.申報保險費補助的,需提供保險合同、已支付保險費憑證等復印件(見附件2)。

5.申請實體書店扶持獎勵的,需提供實體書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實體書店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審計的最近兩年企業財務報告等復印件,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3。

(二)申報方式。紙質文件申報與在線申報同時進行,申報單位按要求完成在線申報後,還應提交紙質文件。申報單位從財政部政府網站司局頻道(http://wzb.mof.gov.cn/),進入「中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模塊,按要求填寫和提供有關資料;其中,申報出口獎勵的單位登陸商務部文化貿易管理系統(http://fwmyzb.mofcom.gov.cn/),進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申報系統,按要求填報有關數據。申報項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合同文本、付款憑證等,應按要求上傳掃描件。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准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並與紙質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報程序。中央各部門(單位)、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廳(局)、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負責組織本部門、地區或單位申報工作,並於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線審核、項目初審,正式向財政部報送申請文件。中央各部門(單位)、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應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文件、初審報告及申報項目資料,其中申請文件需為部發文。各省級財政廳(局)應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文件、初審報告及申報項目資料。初審報告包括初審工作組織情況、申報項目情況、初審意見等內容,需加蓋單位公章後作為獨立文件上報財政部,不能作為申請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門(單位)、各省級財政廳(局)、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應高度重視2015年專項資金申報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一)緊緊圍繞國家文化改革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本部門(地區)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做好地方重點項目與國家重點項目的銜接,對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項目庫、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國家動漫企業項目資源庫等國家級項目庫的項目重點考慮。

(二)探索將項目申報與以往年度文化產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結合起來,對在年度和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違規使用資金情況的申報單位,可實施負面名單制管理,在當年及今後一定年限的專項資金申報中限制或取消其申報資格。

(三)強化項目審核主體責任,注意加強與有關方面特別是地方黨委宣傳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規范審核程序和標准,提高項目審核透明度,減少人為因素干擾,確保公平公正;同時切實提高申請文件質量,確保申請項目信息真實、准確,並與紙質文件和在線申報保持一致。

(四)為深化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財政部委託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開展2015年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前置性審核工作,請進一步加強與專員辦的溝通協調,並在向財政部上報預算申請資料的同時抄報專員辦。

(五)請按申報要求抓緊布置開展申報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現個別單位逾期申報,影響申報工作整體進度的情況。為保證工作進度,2015年度逾期申報將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請項目補助類企業所需資料清單

2.申請文化金融扶持計劃企業所需資料清單

3.申請實體書店扶持企業所需資料清單

財政部辦公廳

『柒』 西安曲江文化創意產業引導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怎麼樣

西安曲江文化創意產業引導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是2018-03-15在陝西省西安市注冊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注冊地址位於西安曲江新區金鳳路838號1號樓1層187室。

西安曲江文化創意產業引導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610133MA6URBB61M,企業法人陝西金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西安曲江文化創意產業引導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西安曲江文化創意產業引導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更多信息和資訊。

『捌』 湖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湖南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有什麼區別

政府引導基金又稱創業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並吸引有關地方政府、金融、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不以營利為目的,以股權或債權等方式投資於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或新設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以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玖』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市屬文化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文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出資人職責。
(二)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指導推進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改革重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文化資產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負責建立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或負責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考核、任免、獎懲。
(六)指導督促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從出資人的角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指導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建立文化技術創新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和高新技術的運用;負責推進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文化科技創新,促進文化與科技、教育、體育、旅遊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八)建立健全本市國有文化投融資體系,引導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面向資本市場融合,促進文化和資本市場對接;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管理文化發展相關專項資金。
(九)負責協調推動本市相關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建設;負責促進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產業發展;組織所監管文化企事業單位開拓國際市場,推進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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