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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掛鉤項目反哺產業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18 12:49:06

Ⅰ 啟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請示,怎麼寫寫些什麼內容篇幅多少好能提供範本更佳,謝謝

1.市國土資源部門向省廳的申請:包含初審意見、項目基本情況、拆舊建新地塊選址回合理性、拆舊答建新地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建新地塊不含基本農田、拆舊區復墾方案可行性、拆舊建新地塊地類及相關數據與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結果一致性說明情況。
2.縣政府向市國土部門的申請:申請掛鉤試點的依據、必要性、可行性、申請掛鉤周轉指標規模、歸還計劃、項目區實施的資金保障措施等。

Ⅱ 增減掛鉤項目需要審批嗎遇到違法拆遷怎麼辦

北京拆遷律師賈啟華,你好,按道理來說是需要審批的,但實踐中常常存在違法行為,所以,如果被徵收人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建議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Ⅲ 關於農村上樓(增減掛鉤項目)房產糾紛的問題!

  1. 拆遷的補償標來准一般是依據當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決定,國家將制定標準的權利給了地方政府。所以你應當查詢你當地省級或地級市制定的補償標准。

  2. 只要合同條款沒有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並且當事人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按照自己真實的意思簽訂的合同,就合法有效。具體應參看合同條款。

  3. 需要交納的稅款應當以你當地的規定為准。依照商品房的買賣看,應當繳納契稅,印花稅,公共維修基金,測量費,登記費等。

  4. 另外,我個人感覺你所說的房屋建設用地沒有改為國有土地。仍然屬於集體土地,是宅基地。地上房屋其性質仍然是農村宅基地房屋。並不是普通意義的商品房。這種房屋一般說沒有建立房產登記的制度。(你當地的規定不清楚,僅從國家規定來說)。一般也就不會涉及購房的各項費用。(僅供參考)

Ⅳ 什麼是土地整理的增減掛鉤項目

土地整理的增減掛鉤項: 土地整理的增減掛鉤項目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壓縮,耕地有效面積不減少,耕地質量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目標。「城鄉土地增減掛鉤」,即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推進土地增減掛鉤工作,將縣域農村居民點的撤並復墾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考慮,通過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來相應地增加等量的城鎮建設用地。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新農村建設布點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將分散居住的農村居民點、「空心村」進行整體搬遷,然後將廢棄的農村居民點、閑置村工業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重新復墾成耕地。這樣,農民的居住條件首先得到改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出的耕地總量減去新建農民小區佔用的耕地後,節余的耕地指標可以拿到城裡來用。 土地增減掛鉤是2006年以來,我市抓住被省國土資源廳確定為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的契機,用足用活政策,通過科學實施「掛鉤」試點項目,不僅緩解了用地壓力,促進了經濟發展,而且有力支持了新農村建設,走出了一條依法管地、科學用地、和諧發展的新路子。 土地增減掛鉤,就是大力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2006年,經國土資源部批准,肥城作為第一批試點縣,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分為5個項目區,涉及24個行政村、3400戶,共1.6萬人。在規劃指導上,做到「三個銜接、三個促進」,即與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相銜接,與肥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相銜接;促進農村居民點合理布局、適當集中,促進土地節約利用、集約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和群眾生活條件明顯改善。在村莊布局上,實施分類指導,對村內空閑地比較多、不宜整體搬遷的村莊,實施「縮村填空」;對人口少、布局零散的自然村,實施「遷村並點」;對城鎮附近的村莊,實施「撤村並居」。在拆遷安置上,尊重群眾意願,實行「公示制」、「票決制」、「簽名制」,按照政策規定,統一補償標准,特別是針對農村孤寡老人、困難群眾等特殊群體,採取了集中供養、集體建設安置房、以房換房等不同的安置方式,讓農民群眾自主選擇。在資金管理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封閉運行,強化監督。通過掛鉤試點,提供周轉土地指標1927畝,實際新增耕地1962畝,建成高產示範田1200畝。

Ⅳ 增減掛鉤項目,但是並沒有看到有相關的文件,連方案也沒有該怎麼辦

北京拆遷律師賈啟華,你好,無論是什麼項目都應當要有拆遷公告、賠償方案等類似的文件的。如果沒有這是違法的,可 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Ⅵ 增減掛鉤試點的相關法律法規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國土資發【】138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三條 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項目區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三)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轄區和項目區建新拆舊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確保項目區實施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原有規模;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全國掛鉤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規模調控和監督檢查;試點省(區、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推進。
第五條 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在試點市、縣行政轄區內設置,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讓基本農田;
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應比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項目區內拆舊地塊整理的耕地面積,大於建新佔用的耕地的,可用於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
第六條 掛鉤試點通過下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以下簡稱掛鉤周轉指標)進行。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准。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
第七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開展專項調查,查清試點地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等級,分析試點地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了解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建新拆舊意願。
第八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掛鉤試點項目區規模布局,做好與城市、村鎮規劃等的銜接。
第九條 掛鉤試點縣(區、市)應依據專項調查和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撤並的規模、范圍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的比例,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
項目區實施規劃內容主要包括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分析,項目區規模與范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等情況;項目區實施時序,周轉指標規模及使用、歸還計劃;拆舊區整理復墾和安置補償方案;資金預算與籌措等,以及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項目區實施規劃圖。
第十條 掛鉤試點工作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開展掛鉤試點工作申請。國土資源部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的試點工作總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批准掛鉤試點省份。
經批準的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組織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並進行審查,建立項目區備選庫;根據項目區入庫情況,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周轉指標申請。
國土資源部在對項目區備選庫進行核查的基礎上,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批准下達掛鉤周轉指標規模。
第十一條 掛鉤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
(二)當地政府重視,群眾積極性較高;
(三)經濟發展較快,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能確保建新安置和拆舊整理所需資金;
(四)土地管理嚴格規范,各項基礎業務扎實,具有較強制度創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條 試點省(區、市)應根據國土資源部批准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在項目區備選庫中擇優確定試點項目區,對項目區實施規劃和建新拆舊進行整體審批,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整體審批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項目區經整體審批後方可實施,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未納入項目區、無掛鉤周轉指標的地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涉及農用地改變為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區實施前,應當對建新擬佔用的農用地和耕地,進行面積測量和等級評定,並登記入冊。
第十四條 掛鉤試點實施過程中,項目區拆舊地塊整理要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定,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條 掛鉤周轉指標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考核單位,兩者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都不得突破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對各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獨立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綜合行政轄區內的所有項目區進行整體考核和管理。
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制定建立掛鉤周轉指標管理台賬,對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
掛鉤周轉指標從項目區整體審批實施至指標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項目區要制定分年度指標歸還計劃,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督促落實指標歸還進度;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每年應依據指標歸還計劃,對各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區建新地塊要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確需徵收的集體土地,應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通過開展土地評估、界定土地權屬,按照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互換和補償。根據「依法、自願、有償、規范」的要求,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創新機制,促進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對集體和農民妥善給予補償和安置。
建新地塊實行有償供地所得收益,要用於項目區內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並按照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優先用於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掛鉤試點工作要實行動態監管,每半年將試點進展情況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轄區試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於每年年底組織開展年度考核,考核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區實施完成後,由試點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正式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部備案。
項目區驗收時,需提供1:1萬或更大比例尺的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必要的遙感影像資料,與項目區實施前的圖件資料進行比對和核查。
第二十條 項目區竣工驗收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明確地塊界址,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試點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運用計算機等手段,對建新拆舊面積、周轉指標、土地權屬等進行登記、匯總,建立項目區資料庫,加強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掛鉤試點工作;對於擅自擴大試點范圍,突破下達周轉指標規模,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二十三條 試點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Ⅶ 土地增減掛鉤是怎麼回事

一、土地增減掛鉤即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1、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

2、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多重效應主要體現:

1、增減掛鉤是推進城鄉統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機制。

2、增減掛鉤是促進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途徑。

3、增減掛鉤是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空間布局的重要舉措。

4、增減掛鉤是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7)增減掛鉤項目反哺產業發展擴展閱讀

土地增減掛鉤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一、補償是否合理應當建立徵收是否合法的基礎上。建議首先核實徵收審批手續合法性,徵收批准時間直接決定補償標准。

二、具體涉及到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相關經營損失等征地補償標准以征地批准機關批復的徵收方案以及當地征地區片地價等規范性補償文件為准並結合相應市場評估值。

三、政府只有依法實施徵收並依法將徵收補償款全部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方可動土施工。

四、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

1、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2、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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