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統計分類標准和體系是什麼
分類標準是文化產業統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2004年,為規範文化產業的統計范圍,建立科學可行的文化產業統計,我國研究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並作為國家統計標准頒布實施。這也是文化產業分類標准首次亮相。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以「互聯網+」為依託的文化新業態不斷涌現並發展迅猛,日益成為文化產業新的增長點,理應把這些新業態及時納入統計范圍。2017年6月30日,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正式頒布。同年8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文要求從2017年統計年報和2018年定期統計報表起統一使用新標准。「作為派生產業統計分類標准,客觀上需要根據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進行修訂。」殷國俊說。
2.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畢春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握正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段數悔最低、競爭力最弱。
3. 文化產業概述!
文化產業是指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一般是與公共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文化事業單位主要靠政府扶持、社會贊助,為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單位則主要面向市場,依法經營,自我積累,自我發展。文化產業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其范圍隨著國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從我國現實情況看,文化產業主要包括文藝演出業、影視業、音像業、文化娛樂業、文化旅遊業、藝術培訓業和藝術品業等。從國外情況看,文化產業的范圍涵蓋了文化藝術業、廣播電視業、新聞出版業、信息網路服務業、教育業、旅遊業、體育業、廣告業、會展業、咨詢業等。(
國家統計局將以下8類列為「文化產業」的范圍:(1)新聞服務;(2)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3)廣播、電視、電影服務;(4)文化藝術服務;(5)網路文化服務;(6)文化休閑娛樂服務;(7)其他文化服務;(8)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服務。
文化產業的業態包括:
1.書報刊出版、印刷和發行業;2.文化藝術業;3.文物保護業;4.廣播電影、電視業;5.文化娛樂業;6.體育;7.攝影及擴印業;8.園林業(包括公園、動植物園和自然保護區);9.廣告業。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40273.html
4.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最低、競爭力最弱。
5. 統計的基本職能是什麼
統計具有的三大職能:信息職能、咨詢職能、監督職能。
是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相輔相成和密切聯系的。信息職能是統計最基本的職能,是保證咨詢和監督職能得以有效發揮的前提。
統計的基本任務有: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
各級統計機構應當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
各級統計機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運行狀況實行統計監督
統計工作的職能是通過正確地完成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及時地提供優質的統計服務和實現統計監督來實現的,具體表現為:
全面地正確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水平、規模、結構、布局、速度、比例和效益,預測其發展趨勢,闡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律,為黨政領導決策、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管理,提供依據。
系統地檢查國家政策的實施和計劃完成進度,分析執行政策和計劃情況,闡明國民經濟發展的平衡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實績,揭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實行全面的、嚴格的統計監督。
深入地發掘發展社會生產力、繁榮科學文化的潛在力量,為總結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經驗,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探索改善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途徑,提供有力的統計研究成果。
廣泛地向人民群眾宣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闡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情況與存在問題, 便於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動員和鼓舞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建設具有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現代化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
6. 如何做好文化產業統計
建立高效文化產業統計調查工作機制。文化產業的主體是與文化相關的各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充分利用宣傳部門的牽頭作用,提高認識,讓各部門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配合,順利、准確、及時報送相關數據,對部門工作進行合理分工,建立工作責任機制,充分整合資源,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流機制,重視和積極支持文化產業統計工作,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為文化產業統計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三經普為契機充實文化及相關產業單位名錄。單位名錄是文化產業統計的基礎,抓住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有利時機,對普查採集到的全部法人單位、個體經營戶和產業活動單位的文化活動屬性進行甄別,對其中確認為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法人單位和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法人單位所屬的具有文化活動屬性的產業活動單位進行認定標識,生成文化及相關產業調查單位庫,把文化及相關產業調查單位庫建設工作做好做實。同時,建立文化產業統計質量控制和評估辦法,規範文化產業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過程管理,切實保證數據質量。
加強文化產業統計隊伍建設。要求各縣(市)區充實文化產業統計人員,確定專職或固定兼職工作人員,並選擇責任心強、工作能力強的同志負責此項工作。通過以會代訓、集中培訓等方式,加大對基層統計人員的培訓力度,使他們熟練掌握報表及統計基本知識,夯實源頭數據質量。
做好文化產業統計調查改革工作。一是對於部分包涵但未納入文化產業統計范疇的單位,實行重點調查或者抽樣調查,按比例納入統計。如家電零售,幾乎很少有零售單位是專門賣彩電、音像的,往往都是日用家電、文化家電在一起銷售,而且其所賣的文化家電占整個家用視聽設備的比重也較大,對於這部分文化產業,應該採用重點調查的方法,從整個銷售額中把歸屬於文化產業的部分統計出來,納入統計范圍,或者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對部分文化產品品牌的銷售情況進行檢測,然後按比例推算總體,將這部分產值納入統計。二是對於納入但不完全屬於文化產業的單位,剝離非文化產業部分,余額參與統計。例如,軟體行業,該行業單位往往多元化發展,單一做多媒體軟體或動漫軟體的單位少之又少,那麼對於這部分單位,應該通過產品細分,將不屬於文化產業的部分剝離出去,只保留屬於文化產業的部分。三是文化產業統計採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和重點調查相結合進行。依託文化產業單位基本名錄庫,對於規模以上、重點文化服務業企業和限額以上的企業悉數採用全面調查;規下、限下和服務業企業採用抽樣調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個體經營戶均採用重點調查進行。
7. "文化產業"都包括什麼
國家抄統計局將以下襲8類列為「文化產業」的范圍:(1)新聞服務;(2)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3)廣播、電視、電影服務;(4)文化藝術服務;(5)網路文化服務;(6)文化休閑娛樂服務;(7)其他文化服務;(8)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服務。
文化產業的業態包括:
1.書報刊出版、印刷和發行業;2.文化藝術業;3.文物保護業;4.廣播電影、電視業;5.文化娛樂業;6.體育;7.攝影及擴印業;8.園林業(包括公園、動植物園和自然保護區);9.廣告業。
8. 文化產業統計主要關注哪些經濟指標
既然你做「文化產業統計」,我想一定是統計系統下發有這方面的文件,那其中一定有統計口徑和統計范圍的說明,「關注哪些經濟指標」就在這裡面找。我想一般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從業人員數,相關單位個數,營業收入,創造產值,擁有資產等等。
9. 文化產業具體包括什麼
國家統計局統計8日作為「文化產業」:(1)新聞服務;(2)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3)廣播,電視,電影服務;(4)文化藝術服務的范圍;(5 )網路文化服務;(6)文化娛樂服務;(7)其他文化服務(8)的文化產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
文化產業格式,包括:
書籍,報刊,出版,印刷及分銷業; 2。文化和藝術3。業被保護,4。廣播電影電視,文化和娛樂;體育攝影及擴印業8。花園業(包括公園,動植物園和自然保護區); 9。廣告業。
10. 文化創意產業統計范疇包含哪些大類
(一)明確文化產業的基本內涵。
從廣義上講,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文化產品的總和;從狹義上講,它是指語言、文學、藝術以及一切意識形態在內的精神產品。為滿足政府規劃文化產業發展藍圖,制定文化產業發展政策的迫切需要,必須建立科學的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以統一文化產業的界定范圍、統計口徑,規范數據來源渠道,提高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學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正確反映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狀況,為國家文化產業發展決策提供依據。
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應包括行業構成、指標體系、數據來源和指標解釋等內容,其中指標體系應由核算指標、分析指標和基礎指標構成。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將文化產業概念定義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各項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的活動集合。根據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活動的屬性特點,劃分為公益性文化活動和經營性文化活動兩大類。
根據上述概論,文化及相關產業的范圍包括提供文化產品(如圖書、音像製品等)、文化傳播服務(如廣播電視、文藝表演、博物館等)、創意文化和文化休閑娛樂(如旅遊景區服務、室內娛樂活動、休閑健身娛樂活動等)的活動,它構成文化產業的主體;同時,還包括與文化產品、文化傳播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活動有直接關聯的用品、設備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以及相關文化產品(如工藝品等)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它們是文化產業的有益補充。
(二)設計統一規范的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
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的設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多層次的系統。這個系統應該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之集合。主要包括:文化產品製作和銷售活動;文化傳播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文化用品生產和銷售活動;文化設備生產和銷售活動;相關文化產品製作和銷售活動。
其分類與界定的標准為:一是按照文化活動的重要性,分為文化服務和相關文化服務兩大部分;二是照按層次的級別,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是根據部門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動的特點分為9個大類;四是具體細分80個小類。
文化服務。主要有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服務。主要有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三)確立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
文化產業統計的建立,無論是指標體系設計還是統計數據的收集,以及信息的發布與利用等,要體現出這樣的基本原則:
科學規范原則。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的設計,既要符合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又要科學合理,系統完善,標准規范,便於操作。
與時俱進原則。文化事業的發展與進步,既要注重歷史的傳承,更要把握時代發展的最新動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由於新技術、新科技日新月異,當今世界科技文化的發展突飛猛進,因此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的設計,也必須本著與時俱進的原則。
統一設計原則。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的設計,必須要有大文化觀念,有系統工程思想。因為文化產業涉及各個地區、諸多部門和行業,而且這些部門和行業的統計業務關聯度很高。因此,對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要統一設計,互相兼容,避免重復矛盾。
分工協作原則。文化產業是由政府的諸多相關部門共同管理的,包括宣傳部門、統計部門、文化部門、廣電部門、體育部門、信息部門、旅遊部門等。因此,文化產業統計必須堅持分工協作原則,業務上由統計部門統一協調,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責,互相配合,分工協作。
信息共享原則。統計數據收集完成後,不能束之高閣,要為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服務。應建立一套規章制度,規定各相關部門將統計數據按時報送統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建立文化產業統計信息資料庫。為社會公眾提供綜合信息服務,做好資源整合,實現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建立文化產業統計應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1.以增加值為核心,重點反映文化產業的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增加值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同度量指標,將增加值作為文化產業統計核心指標,有助於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接軌,以反映文化產業總體規模、發展水平以及對整個國民經濟的貢獻力;也有助於文化產業與其他產業進行同度量的對比分析。
2.指標體系的設置要適應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需要與可能。建立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要突出科學性、實用性和目的性。要根據中國的國情,充分考慮目前文化產業的特殊性––公益性和事業性與一般產業存在較大差異的現實,所建立的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要有利於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文化產業單位走向國際市場,參與世界競爭,加快文化產業化進程。
3.緊密結合現行統計、業務和財務制度,有利於統計數據的收集和調查實施。文化產業統計指標要力求科學、簡約、規范,具有可操作性,盡量利用現行的統計、業務和財務資料。
4.非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不能計入增加值。GDP核算的生產經營原則規定,國內生產總值必須是常住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果,凡是非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不能計入國內生產總值。因此,一些與經營和業務無關的收入均不包括在內,如外單位轉來的利潤、銀行貸款、下級單位上交收入等,這些收入實際上是其他單位的利潤和收益,已計入其他單位的增加值,否則就重復了。
5.文化主管部門辦的獨立核算的非文化產業單位,不能納入文化產業增加值核算范圍。因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把基本單位或機構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由於經濟的發展,跨行業經營的現象非常普遍,許多機構單位、機構部門從事多種經營活動,這些機構單位和機構部門就必須劃分若干個不同產業的基層單位。因此,各文化主管部門開展多種經營活動,開辦的獨立核算的非文化產業單位應該按其各自經濟活動的特點,歸入相應的行業核算增加值,不能納入文化產業增加值核算范圍。
6.正確處理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與有關文化主管部門的關系。多年來,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與有關文化主管部門在文化統計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為文化事業的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仍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問題,比如,部門間信息不能共享,互求信息仍存在一些障礙,彼此溝通渠道不夠順暢等。因此,應該從法規制度上明確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切實解決各方面的彼此關切
(五)創意產業的崛起,要求為傳統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廣闊的思維空間。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傳統文化資源和文化元素豐富多彩,為中華民族繁衍和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隨著新技術革命的興起,創意產業的催生,為傳統製造業發展與改造提供新的支持系統和持續發展因素的同時,也帶動了中國文化的發展與創造,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新的思維空間。創意產業的崛起與發展,在改變傳統製造業和傳統經濟的同時,也在改變著人們對歷史文化遺產的重新認識。歷史文化價值觀的更新,將對文化產業發展和人們關於發展文化產業的思維方式提供巨大的推動力。各種經濟形態將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過程中產生新的生產力形態。
(六)統計工作要適應文化產業新業態變化
有專家提醒,在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的修訂中,需特別關注「科技對文化產業的影響怎樣體現」「文化創意的概念和范疇到底是什麼」「統計指標如何兼顧公平和地方特色」等問題。比如動漫遊戲,有的動漫遊戲企業屬於文化系統,有的動漫遊戲企業則屬於其他行業,如盛大游戲的計算機代碼就屬於高科技企業。文化旅遊也面臨同樣的尷尬。哪些屬於文化系統?哪些屬於旅遊系統?手機電視、手機音樂、手機出版、手機動漫等,圍繞手機的娛樂文化形態豐富多彩,且產值巨大。那麼由流行音樂本身及其派生出的產業鏈和新業態也應當界入文化產業統計范疇中。
「不能讓產業適應統計,只能讓統計去適應新的產業變化。」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不僅僅是一個統計工具,某種意義上也反映了文化產業政策,它帶有很強的導向性。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的完善要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上重點關注文化產業新發展、新變化和新形勢,特別是文化產業發展新業態。
個別企業出於避稅考慮,上報數據可能低於實際情況。還有個別企業為爭取政府政策和資金的扶持,上報數據可能誇大。由於對文化產業分類和界定的誤解導致數據誤差的情況也會時有發生。另外,在政績考核的壓力下,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被裝到文化產業的框框里,導致數量與質量失衡、規模與效益失衡。這就需要建立對統計數據審核與糾正的專門機制。
(七)面對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捷足先登的嚴峻態勢,要求我國的文化產業必須迎頭趕上。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速,文化與政治經濟相互交融,像文化這種軟實力在綜合國力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近年來,歐、美、日、韓等國家和地區的文化產業得到了長足發展,他們的文化產品大舉挺進中國市場,尤其是韓國的影視作品更是捷足先登,嚴重地沖擊著我們的視覺器官,對我們的民族文化產生了很大影響。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急起直追,迎頭趕上,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構築中華民族的精神家園,鑄造自己的民族文化的堅強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