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南承辦會展活動最高補助多少萬元
海南省近日印發《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由海南省商務廳主辦、引進的大型會展活動,每場會議最高補助500萬元,每場展覽最高補助500萬元,同一活動包含會議、展覽的,合計補助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此外,為鼓勵各市縣發展會展產業,《辦法》提出,專項資金的30%用於對市縣推動會展業發展實施績效獎勵,省級財政按照100人以上會議數量、300個標准展位以上展覽的數量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對市縣轉移支付。其中,40%用於獎勵會議、60%用於獎勵展覽。
②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關費用予以補助,並對其重點文化產業項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幹文化企業。對中央確定組建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公司重點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並重組和股改等經濟活動予以支持。
(三)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對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重點工程和項目、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文化內容創意生產、人才培養等予以支持,並向中西部地區、特色文化產業和新興文化業態傾斜。
(四)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等活動予以支持。
(五)推進文化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應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字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予以支持。
(六)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予以支持。
(七)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重點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
(三)保費補貼。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保險公司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保費給予補貼。
(四)績效獎勵。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標准給予獎勵。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方式。
③ 近幾年來,國家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都出台了哪些政策性的文件
詳情可以參閱我院主編的《中國文化產業年鑒》,或者參閱我院相關網頁。http://www.sdci.s.e.cn/
④ 海南相關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若干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國際旅遊島建設規劃、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繁榮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包括規模化、集聚化、專業化程度高的省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示範基地和文化主題公園,戰略性、先導性、帶動性強的新興文化產業。與旅遊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風情的地方特色文化產業,以及在海南舉辦的國內一流、國際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動、體育賽事和填補海南省產業空白的文化產業項目等。加大財政投入專項資金2012年增加到4000萬元充分發揮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在2011年安排2000萬元基礎上,2012年增加到4000萬元,至2015年每年遞增不低於1000萬元。專項資金採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用於引導扶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培育骨幹文化企業、扶持重點轉制文化企業發展等。同時,省財政為組建省文化產業集團注入資本金。對引進的國內外著名文化企業總部、地區總部和文化主題公園、大型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等建設,可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政策予以支持等。例如文昌航天主題公園、陵水海洋主題公園、海棠灣夢幻娛樂不夜城等一批大型文化產業項目。《若干政策》同時規定,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網路傳輸、數字出版、動漫遊戲、文化創意等文化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文化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3年內以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數額為測算依據,核定並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於支持企業發展。按原來的相關規定,轉制文化企業只可享受免繳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若干政策》中規定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轉制文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地方留成數額」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核定並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於支持繳交企業發展文化產業項目,相當於將原優惠政策再延長3年。不同的是,把優惠范圍限定在地方留成部分。減免稅收政策最低稅額標准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據介紹,對經省政府審批同意的文化主題公園規劃項目中的應稅土地,依法按當地(市縣)土地使用稅的。《若干政策》規定,對轉制文化企業、新辦微利文化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自注冊成立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3年房產稅。
⑤ 國家對於文化產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⑥ 海南省對於文化產業的發展有哪些好政策啊
據我所知,海南對這方面的支持政策有五個方面,分別是土地政策、資金政策、人回才政策、市場准答入、稅收政策吧,好像是。具體從文件上來看還是比較實在的,也確實是支持的力度較大,大環境不錯,文化產業還是很有前途的。
海大源可以寫這方面的可研報告,因為我這一段時間參加海大源的人力資源師培訓,海大源辦公室有不少之前編制的可研報告,我看了一下還不錯,不管是內容還是外觀都挺專業,建議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吧
⑦ 海南省2020年2月2月6日到29日農產品補貼發放了嗎
海南省2020年2月2日,嗯,六日到29日能產品補發。補貼發放了嗎?那你問到時省政府去問一下。
⑧ 哪裡有《海南省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是這個吧:
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4-09-30 08:49 來源: 海南日報
字型大小:
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部關於重新修訂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文資〔2012〕4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瓊府〔2011〕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提高海南省文化產業整體實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體現國家、海南省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和公共財政基本要求,堅持「誠實申報、科學管理、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海南省文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化辦)、省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共同管理專項資金。
省文化辦負責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提出項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制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建立文化產業項目庫,組織申報年度資金使用安排計劃,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建議,督促年度項目執行和績效評價。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對省文化辦提出的年度支持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方案進行審核,匯總項目支出預算並報省政府審定、省人大批准,辦理預算批復、資金撥付,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全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中有關費用予以補助,並對完成轉企改制的文化企業發展予以重點扶持。
(二)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重點支持省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文化產業基地、產業園區、示範基地和海南省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文化重點工程及項目,對文化內容創意生產、人才培養予以支持,並向特色文化產業和新興文化業態傾斜。
(三)培育骨幹文化企業。對省政府確定組建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公司重點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並重組和股份制改造等經濟活動予以支持;對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省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以及在海南以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從事文化體育產業的大型骨幹文化企業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引進並經省政府認定的經營性國際或國家級大型會展、文化活動、體育賽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活動予以支持。
(五)推進文化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應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字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予以支持。
(六)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認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重點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實際利息發生額。
(三)補充國家資本金。對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文化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區域整合可適當補充國家資本金。
(四)保費補貼。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保險公司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保費給予適當補貼;對文化出口重點項目所必須的財產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費用,憑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等有效憑證給予補貼。
(五)績效獎勵。對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且獲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產業重大項目、文化企業引進並經省政府認定的經營性國際或國家級大型會展、文化活動、體育賽事和精品演出給予適當獎勵,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按照出口實績給予獎勵。
(六)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報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專項資金所支持的文化產業項目,應當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發展規劃要求,對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項目。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文化企業;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三)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3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和欠稅等不良記錄;
(四)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正常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九條 省直各部門和各市縣要建立規范的項目申報審核機制,重點是審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報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關申報文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
第十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都要實行項目庫管理
(一)項目庫是對預算項目進行規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資料庫系統,分為省文化辦項目庫和財政項目庫,具體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項目庫中的項目實行實時、滾動管理,對需要納入項目庫的當年和以後年度項目,可隨時申報,納入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都需要納入海南省文化產業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第四章 項目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省文化辦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文化產業發展需要,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7月底前印發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的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項目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書,並附上《項目邏輯模型表》和《項目績效目標表》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材料、項目績效目標及主要內容、項目執行進度安排、申請資金金額及預算安排、以前年度財政資金支持情況、自籌資金安排情況和其他相關內容。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不同的申請人還應按項目資金的用途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合同等復印件。
2、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貸款承諾書、付息憑證等復印件。
3、申請補充國家資本金的,需提供相關經濟行為審批文件、企業內部相關經濟行為決策文件、中介機構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等復印件。
4、申請保費補貼的,需提供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等復印件。
5、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相關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動的相關原始支付憑證、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復印件。
6、省文化辦、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
(一)省直各部門,資產、財務關系在省財政廳單列的省級文化企業,直接向省文化辦、省財政廳申報;
(二)省直各部門歸口管理的申報單位,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後報送省文化辦、省財政廳;
(三)市縣申報單位,由各市縣文化辦組織申報,並商市縣財政局審核後,以市縣財政局文號上報省文化辦、省財政廳。
第五章 項目預算的評審、審核和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的評審
(一)省文化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評審標准。
(二)省文化辦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指南、編制時間和要求,於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請人的項目申報,並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三)省文化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組織召開文化辦主任會議,審議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並於9月20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項目資金分配的建議數和具體項目。省文化辦提出的年度項目資金分配的建議數應不低於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總額的80%,並細化到具體項目。剩餘的部分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的審核
(一)對省文化辦提交的項目資金分配初步預算和建議,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收支的整體情況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和評審。
(二)項目預算審核過程中,省財政廳、省文化辦要加強協調溝通,使專項資金的項目初步預算的調整,符合部門預算編制的質量規定和時間要求。
(三)經過核定的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入省委宣傳部年度部門預算,由省財政廳匯總,上報省政府審定、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的執行
(一)省財政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部門預算,及時批復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支出預算,並按照預算、國庫管理規定,及時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二)年初未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復,應嚴格執行。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省文化辦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因特殊因素確需調整資金用途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屬於貸款貼息、保險費用、項目補助的,計入經營外收入或遞延收入;屬於補充國家資本金的,計入實有資本,歸代表國家(省、市縣)的出資人享有;屬於績效獎勵的,計入當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文化辦、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根據需要組織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申請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規定報告以前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二)受補助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四)發生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專項資金,並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發
⑨ 海南省招商政策 鼓勵方向
瓊府[2007]2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推進我省文化體制改革,支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加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05〕14號)和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06〕19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關於財政稅收
(一)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各項規定,不斷加大財政對宣傳文化事業投入,確保地方財政對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二)根據公共財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單位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對公益性宣傳文化事業單位,以政府為主導,增加投入;對實行事業體制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由政府重點扶持;對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原有的財政撥款保持3年不變,作為追加的國家資本金。
(三)各級財政保證對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快建設和完善農村文化基礎設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蓋全省城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四)繼續完善和加強對「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財政和審計部門加強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保證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省宣傳文化主管部門商省財政部門,根據中發〔2005〕14號和國辦發〔2006〕43號文件精神,修訂我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管理辦法。
(五)改進政府對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投資機制,省政府設立專門的文化投資實體。各級政府根據財力狀況,可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採取投資、貼息、補助等方式,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六)按文化單位的不同性質實行多渠道籌措改革費用的辦法。對現由財政定額或定項補助的文化事業單位改革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給予適當安排(含從財政專戶安排資金或從財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決);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業單位及省屬國有文化企業改革所需經費,可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等四部門關於國有企業改革中勞動關系處理等問題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06〕10號)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企〔2006〕636號)執行。
(七)對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原財政供養職工的社會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3年內繼續由原渠道解決,3年後由所在單位負責繳納。原由財政撥款解決工資福利的職工符合住房補貼領取條件的,轉制後繼續享受按現行政策規定的有關待遇。對拖欠的職工工資、福利、基本生活費和各項社會保險,參照瓊府辦〔2006〕10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對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自轉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徵企業所得稅,同時取消原來享受的與所得稅有關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待遇。原來享受的增值稅等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九)對省委、省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登記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徵企業所得稅。鼓勵新辦文化企業的認定辦法另行制定。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對原有文化單位及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減免經營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法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十一)對報業、廣電、出版、發行等領域組建的產業化經濟實體,其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實行100%投資控股的,經批准,可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二)鼓勵興辦高新技術文化產業。從事數字廣播影視、資料庫、電子出版、動漫製作等研發、生產、傳播的單位,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軟體產品(包括電子出版物)、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稅負超過3%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及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自獲利年度起實行所得稅二免三減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軟體生產企業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三)對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
1.黨和民主黨派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2.政府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3.人大、政協等組織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4.軍事部門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5.大中小學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
6.縣(含縣級市、區)及其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
7.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財稅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返還文化單位增值稅。
(十四)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十五)文化產品出口可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法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全國或海外獲得大獎的文化產品政府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會力量通過經國家批准設立的非營利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法律有更優惠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益性捐贈的范圍按國辦發〔2006〕4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關於投資融資
(十七)鼓勵按照文化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建立文化產業園區,對進入文化產業園區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實行海南高新技術產業園同等的優惠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於高新技術文化產業。
(十八)建立文化產業項目庫。對申報備案的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實行跟蹤服務,從引導資金投入、提供政策環境、加強招商引資、支持引進人才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十九)重要新聞媒體經營部分剝離轉制為企業的,在確保國家絕對控股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吸收社會資本。國有發行企業、轉制為企業的科技類報刊和出版單位,在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社會資本。
(二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和《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印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文辦發〔2005〕19號)規定。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旅遊文化服務、會展、動漫和網路游戲、電影電視劇製作發行、電影院和電影院線、農村電影放映、書報刊分銷等領域,或從事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出口業務。參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國有文化單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按照《海南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6號)和《海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77號),通過產權交易、收購兼並、股份制改造、經營權有期限轉讓、政府特許經營權的拍賣等多種形式參與文化市場競爭,切實落實企業(個人)投資自主權,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資質認定、融資等方面,與國有文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文化項目投入。有條件的文化企業,經批准,可通過發行股票、企業債券、項目融資、股權置換等渠道籌措發展資金。
(二十三)對通過股份制改造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要努力支持、幫助,創造條件推動進入資本市場。
(二十四)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業的信貸投放;制定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貸款評級和授信指標體系,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金融信貸服務。
(二十五)用國有文化資產作抵押擔保的,按《海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7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關於資產處置
(二十六)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時辦理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十七)對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經清產核資確屬資不抵債、經營無望的,准予破產。破產企業固定資產處置要依法優先用於企業下崗人員安置。對清查出來的各項資產凈損失,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核意見,並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經批准,轉制企業可對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
(二十八)文化企業在組建文化產業集團時,集團使用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其處置方式按《海南省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瓊府〔2006〕70號)的有關規定管理。對土地房屋的評估增值、無法支付的債務,經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及相關稅費。對辦理土地、房產權證變更,免徵契稅和規費,只繳交工本費。依法免交的稅費及返還的出讓金,用於分流人員安置。對手續不全、證明材料不齊的土地、房產,參照處置積壓房產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發證。
(二十九)對全省現有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電影院、新華書店等宣傳文化事業單位用地,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的,必須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拆遷公益性文化設施的,拆遷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四、關於收入分配
(三十)對不同類型的文化事業單位,以國家基本工資制度為基礎,在政府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實行不同的內部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推行以崗位工資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強化業績考核,合理調節收入分配。允許財政撥款文化單位根據內部績效考核等標准實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轉制為企業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文化單位,執行企業收入分配製度。原則上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高於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高於人均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要與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相結合,員工薪酬水平的確定應參照勞動力市場價格,合理拉開差距。企業收入分配製度,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三十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文化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與經營目標責任制掛鉤,按照國務院有關國有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允許經營者自己決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對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文化企業現有的工資外補貼、津貼、福利等項目,在改革時一並進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納入工資分配。對經營者在交通、通訊等方面的職務消費,應結合相關制度改革,納入其個人薪金收入范疇。
五、關於社會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凡工作年限已滿30年或工作年限滿2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在編人員,改革時界定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崗人員,都界定為「新人」。以上人員年齡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構改革期間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勞保〔2003〕138號)確定的辦法執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當年6月30日。
(三十五)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必須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轉制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關系銜接工作。轉制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按我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規定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按我省社會保險政策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老人」的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照事業單位辦法執行。「新人」和轉制後進入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按國家和我省規定標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變。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保持不變,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七)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和「老人」的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如下辦法執行。原單位屬財政撥款的,退休待遇的調整按事業單位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從基本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原單位屬非財政撥款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從基本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所需資金稅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待遇,繼續執行現行辦法。轉制前單位屬財政撥款的,離休人員醫葯費統籌金,按所在地統籌標准列入年度預算,由財政部門安排。轉制前單位屬非財政撥款的,離休人員的醫葯費統籌金,由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繳費確有困難的轉制單位,由統籌地區人事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共同核定後,可適當減免。核定辦法按《海南省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葯費管理辦法》(瓊府辦〔2005〕1號)規定執行。
(三十九)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隨轉制單位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轉制單位確無能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規定納入社會醫療補助。
(四十)鼓勵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的銜接問題。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具體辦法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規定執行。
(四十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繼續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六、關於人員分流安置
(四十二)對文化事業單位的「老人」,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事業單位辦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事業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事業單位辦法執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第37條規定的辦法執行。
(四十三)對文化事業單位「老人」,經本人申請,任免機關批准,可按照瓊人勞保〔2003〕13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辦理「提前退休」手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前,按照事業單位辦法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事業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事業單位辦法執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第37條規定的辦法執行。
(四十四)對文化事業單位經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規定應正常晉升的職務工資可一次性晉升完畢,並作為計發提前退休費的基數,其提前退休費按原渠道支付,不參加退休人員退休費調整,但可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參照在職人員的辦法調整工資標准,所增加的工資按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打折後計入其提前退休費。
(四十五)事業單位轉制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同原事業編制內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參照瓊府辦〔2006〕10號文件規定的國有企業改革分流富餘人員的辦法妥善安置。
七、關於工商管理和價格
(四十六)投資文化企業的,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注入,首期不低於所認繳注冊資本的20%。轉制單位申辦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少不低於3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申辦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不設定最低出資限額。
(四十七)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下崗分流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十八)允許投資人以專利、商標、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其作價出資金額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總額的40%。
(四十九)基礎性公共廣播電視服務(含有線)的基本收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提供的其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企業按照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商業性演出票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十)各類媒體發布宣傳文化經營單位的廣告、各類文化藝術性展演活動的廣告,實際收費不高於公布價格的30%;各類公益性展演場館對各類文化藝術性展演活動的場租費,不高於公布價格的50%。鼓勵非公益性展演場館對各類文化藝術展演活動的場租費在所公布價格基礎上給予更多的優惠。
八、關於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的優惠政策,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加大引進優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職人員培訓機制,制定文化產業人才教育培訓計劃。鼓勵高等院校開設文化產業相關專業課程,培養高素質文化生產經營管理人才。對有突出貢獻的文化人才,宣傳文化主管部門予以重獎。運用市場機制配置人才資源,優化調整現有人才資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網和高級文化人才資料庫,為文化人才有序流動創造良好環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場,促進文化人才合理流動和充分利用。
⑩ 海南對於扶持文化產業的用地方面有哪些政策啊
海南對於發展文化產業的支持政策出台的還是比較早的,我在網上看到了有關這個文件的內容,在用地方面應該是優先使用,比如在一個市縣的某個地方審批下來的地不夠,可以在其他地方補齊。另外在土地出讓金方面也有比較寬松的政策,可以緩交或者分期交齊就行。總之,對於重點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僅僅在土地方面有好的政策,而且在資金、人才、市場准入等方面都有不錯的政策。建議你可以咨詢一下海大源吧,海大源是比較好的咨詢公司,很擅長製作可研報告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咨詢,對於政策的解讀也是很在行的。你們公司要是寫這個文化產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話,海大源就行,我們前段時間就請海大源做得溫泉養生項目的可研,挺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