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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5 14:55:51

⑴ 中小企業發展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是逐步完善政策環境。針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中出現的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稅費偏重等問題,4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簡稱「29條」,這是國務院首次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出台的專門文件,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文件印發後,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分工方案,將國發14號文件相關內容細化分解為75項重點工作,並與工商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的實施意見》。迄今為止,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45個配套文件,24個省(區、市)出台了實施意見。

二是進一步加大財稅支持力度。2012年,中央財政各類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增加至141.7億元並已全部下達,其中約80%用於支持小微企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立的各項准備工作也正在積極推進。財稅部門出台了惠企稅費政策,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政策,各省(區、市)均按起征點上限執行,將減半徵收所得稅政策優惠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開展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同時,實施企業減負專項行動,全面清理規范涉企收費行為,對小型微型企業3年內免收22項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三是進一步緩解融資難。不斷完善金融政策,鼓勵商業銀行設立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提供符合小微企業需求的特色服務,增加貸款規模。據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0月末,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14.35萬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的21.72%,連續三年持續增長。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截至2012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5629家,比上半年增加了362家;貸款余額5330億元,前三季度新增貸款1414億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2012年,中央財政安排14億元專項資金支持了565家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所支持擔保機構的新增貸款擔保業務額達5686億元,受保中小企業12萬戶,其中小微企業佔85%。

四是不斷增強結構調整力度。今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把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作為支持重點。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工業中小企業改造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等進行改造提升。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和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幫助企業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能力。

五是不斷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為解決信息不對稱、服務資源分布不均衡,企業找不到、不敢用、用不起服務的問題,目前我們正推動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工程,到2015年,將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培育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目前,已支持20個省搭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為企業提供便捷服務。工信部還修訂印發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分兩批共認定307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六是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成功舉辦了第九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第七屆APEC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暨展覽會等,為中小企業搭建展覽、展示、合作、交易的平台。其中,去年9月舉辦的第九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有來自全國各地和境外34個國家和地區的2500多家企業參展,參展客商超過24萬人次,達成合同金額60.4億元、意向金額306.6億元,簽署了十餘項國際合作協議,為各國中小企業提供相互借鑒和交流合作的寶貴商機。

七是深入開展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2012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實施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為企業送政策、送服務、送溫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組織開展各類服務活動達2萬場次,服務企業130多萬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全年共完成50萬人次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和1000人的領軍人才培訓。

⑵ 關於中小型企業政策

關於中小型企業國家的相關政策
財政部積極改進和創新支持方式。在進一步明確支持領域、突出工作重點,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的同時,綜合運用並創新多種支持手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有效地激發了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的熱情。
去年,首批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階段參股項目簽約。這是國家財政首次以股權投資方式與投資公司合作專門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經財政部、科技部批准,6家簽約的創業投資機構將作為主發起單位,分別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首期融資規模達到10.45億元,其中引導基金參股即中央財政投資1.59億元。近年來,我國出台一系列財稅政策,幫助眾多的中小企業渡過了難關,打開了發展空間。
調整結構扶持創新
我國在財稅政策方面從解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的「市場失靈」入手,重點圍繞電子信息、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新材料、生物醫葯及高技術服務業等高新技術領域,支持了一大批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了科技成果產業化和新興產業發展。截至今年上半年,創新基金累計支持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已超過2.3萬個。創新基金吸引和扶持各類高學歷人才、留學人員到技術創新第一線,鼓勵他們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正在執行的5269個項目職工人數達49.8萬人,比項目立項前增長了23%。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布局分散、結構趨同、經營粗放、技術落後、專業化協作程度低等問題。今年,財政部制定印發了《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安排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29.5億元,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要求並結合當地實際,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引導各地積極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特色產業,促進形成特色鮮明、分工合理、各展所長、協調發展的產業和區域經濟格局,從而帶動整體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目前,以上政策正在抓緊組織落實。
今年,為落實中央關於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精神,財政部和商務部重新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將原來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條件由年度進出口1500萬美元以下擴展到4500萬美元以下,同時根據形勢需要,增加了電子商務、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支持內容。
9年來,該項政策支持的企業涉及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電子化工產品、紡織服裝產品等多個領域。據統計,2001年至2009年,受到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出口額由2001年的941.2億美元增長到2009年的4231.1億美元,2001年至2009年,累計21664戶企業實現了產品出口的「零」突破,累計1999戶企業的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
發揮資金撬動效應
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改進和創新支持方式。在進一步明確支持領域、突出工作重點,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的同時,綜合運用並創新多種支持手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有效地激發了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的熱情。
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為發揮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資金融通方面的積極作用,中央財政自2006年起實施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鼓勵政策,主要採取業務補助、保費補助及資本金投入等支持方式,支持信用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今年,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深入調研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一是對符合條件的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給予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二是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收費擔保服務;三是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注資支持,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截至目前,中央財政累計安排中小企業擔保資金70.38億元。其中2009年共安排40億元,比上年增長1.2倍,今年繼續安排10億元。從今年上半年撥付的10億元資金看,獲得補助的663家擔保機構共為4.5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887億元貸款擔保。
稅收政策讓中小企業受益
近年來出台的對企業的稅收鼓勵和優惠政策中,有許多條款使中小企業受益:
鼓勵「三農」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等條款,使很多中小企業受益。
鼓勵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或攤銷的優惠政策;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鼓勵就業的稅收政策。對下崗失業人員、隨軍家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等特殊群體的自主創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招收下崗失業人員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每戶每年8000元扣減當年應納稅款。

⑶ 國家有新出台關於扶持中小企業貸款的政策嗎

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⑷ 企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民委等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開展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
(二)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
(三)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
(四)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並通過發布工作指南等組織實施。
第八條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向財政部等部門申報。申報城市應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工作指南明確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確定示範城市。
財政部負責確定示範期內對示範城市的資金支持總額,並根據資金需求、預算安排進度要求、管理績效等因素分年撥付。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工作,省級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加大對重點工作的支持,推動示範城市積極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好示範帶動作用;具備條件的工作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項組織實施,不斷擴大中小企業受益范圍,切實提高各專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工作,國家民委綜合考慮有關省份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等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後切塊下達到有關省份。
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省份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雲南、青海等3個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等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專項資金補助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採取無償資助、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定期評價和退出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預算監管,對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14〕38號),財政部、國家民委《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14〕234號)同時廢止。

⑸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介紹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為規范和加強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⑹ 什麼產業可以進行資金申報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是指以地域和資源優勢條件為基礎,圍繞特色產品的生產、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和鏈條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編輯本段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開展的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知識產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生產或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和聚集區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項目的建設、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三)加強中小企業與骨幹企業專業化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有較強協作配套關系的中小龍頭骨幹企業重點產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幹企業協作配套關系、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 (四)支持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改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葯、信息網路及高端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和聚集區內主導性產業中小企業向附加值高的產業前端和後端延伸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務項目。 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申請支持。 第七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 第八條 特色產業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產業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編輯本段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企業或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於地方特色產業集群或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會計信息准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第十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 (五)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編輯本段第四章 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工作,並建立項目庫。 項目評審費用在特色產業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下達各地特色產業資金額度的0.5%從嚴控制。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需求、扶持重點、扶持計劃和組織實施方案,連同本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在每年12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據當年預算和各地有關經濟發展指標等分配特色產業資金。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和項目申報評審情況,公示結束後,提出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並於當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備案。具體包括:計劃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歸屬產業、地區、產業集群(或聚集區)名稱、計劃支持方式及金額等。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將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財政部備案後,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特色產業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備案的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對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等進行審查。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對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特色產業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將特色產業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 特色產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特色產業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在本辦法下發後2個月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⑺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民委等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開展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
(二)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
(三)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
(四)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並通過發布工作指南等組織實施。
第八條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向財政部等部門申報。申報城市應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工作指南明確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確定示範城市。
財政部負責確定示範期內對示範城市的資金支持總額,並根據資金需求、預算安排進度要求、管理績效等因素分年撥付。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工作,省級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加大對重點工作的支持,推動示範城市積極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好示範帶動作用;具備條件的工作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項組織實施,不斷擴大中小企業受益范圍,切實提高各專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工作,國家民委綜合考慮有關省份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等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後切塊下達到有關省份。
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省份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雲南、青海等3個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等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專項資金補助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採取無償資助、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定期評價和退出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預算監管,對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14〕38號),財政部、國家民委《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14〕234號)同時廢止。

⑻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內務局:容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⑼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創建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及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專精特新」發展能力,加強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穩定和擴大就業,開展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挖掘和保護特色傳統工藝和產品,發展國家重點培育的產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高技術服務業、商務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加強和改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質量、管理咨詢、信息服務、人才培養、市場開拓等服務。
第八條專項資金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進行支持,每個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
第九條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對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項目的支持額度最多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條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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