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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鏈

發布時間:2021-03-09 09:02:32

『壹』 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我市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帶領農民共同致富上已經顯現出一定實力,當前,正是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關鍵時期。但通過調研發現,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主要是以合作社內部成員權益融資為主,政府資金扶持和金融機構貸款為輔的模式。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實現其持續、穩定和快速的發展,成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研究的當務之急。
一、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
1.農民專業合作社起動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剛從個體承包的模式中脫胎出來的新型經濟組織,其生命力十分脆弱,離做大做強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其根本原因就是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資金支持來自成員交納的會費、股金。任何成員加入,都必須交納這項費用,盡管數額不大,但卻是合作經濟組織最早的資金支持。除了會費和股金之外,為了彌補資金不足,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公積金制度和紅利、盈餘掛賬的辦法籌集資金。這些辦法雖然部分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缺乏問題,但離其對資金的需要卻相差甚遠。
2.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融資渠道單一。長期以來,農村金融體系在國有銀行收縮網點之後雖在名義上形成農行、農發行、農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實。農行目前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是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龍頭企業,對農業基礎設施和開發的貸款逐年下降,同時其縣級以下支行基本收縮。農發行也基本上只負責一些比較大的政策性項目,並且也開始注重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在資金投放上非常審慎,政策性職能開始弱化。真正發揮支農作用的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處於改革中的農村信用社由於其自身經營上的困難,支農作用也並未得到最大的發揮,農業貸款在其總貸款中所佔比重雖有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業務網點也並未深入到鄉村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
3.招商引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組織,凡事都需要經過理事或社員的通過,決策成本過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換屆,人事上難以相對穩定。加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保護農民利益,設定的這個保護農民的屏障,也阻擋了外部資金的注入, 多數是農民自拉自唱,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聽說是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很多企業老闆就會猶豫。
4.融資環境不佳。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狀況並不樂觀,主要表現為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從廣大農村和農民的現實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戶自身經濟實力較弱,造成他們對合作社的資金投入較少,合作社無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過提取公積金來獲得的資金也很有限。而現有的管理機制、盈餘分配機制也難以吸引投資者。眾多原因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融資空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基礎薄弱,抵禦風險能力差,無穩定持續收入,缺乏適合的財產抵押,金融機構不願放貸。雖然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扶持,但資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約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供給的主要因素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缺少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和科學發展規劃。國家和省政府分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了財政、稅收、綜合服務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政策大多沒有相應的配套細則或辦法來指導落實,致使部分措施流於形式。一是相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服務、培訓服務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點。二是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三是主管部門對於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不及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信息檔案不健全。四是相關政策部門各自為戰,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合力,致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水平大打折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機構充分認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和承貸主體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結構,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能准確判斷是以農業企業的標准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還是以互助組織的標准來確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礙。部分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多數採取變相支持成員農戶個人,看似殊途同歸,但是後者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
(三)合作社運作不規范制約金融服務的主動性。一是民主管理決策機制流於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是由農村的能人、龍頭企業、基層組織、基層服務部門、經紀人領辦的,實際運行中普遍表現出利益關系鬆散的特點,合作社重要事項往往由發起人或者大戶說了算,普通農戶多是附屬者,很少參與民主決策。二是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結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機制的合作社佔比很小,且多數是以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生產資料采購等業務為主,產業鏈短,市場化程度較低,贏利能力較弱。三是合作社組建運作真實性難認定。調研中發現,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爭取國家補貼資金上「下功夫」,而並無真實的經營活動。這些因素嚴重製約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動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導致金融機構貸款難以操作。金融機構放貸通常要求有抵押擔保物,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於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據調查顯示,8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固定資產,而合作社及社員擁有的農業生產設備、農村集體性質的房產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自有資產又難以作為有效抵押物,從而使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大。
(五)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未開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網點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願都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上難以發揮主體作用。二是擔保體系發展滯後。雖然《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專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但全省目前還沒有成立專門服務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擔保公司。作為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合作社也很難符合其他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處於求保無門的窘境。三是農業保險缺位。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僅覆蓋有限的種植和養殖行業,對於像農機專業合作社等開展技術服務及其它領域業務的合作社經營風險分擔方面的介入尚屬空白,而商業性保險由於收費高,較難在農村推廣。四是民間融資受到抑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少地區地下錢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當鋪等民間金融陸續出現。但由於政策的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長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也不受法律監管,使得民間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約而發展緩慢。
三、關於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政策的建議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一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助基金。建議各級財政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涉農管理部門在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首先考慮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三是落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遵照執行,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四是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綜合服務工作。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協等組織應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及成員接受相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規范化、市場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人民銀行應制定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貸規模、支農再貸款等政策運用上,對涉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給予傾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成效明顯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稅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實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持續增加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改善。銀行監管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後續評估,密切跟蹤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指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持續放大創新成效,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水平。要有序規范和推進民間資金的合法運營,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建立一些民營的擔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錢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意見,統籌規劃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較快發展,下一步,我們將在立足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指導意見,從全局高度謀劃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的自身優勢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圍繞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農戶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支持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創新、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等重要環節和目標出台相應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項金融支持工作順利開展。
(三)深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手段。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獎勵或補貼機制,通過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對業務開辦量大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等措施,鼓勵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信貸創新理念,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圍,盡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和方法。強化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建立成員信用檔案,記錄和監督成員的信用狀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成員加大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貸款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嘗試以土地、林地和水域灘塗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有穩定現金流的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企業品牌等資產進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產經營。
(四)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和作用,重點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努力貫徹和配合全市「三農」發展政策,加強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不斷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可重點支持「農戶(社員)+龍頭企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支持涉農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建立健全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制度,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的積極性。一是推動成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建議以市、縣地方財政出資為主,省級財政適當支持為輔(省級財政出資比例可在30%左右),並廣泛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共同投資建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主要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二是加快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農業、財政、保險部門應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時期齊齊哈爾市農業保險發展規劃,並出台相應推進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努力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地區,並探索發展銀行和保險共同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民間融資。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四是股份合作融資。是由農民本著自願原則集資入股辦企業或進行綜合開發,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資金實現投資目標。股份合作籌資是一種很有潛力的籌資方式,它適應性廣,容易被各方、特別是農戶所接受,是將分散的社會資金組織起來發揮資本集中優勢的一個好形式。
(六)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一是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由以往的「個人行為」變為政府指導;二是出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公開出讓,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房屋聯排、出租等方式流轉;三是成立擔保公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行為進行擔保,對利用農村各種權屬證明質押融資進行擔保,對利用宅基地、農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資進行擔保等。四是國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關措施在有條件的縣域成立土地銀行,規范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

『貳』 工商登記農民合作社種植經營范圍怎麼寫

答:種植疏散、水果、花卉;組織收購、銷售新鮮水果、採摘;供應成員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引進新品種、新技術、;提供種植養殖培訓、技術推廣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章總則的第2、3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和經營范圍做了一個很好的詮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對從事業務范圍以外經營活動的,將會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那麼,我們想要創富農業,選擇合作社這樣特殊經濟組織的群體如何在注冊時選定一個比較靠譜的經營范圍,在初創期讓自己的合作社能快速的步入正軌呢?在這里,我提出一個「三向一不方法論」
1、向主導產業靠攏:我們很多合作社注冊時從來不考慮這個因素,都是考慮什麼好審批就填一個什麼合作社;如:當地不是農業主導產區,也沒法很好的種植蔬菜,理事長為了更快的審批下來,就直接注冊了***蔬菜種植合作社。
2、向群眾基礎靠攏:選定經營范圍的時候,如果你是農業的新兵,建議你一定要向老百姓現在的種養殖習慣出發,選定自己的產業和經營范圍,方便後續做群眾的動員工作和社內服務。
3、向經濟回報靠攏:合作社也是盈利組織,因此。要想給社員做好服務,首先合作社本身得有盈利的項目,合作社的幾項經營項目中,做產業鏈的兩端能夠更加快速的貼近老百姓的需要,一旦減少流通環節後,不但讓合作社本身產生盈利價值,同時給社員的分紅就會很明顯的顯示在成員的賬戶中,不但是擴大影響的一件好事,同時也深入了民心。方便後期對勞動力、土地等資源的整合。
4、不要盲目的跨越:在調研過程中,我們有好多合作社比較心急,一開始注冊就要工商審批類似「農產品加工」這樣的經營范圍,由於合作社在地方發展情況不一樣,一旦要審核這類經營范圍的一般得需要相應的加工資質後再到工商變更即可,一定不要著急。也有的經常會問我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我們怎麼去注冊的時候,工商局不給我們批准呢,其實這樣的朋友我要告訴你:合作社法律是在2007年頒布的,裡面沒有提及到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的事宜。只有在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才提及此事,當時提出的也是允許有一定條件的農民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這里這個有一定條件的,國家還沒有明確的標准,一般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標准,所以。如果符合開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一定要自詡當地的主管部門,同時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合作社的經營狀況。

『叄』 簡答題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條件有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條件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一)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的條件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例:1、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員;2、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 (三)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證明; (5)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6)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分證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分證明; (7)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8)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程序是:審查—受理—核准—發照。 1、審查受理 (1)審查:登記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設立登記申請材料,從種類和內容上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八種設立申請材料不得缺少; 二是審查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八種申請材料進行內容審查,看各種表格填寫是否規范、完整、簽名是否齊全一致,成員資格證明是否清楚明了,復印材料是否簽字確認與原件一致,重點要審查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十一項內容的完整性、各文件材料之間相同事項的內容表述是否一致及申請材料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缺項(除了法定的章程第十一項內容外)、相同事項表述不一致或申請材料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當要求修改、改正。 (2)受理:經過審查,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審查人員應填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核表》,簽署具體受理意見,製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當場登記發照的,可以不製作《受理通知書》,但應該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核表》的「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文號」欄填寫「當場登記發照」。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且不能當場更正的登記申請,審查人員應當製作說明理由及應補交補辦具體事項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與申請材料一並退交申請人。 2、核准發照 (1)核准:核准人員對於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人員的意見復查後,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簽署具體核准意見。 ①經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滿足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予當場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②經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能當場更正的,允許當場更正,更正後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應當場登記發照。 ③經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例要求,又不能在《執行許可法》規定的「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通過補正登記材料滿足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製作說明理由的《不予登記通知書》,與申請材料一並退交申請人。 (2)發照:經核准同意登記的,登記工作人員應根據核准意見製作營業執照,發給申請人。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登記資料歸檔,建立經濟戶口。 (五)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時限 1、申請人選擇直接向縣(市)、區工商局(分局)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時,對符合當場登記條件的,應予當場登記。對於不滿足當場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法定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2、由工商所(基層分局)審查、受理申請人登記材料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法定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於地處偏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工商所,7日內確實不能辦理完結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辦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2日。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范圍 (一)法定的業務范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可以有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由其章程規定」。這一規定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限制業務范圍的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工商部門登記核準的業務范圍,不得超出這一法定范圍。 (二)登記機關核定業務范圍的原則 1、登記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章程的業務范圍要求和法定業務范圍的規定,盡量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產業鏈需求,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據實核定業務范圍。如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的產品;提供成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提供水稻、小麥等收割脫粒服務;提供畜禽防病治療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等。 對於非前置許可的事項,可根據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中類或者小類核定業務范圍。對於規模比較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必要時可以部分按大類核定業務范圍。 對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除與成員以外的用戶發生經營外,可視同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用,採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購買所需的×××(農葯、化肥等)」方式核定,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前置審批手續。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銷售活動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如「種子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等等,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前置行政許可手續,並依據具體批准事項核定相應業務范圍。 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設立登記的業務范圍事項涉及前置許可的,應當持登記機關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前置行政許可,並憑已取得的有關批准文件,申請核定相應業務范圍。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5名以上的成員,其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的規定,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條件、對象及各類成員數量、比例。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條件 成員條件認證的難點是對於「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中「同類」的具體判斷。登記機關可依據具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的業務范圍,判斷該專業合作社的「同類」成員。除法律法規禁止的對象外,凡與該專業合作社申請業務范圍有直接關系的「生產經營者或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無論與專業合作社是否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或是否對合作社出資,都可以登記為該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對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這里的公民中主要是指農民。屬於農業戶口的公民是農民,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的非農業戶口公民,憑村民委員會證明或土地承包合同,可視為農民。非我國公民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2、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這些單位成為農民專業全作社成員必須是與所加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有直接的關系,如:固定為專業合作社成員提供生產資料和收購其產品、提供技術服務、產品運輸、貯藏、加工及代購代銷服務等與該專業合作社業務范圍有直接關系的單位。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數量、比例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只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下限為5人,沒有規定上限。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為5-20人的,可以有不超過20%的非農民成員,但以單位形式成為成員的不得超過一個。農民的專業合作社成員為20以上的,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單位形式成為成員的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治特徵的重要體現,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由本社的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的,並由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運行中處於核心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制定並經設立大會一致通過,由全體成員都簽名認可。加入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都必須自覺遵守。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1)名稱和住所;(2)業務范圍;(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運行等一些基本要求,對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都必須遵守。但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成員出資方式及數額、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是否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及其職責等等,這些重大事項都需要由合作社的全體成員自己決定並載入章程。 五、成員出資和成員出資總額 成員出資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制度的基礎,成員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是成員對專業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的法定依據,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成員的出資額以及出資總額應當以人民幣表示,出資總額是法定的登記事項。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方式 出資方式有兩種:一是以貨幣出資;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出資總額的核定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特別規定,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並根據與章程相一致的成員出資清單載明的成員出資總額的數額,核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出資總額。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法定住所只能有一個。條件是: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並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申請登記時,以成員自有場所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該社有權使用的證明及場所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及場所的產權證明;因場所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可提交場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肆』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伍』 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總結

玉豐水產合作社2011年工作匯報
2011 年即將過去,回首走過的這一年,繁忙中感到充實,緊張中感到欣喜。我們認真總結走過的路,總結中求真知,總結中求發展。要進一步增強合作社在組織生產、技術推廣、抵禦市場風險等方面的能力。讓每一個社員實實在在增產增收,為我縣漁業發展盡最大努力。
今年上半年由於百年難遇的乾旱,幾乎所有魚塘都缺水,我們打響了一場繁重而忙碌的抗旱保衛戰,力爭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組織社員掏溝搶水,想盡一切辦法引水進來,同時我們也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從長江、從虎渡河引水,直至虎渡河乾枯,東、西、南乾渠乾枯。同時還組織了兩班專業打井隊,共打井十多口,保證每口漁塘水深達到1米,沒有發生大批次的翻塘死魚事故。
後期生產過程中,我們多措並舉,確保豐收。主要在五個方面著手:一,生產中重抓水質管理,搞好魚病防治。我們年初特別邀請到長江水產研究所的袁科平專家,匯海集團的范江濤教授,還有北京漁經公司的周老師等專家給我們社員授課。引進高效的放養模式,合理利用魚塘水體。大力推廣經濟實惠環保的生物防治技術,利用微生物制劑改水調水,降低水體亞硝酸鹽和氨氮含量,科學調控水質。平時還特約四川芳草、武漢華揚等魚葯公司或六合、通威等飼料公司的技術員親臨社員漁塘指導。二,購置電腦,列印機,加強水產養殖病害測報與防治工作。印發宣傳資料1000多份,為漁業生產保駕護航。三,加強自身學習。我們五月份到北京參加了全國第八屆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模式發展高峰論壇,並加入為中國農民合作社信息網會員,還專門購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系統軟體。為合作社的規范管理,社員的農產品流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四,為了解決社員投資瓶頸,我們多方籌措資金。與中國郵政銀行公安支行以及公安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建立了良好的信貸關系,先後給漁農擔保貸款300多萬元。在資金周轉不困難時允許漁農賒銷魚葯,飼料等,且不加價。合作社還爭取到了縣農機局的漁業機械補貼。五,搞好漁塘的三機配套工作。合作社先後拿到了江蘇省金湖小青青公安縣區域代理權,上海喃嶸水產的涌浪機荊州市區域代理權。這些設備在市場銷售很多年,質量效果都很不錯,特別是涌浪機,它改救命機為增產機,讓魚缺氧不扎堆,讓死水變活水。通過這些措施,基本沒有發生惡性死魚事故,翻塘事故。很好的保證了社員的正常生產,魚的單位產量相比去年不但沒減產還提高了。
今年漁市行情與去年相似,市場滯銷,魚價低靡。我們到武漢,常德,貴陽,遵義,重慶,西安等地去考察市場行情,與當地魚商洽談,把他們引進來,積極為他們服務,把魚農的魚調出去。我們想打出品牌,在縣工商局注冊了「茅穗里」農產品商標,為今後的農超對接做准備。
看到成績更應發現缺點。還有很多因素嚴重製約著我們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現有的常規養殖模式已經不適應市場,明顯的供大於求。我們應該大力引進好的養殖品種及模式。二,魚塘急待升級改造。我們的漁塘大部分是20多年的老塘,淤泥過深,水質極易惡化,魚病極易發生。三,漁場的水源、道路、電力三座大山一直壓著我們。進水渠雜草叢生,淤積嚴重,一般都是加的臭水,平時魚塘換水基本無法做到。道路以碎石路面為主,沒有一條水泥路,魚塘出魚必須晴天。再就是電力嚴重不足,電價也一直攀高,增氧機幾乎全為救命機。四,我們合作社主要成員自身能力還很欠缺。特別是水產專業知識根本滿足不了社員的需求。五,合作社抵禦市場風險能力基本沒有。我們要開拓進取,設立應急機制,抵禦風險。讓社員確實能得到產前、產中、產後一條龍的優質服務,增產增收。不斷挖掘潛力,讓我們的漁業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總之,我們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大災之年不災,基本與去年持平。合作社從無到有,從漁民觀望到積極加入,我們深感責任重大,我們要想為社員所想,急為社員所急,當好他們的領頭羊。合作社的發展更離不開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扶持,望各級領導更加重視玉豐水產合作社的發展,給我們注入新的活力,我們一定會不辱使命,以更飽滿的工作熱情,為耕者牟利,為食者造福,為我縣的漁業發展盡心盡力。
玉豐水產合作社
2011年12月28日

『陸』 什麼是合作社運營模式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類型

(1) 生產合作社。即從事種植、採集、養殖、漁獵、牧養、加工、建築等生產活動的各類合作社。如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建築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從事推銷、購買、運輸等流通領域服務業務的合作社。如供銷合作社、運輸合作社、消費合作社、購買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員存款貸款給社員的合作社。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務合作社。即通過各種勞務、服務等方式,提供給社。

(6)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鏈擴展閱讀:

組建農民合作組織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運作:

發起籌備

1、成立籌備委員會,制定籌備工作方案。籌委會主要由發起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應成立專門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籌備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為什麼籌建該合作組織,由誰牽頭發起,會員入會條件及合作組織籌備程序等。

2、由發起人擬定社名,確立業務范圍。發起人一般由5—7人組成,由發起人會商擬定合作組織名稱,確定本組織業務區域、業務項目、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成立的緣由,預計會員人數及籌集的資金總額等。

3、准備發起申請書。將上述發起人討論研究確定的內容填入合作組織發起申請表,並同時准備好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業務范圍,經營效益,內設機構和下屬組織等。

『柒』 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做好營銷業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好市場營銷業務至關重要。一方面要按照產加銷、貿工農、種養加一體化經營的思路,延長產業鏈,逐步構建起完整的產業體系;另一方面還應當做好市場營銷業務。

合作社在開展市場營銷業務上,除了樹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現代營銷觀念、明確產品的目標市場、合理確定產品價格、實施適當有效的促銷策略外,特別要實施品牌戰略。品牌是一個合作社打通產品銷路的金鑰匙。合作社實施品牌戰略,開拓市場,應做好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一是更新觀念,樹立品牌意識。二是把創品牌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三是發揮資源優勢,發展特色農業,創農產品品牌。四是把提高產品質量作為創品牌的核心工作。五是做好產品質量認證。六是建立和完善品牌管理體系。七是爭取政府對合作社創立品牌的支持。

『捌』 農業合作社的運作模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從事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戶、販銷大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願組織起來,在勞動、技術、資金、信息、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一種運作模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特點是上聯市場、下聯農戶,融產供銷於一體,它能夠以其市場信息的優勢,去指導和引導農民種什麼、養什麼,帶動農民發展優勢產業,形成「一鄉一品、一村一品」;它通過為農戶統一提供種苗、技術等一系列標准化服務,組織農戶按照市場需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種植、養殖;通過商標注冊、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提高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真正實現千家萬戶的農民與千變萬化的市場相對接。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弱勢群體組織從誕生之日起,它的宗旨就是把農戶組織起來,抱團經營,抵禦風險。其一,直接與市場聯接,實施訂單農業,直接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降低投資決策的盲目性。同時,聯結龍頭企業,增強技術、資金實力,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實施規模經營;其二,與農戶聯結,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互助合作關系,面對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可以通過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有效地減輕風險程度;其三,實現利潤最大化。通過組織進行統一談判和銷售,增加談判「籌碼」,最大程度地提高農產品銷售利潤,通過組織成員批量購進農業生產資料等,可最大程度地降低生產成本,將組織內部加工和流通環節所獲得的利潤實行二次分利,有效保證農民收入穩定增加,把農民承擔的市場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其四,維護行業競爭秩序。通過為農戶提供市場信息,牽線搭橋,把農產品有序地引向市場,從而提高組織化程度,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增強農民承受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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