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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扶貧對象產業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10 16:17:59

❶ 再問扶貧的資金怎麼得到怎麼安排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 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 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范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 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 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 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 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 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九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 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 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准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 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 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 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 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 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項目意向。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劃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 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 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 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干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 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干,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 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准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 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 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❷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包內括:

  1. 貧困容村

  2. 貧困戶

  3.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

  4. 貧困縣

網頁鏈接引用於網路《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❸ 農村扶貧資金來源有哪幾種

農村扶貧資金來源有如下幾種:

1、扶貧信貸資金

主要是「農村資金互助社」或「扶貧互助組織」的貸款。

2、農民、農村小企業入「社」及村民入「組」繳納的資金。

即農民、農村小企業加入「農村資金互助社」所交的入股資金以及村民加入「扶貧互助組織」所繳納的互助金。

3、財政扶貧資金

包括:中央財政扶貧資金和地方財政扶貧資金。是中國農村扶貧資金的主要來源,供應到農村扶貧的各個方面。

4、社會捐贈資金

包括:個人捐贈的資金、企業捐贈的資金、福利彩票的扶貧資金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捐贈的對口幫扶資金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3)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扶貧對象產業發展擴展閱讀: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工代賑資金等。資金來源分中央安排、省級配套、市(州)縣級配套。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用於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點貧困鄉(鎮)、村以及省政府確定的老區鄉(鎮)、少數民族地區。以貧困鄉(鎮)、村、貧困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的對象。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既是脫貧攻堅戰的「保障錢」,也是貧困村民的「保命錢」,「什麼錢就要用在什麼地方」,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更容不得動手腳、玩貓膩,扶貧資金更是這樣。

為此,中國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於2017年3月16日召開會議,聯合布置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專項檢查工作,為「保命錢」護航。

❹ 國家對貧困戶的扶貧貸款都有哪些條件求解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❺ 什麼叫金融扶貧

金融扶貧是指利用金融產品對貧困對象進行扶持和幫助,達到金融產品在扶貧中起到推動作用。一般來說是以向扶貧對象信貸為主,其他參與融資、投資、基金、參股等方式起得收益,而助推貧困群體盡快脫貧。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拓展資料:

金融扶貧政策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由央行、發改委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務院扶貧開發辦聯合印發的《關於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精神,圍繞"精準扶貧 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全面改進和提升扶貧金融服務 ,增強扶貧金融服務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的舉措。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❻ 什麼是貧困戶產業發展項目資金

什麼是產業扶貧資?
產業扶貧聚焦干什麼?
扶貧是為幫助貧困地區和貧困戶開發經濟、發展生產、擺脫貧困的一種社會工作,
旨在扶助貧困戶或貧困地區發展生產,改變窮困面貌。 基本內容 扶貧的基本內容與特點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有近期、遠期的規劃和明確的目標,並有為實現規劃要求而制訂的具體計劃、步驟和措施。 把治標和治本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治本為主。
第二,不僅幫助貧困戶通過發展生產解決生活困難,更重要的是幫助貧困地區開發經濟,從根本上擺脫貧困,走勤勞致富的道路。
第三,把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調動起來,互相配合,共同為貧困戶和貧困地區開發提供有效的幫助。 經歷階段 階段一,多種形式的生產自救階段。

❼ 根據《雲南省扶貧開發條例》,有哪些行為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幫助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合力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准、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確認機制,並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初步確認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進行調查核實和公示,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公布。
第五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
農村扶貧開發具體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工作,並配備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的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扶貧對象通過勤勞致富實現穩定脫貧,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二章 扶貧開發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十條 扶貧、發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產業扶貧、整鄉推進、整村推進、安居工程、易地搬遷、就業促進、以工代賑等專項扶貧措施,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農村貧困地區的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等應當執行定點掛鉤扶貧責任制度,制定幫扶措施,履行幫扶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發達地區開展定點幫扶和對口幫扶。
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執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開展扶貧開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和技術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農村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和基層金融服務網點建設,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特色農業保險的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建設用地給予優先保障,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優先滿足扶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貧困地區的大中型建設項目貧困影響評價和扶助補償制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力扶貧制度,制定優惠政策措施,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扶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各類人才,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支持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
第三章 項目和資金
第二十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提出應當聽取項目所在地群眾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公開公示後,列入項目實施計劃。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權審批農村扶貧開發項目。
經批準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執行項目責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登記、後續管理等制度,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農村扶貧開發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包括: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信貸扶貧資金;
(三)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
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扶貧對象產業發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
社會捐贈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扶貧開發情況。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
社會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向捐贈者反饋,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扶貧開發責任,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定點幫扶和駐村幫扶單位實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條 財政、扶貧開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扶貧開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監測統計體系,完善監測統計制度,加強動態監測評估,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被檢查單位、個人應當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配合檢查相關項目、工程、場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超越許可權審批或者未經批准變更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
獲得經濟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❽ 扶貧資金包括哪些

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8)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扶貧對象產業發展擴展閱讀

預算分配

1、中國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2、中國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

3、中國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中國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4、中國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5、中國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使用撥付

1、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2、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3、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4、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5、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❾ 金融扶貧的基本特徵是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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