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制定和實施文化產業政策
文化產業的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重點在於制定國家文化產業發展戰略和迴文化體答制改革總體方案,在於加強文化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文化體制的所有制結構,在於理順國家文化宏觀管理體制,針對長期以來宏觀管理體制存在的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和「管辦不分」的積弊,突出精簡機構、提高效能的原則,對現有宏觀管理部門進行優化整合,建立統一、高效的國家宏觀文化管理機構,強化綜合管理職能,弱化行業管理職能,將行業管理職能逐步分解到行業協會,在於積極推進文化產業投融資體制改革,把重點文化項目的投融資納人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年度計劃,在國債投資等方面給予積極的支持,推進國有資本的投資增長機制,積極組建文化產業基金,為文化的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進而推進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為新時期我國的文化建設和發展提供體制保證和宏觀政策支持。文化產業市場機制的建立和發展,主要在於借鑒市場經濟的發展經驗,培育健康的競爭機制,逐步適應國際化的文化市場,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文化產業利潤的最大化,確保文化產業的生機和活力,極力促進文化經營單位的優化發展。
B. 國家對於文化產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C. 國家對文化產業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結構,擴大內需,改革分配,區域振興,產業升級,是「十二五規劃」的主線。它將成為中國經濟走出國際金融危機後復甦的起點。在「十二五規劃」中,政府重點支持航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術、生物和制葯、節能技術和環保技術、海洋勘探和開發技術、高級製造業和高科技服務業的發展。
D. 近幾年來,國家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都出台了哪些政策性的文件
詳情可以參閱我院主編的《中國文化產業年鑒》,或者參閱我院相關網頁。http://www.sdci.s.e.cn/
E. 文化產業發展 政府應該怎麼做
文化產業的發展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努力,那麼如何看待文化產業發展中的政府作用呢?首先要分清文化包含的內容。文化可分為公共文化與文化產業。公共文化屬於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范疇,其特點是具有非競爭性,容易出現市場失靈,因此,主要由政府來提供與承擔。此外,文化產業作為經濟領域的一部分,雖然主要應由市場調節,但是由於文化產業屬於新興產業,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特別是對於發展中國家。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對文化產業大包大攬,不尊重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律,而是應以科學的方式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實踐證明,根據現代政府的職能與文化產業的基本特徵,政府在發展文化產業中要定位於加強規劃,培育環境,制定政策,注重引導,為產業發展提供動力、支持與保障。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基礎設施。創建和維護使人民文化生活繁榮的環境,是政府的一項基本功能。這項職能是由公共部門提供有形和無形的基礎設施而形成的,這些文化基礎設施既要能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又能促進市場有效運作。對於發展中國家,新興文化創意產業在價值鏈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基礎設施,尤其需要的是信息與通信技術。二是提供財政與投資支持。傳統上,政府文化部門的投資和規劃主要針對某些項目、機構和大型企業,它們都嚴重依賴公共激勵和資助,現在,政府在為公共文化與文化創意產業提供資金方面,已經超越了僅僅對核心藝術和重大文化活動的關注,擴展到更廣泛的領域。三是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在很多發展中國家,一些體制缺陷限制了文化發展。比如,北京市目前的文化市場是按部門、行業和區域分割的,使本應完整的文化創意產業鏈條發生斷裂,導致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發揮。四是健全政策法規。健全的適應國情和國力的政策法規對文化發展具有根本性促進作用。比如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財政金融政策等。五是支持文化走出去。
F. 文化產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政策
剛出爐的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已於日前發布。相關內容本報將陸續刊登,今日選登文化產業和對外文化交流部分。
發展重點文化產業。確定重點發展的文化產業門類,推動國家數字電影製作基地建設、國產動漫振興工程、「中華字型檔」工程等一批具有戰略性、引導性和帶動性的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在重點領域取得跨越式發展。
1.影視製作業。發展影視內容產業,提升電視劇、非新聞類電視節目和電影、動畫片的生產能力,擴大影視製作、發行、播映和後產品開發,增加數量,提高質量,滿足多種媒體、多種終端發展對影視數字內容的需求。
2.出版業。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加快從主要依賴傳統紙介質出版物向多種介質形態出版物共存的現代出版產業轉變,從主要依賴區域性市場向綜合開拓國際國內市場轉變。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實力的出版企業集團,打造一批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出版品牌。
3.發行業。支持出版物發行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經營,重點發展連鎖經營、現代物流和網路書店等現代出版物流通系統,形成若干大型發行集團,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
4.印刷復制業。發展高新技術印刷、特色印刷和光碟復制業,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術先進的印刷復制基地,使我國成為重要的國際印刷復制中心。
5.廣告業。發揮各類媒體的作用,積極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努力擴大廣告產業規模,提高媒體廣告的公信力,廣告營業總額有較快增長。
6.演藝業。推進營業性演出單位資產重組,發展演藝經紀商,加強演出協作網路建設,形成一批大型演藝產業集團。
7.娛樂業。發展電子娛樂業,開發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健康向上和技術先進的新興娛樂方式,創新娛樂業態。鼓勵連鎖娛樂企業的發展。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娛樂設施,加強文化娛樂主題園區建設。
8.文化會展業。發展各類綜合及專業文化會展,重點支持覆蓋全國並具有國際影響的文化會展,辦好2008年北京奧運會、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相關文化活動及會展,使文化會展業成為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平台。
重點支持的文化會展
1.中國國際廣播影視博覽會
2.中國國際廣播電視信息網路展覽會
3.中國國際動漫節
4.中國國際音像博覽會
5.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
6.全國圖書交易博覽會
7.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
8.上海國際電影電視節
9.數字內容和動漫產業。積極發展以數字化生產、網路化傳播為主要特徵的數字內容產業。加快發展民族動漫產業,大幅度提高國產動漫產品的數量和質量。積極發展網路文化產業,鼓勵扶持民族原創的、健康向上的網路文化產品的創作和研發,拓展民族網路文化發展空間。
重大文化產業推進項目
國家數字電影製作基地建設工程——採用數字電影攝制技術與工藝,推動傳統技術與數字技術的融合,形成數字電影規模化生產和製作能力,全面提高我國電影的拍攝和製作水平。
國產動漫振興工程——建設國家動漫產業基地和教學研究基地,建立動漫技術設備和公共技術平台支撐服務體系共享機制,增強國產動漫的原創製作能力和衍生產品開發能力,培育一批充滿活力、專業性強的中小型動漫企業和具有中國風格、國際影響的動漫品牌。
「中華字型檔」工程——建立全部漢字及少數民族文字的編碼和主要字體字元庫。重點研發漢字的編碼體系、輸入、輸出、存儲、傳輸以及兼容等關鍵技術。
國家「知識資源資料庫」出版工程——以各種信息資源為基礎,採用現代人工神經網路、資料庫和計算機信息檢索等高新技術,建立新一代綜合各類知識信息的資料庫,提高我國信息資源深度綜合開發利用的能力和水平。
優化文化產業布局和結構。建設一批文化產業強省、強市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形成文化產業協調發展格局。
1.加強重點文化產業帶建設。以建設文化創意產業中心城市為核心,加快產業整合,形成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地區三大文化產業帶。積極發展我國西南、西北地區等具有鮮明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產業群。推進科學技術在文化領域的應用,加快文化產業優化升級步伐,促進我國文化產業加入國際文化產業分工體系,不斷提高國際化水平。
2.加快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促進各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分工,加快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使之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孵化器。形成若干出版、印刷復制、影視製作和文化產品批銷等產業中心,重點建設一批大型影視製作、動漫、音像電子、印刷復制和演藝等產業示範基地。
3.促進區域文化產業協調發展。充分發揮產業帶、產業園區和產業基地的帶動與輻射作用。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中部地區加快文化產業崛起,西部地區結合地方特色和資源優勢,著力增強文化產業自我發展能力,努力形成東中西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區域文化產業協調發展新格局。
轉變文化產業增長方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轉變增長方式,提高效益,擴大規模,促進文化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1.推動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加快從單純依賴數量、規模擴張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向大力提高質量、效益的集約型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集聚,形成規模經濟效益,提高集約化經營的能力和水平。圍繞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通過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兼並、重組,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實力雄厚、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大型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
2.改造傳統文化產業。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和現代生產方式,改造傳統的文化生產和傳播模式,推進產業升級,延伸產業鏈。全面推進廣播影視製作、傳輸、發射、播映、存儲、交換以及影視和演藝後產品開發等領域的數字化。推動數字化出版、印刷以及現代物流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積極拓展新型文化產品和服務,提升文化產業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實力。
3.發展「專、精、特、新」中小文化企業。放寬市場准入,簡化審批手續,建立完善的進入和退出機制,鼓勵、支持和促進中小文化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形成富有活力的優勢企業群體。鼓勵公民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依法創辦中小文化企業。支持社會力量建立風險投資和擔保公司,為中小文化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4.鼓勵發展文化相關產業。推動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促進文化產業與教育、科技、信息、體育、旅遊、休閑等產業的聯動發展,與工業設計、城市建設等經濟活動相結合,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積極支持文化企業充分利用自有知識產權和品牌優勢,向相關產業延伸發展,開發多種形式的衍生產品。
培育文化市場主體。著力重塑文化市場主體,提高國有文化企業競爭力,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
1.推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一般藝術院團和除少數承擔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務外的出版單位及文化、藝術、生活、科普類等報刊社,新華書店、電影製片廠、影劇院、電視劇製作單位和文化經營中介機構,黨政部門、人民團體、行業組織所屬事業編制的影視製作和銷售單位,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復制、發行、傳輸網路部分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部門,分期分批完成轉制為企業的任務。規范國有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加強對文化事業單位剝離企業的監管,合理確定產權歸屬,明確出資人權利,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努力形成一批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文化企業與企業集團。
2.加快國有文化企業公司制改造。以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壯大實力為重點,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國有文化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使國有和國有控股的文化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加快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2010年前國有獨資文化企業基本完成規范的公司制改造,推出一批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上市文化公司。
3.培育文化產業戰略投資者。推動國有文化資本向市場前景好、綜合實力強、社會效益高的領域集中,充分發揮國有文化資本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運用市場機制,以資本為紐帶,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實力雄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大型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文化市場的主導力量和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鼓勵和支持國有文化企業開發市場佔有率高的原創性產品,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知名文化品牌。
4.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平等競爭機會,加強和改進服務,鼓勵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業的發展。
健全各類文化市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門類齊全的文化市場,促進文化產品和生產要素合理流動。
1.發展文化產品市場。鼓勵發展城鎮中小型特色書店、專業書店、社區書店和網路書店。重點發展農村各種形式的出版物發行網點、代銷點和租賃點,鼓勵各種資本投入農村出版物發行,拓展農村出版物市場。規范和發展演出市場。在大中城市推廣票務連鎖服務,形成覆蓋全國的票務連鎖服務網路。繁榮電影、廣播電視節目交易市場,開拓動漫遊戲、移動電視、付費電視、網路廣播電視等新興市場。扶持藝術品市場發展,努力使我國成為亞洲主要的藝術品交易中心之一。
2.完善文化要素市場。充分利用國內外資本市場,拓展文化產業投融資渠道。鼓勵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公司股票、企業債券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完善文化企業間接融資制度,通過創新信貸擔保手段和擔保辦法,為文化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便利條件。規範文化產權交易,重點發展版權和其他無形文化資產交易市場。建立文化行業人才庫、人才評價體系,促進人才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完善文化信息、技術交易市場,提升服務水平。發展文化經紀代理、評估鑒定、技術交易、推介咨詢、擔保拍賣等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規范運作,向品牌化、專業化方向發展。加強執業培訓,推行資格認證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范中介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3.培育農村文化市場。運用市場准入、價格調節、財稅優惠等政策,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在出版發行、電影放映、文藝表演、網路服務等領域,積極開發農村文化市場。制定扶持農村文化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經濟政策,簡化對農村個體工商戶和民營文化企業的登記審核程序。支持農民群眾自籌資金、自己組織、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興辦農民書社、電影放映隊等,扶持民間劇團的發展。鼓勵開發具有民族傳統和地域特色的剪紙、繪畫、陶瓷、泥塑、雕刻、編織等民間工藝項目,支持農村民間工藝美術產業的發展。
4.健全文化行業組織。各類文化行業組織要依照法律和章程,認真履行市場協調、行業自律、監督服務與維權等職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中國文聯、中國作協、中國記協等人民團體,要積極發揮行業自律和維權作用。中國廣播電視協會、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版權協會、中國演出協會、中國電影製片人協會、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等,要切實轉變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到2010年,完成文化領域各種行業組織的建設和改造,實現政府部門與行業組織分開。
5.鼓勵和引導文化消費。適應城鄉居民消費結構變化的趨勢,創新文化產品和服務,培育消費熱點,拓展消費領域,引導社會公眾的文化消費。文化產品生產單位要面向群眾,努力降低成本,提供價格合理、豐富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採用政府補貼方式,向社會提供低價文化產品。提高國民的閱讀意識和文化消費意識,拓展教育培訓、健身、旅遊、休閑等與文化相結合的服務性消費。改善文化消費環境,加強文化產品價格監管,建立和完善文化產品消費投訴、受理機制,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發展現代文化產品流通組織和流通方式。推進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加快文化產品物流中心建設,實行新型代理配送制度,建立以大城市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貫通城鄉的文化產品流通網路。
1.培育全國和區域性的大型現代流通組織。加強以跨地區連鎖經營、信息化管理和現代物流為特徵的大型現代文化流通企業的建設。鼓勵具有競爭優勢的文化流通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兼並、收購和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擴張。重點培育一批主業突出、具有著名品牌、輻射力強的大型國有或國有控股文化流通企業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文化流通領域的主導力量。鼓勵資產質量好、經營規范、成長性強的文化流通企業上市。
2.建設輻射全國的區域文化產品物流中心。加快文化產品流通產業布局及結構調整,支持立足區域、輻射全國的文化產品物流中心建設,鼓勵跨越區域、管理規范、技術先進、服務優質的現代文化產品物流企業發展。列入規劃的文化產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設,納入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並享受與之相關的優惠政策。
3.發展現代文化產品連鎖經營。鼓勵出版物發行、票務、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影發行放映等文化企業以資本為紐帶,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的直營連鎖網路,或通過品牌、商號、配送、管理技術等聯結方式發展特許經營網路,形成一批全國性和區域性文化產品連鎖企業,使連鎖業態成為文化產品流通業的主要發展方向。鼓勵文化產品連鎖經營企業跨地區發展,推動有條件的企業跨國連鎖經營。繼續推進電影院線制改革,建設跨區域規模院線、特色院線和城鄉數字電影院線。
4.積極發展文化電子商務。充分利用現代通信和計算機技術,構建網路文化產品和文化生產要素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產品流通。按照政府推動與企業主導相結合的原則,發揮企業在電子商務開發應用中的主體作用,推進文化企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文化行業信息資源共享和在線交易信用機制,研究制定文化行業電子商務規范,積極發展面向消費者的新型文化電子商務
H. 十三五文化產業政策謝謝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重申,到2020年要將「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表明中央在「十三五」時期大力推進文化產業發展、實現文化產業發展目標的決心和信心。「十三五」是文化產業發展新的歷史機遇期,且呈現出諸多新的發展趨勢。抓住機遇、把握趨勢、依照中央頂層規劃、結合自身發展實際適時調整發展策略,對於推動文化產業提質提效、變革升級具有重要的意義。
相關資料: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文化行業「十三五」市場前瞻與發展規劃分析報告》
一、「十三五」時期文化產業發展的新機遇「十三五」時期,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持續推進,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全球合作向全方位拓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新的增長動力正在孕育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國的文化產業發展面臨許多新機遇。
1.「互聯網+」為文化產業的全方位創新、集約化經營提供了新機遇。「互聯網+」代表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它以移動和泛在的網路、龐大的資料庫和超強的大數據處理能力,推動了諸多傳統產業與互聯網跨界融合,引發了社會生產、生活、思維方式的變革。文化產業是以知識和創意為主要資源的新興產業,「互聯網+」為文化產業的創新提供了便捷、低成本、多渠道的技術平台;同時,便於對傳統信息傳播方式進行深度改造,從根本上推動文化產業實現高層次的集約化經營、科學化管理和專業化發展。
2.一系列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政策文件已經和即將出台,為文化產業進一步突破體制機制障礙、煥發活力提供了新機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對文化領域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提出了諸多具體要求,並連續下發諸多與之配套的政策文件。按照中央深改辦的部署,今後還會有一系列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政策文件陸續出台,如《關於推動傳統出版和新興出版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傳媒企業開展特殊管理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有控股上市文化企業股權激勵試點辦法》等。可以預見,這將為文化產業的發展釋放新的活力。
3.文化消費市場的不斷擴大為文化產業做大做強提供了新機遇。「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過程,也是人民群眾多層次的文化需求不斷得到滿足的過程。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消費市場,但是第三產業的消費佔比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文化消費的佔比還亟待提高。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不斷改善,必將使潛在的文化消費大市場拓展更大空間,推動文化產業的大發展。
4.「一帶一路」建設為文化產業跨地區融合並走向世界提供了新機遇。「一帶一路」既包含經濟交流,也包含文化交流。「一帶一路」的發展空間是一個立體化全方位發展的產業格局,文化產業可以在此戰略格局下突破傳統區域環狀分布而代之以線性帶狀分布,突破行政區劃的阻隔和產業門類的分割,以國際化的視野,整合國際化資源,開拓國際化市場。「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給中華文化走向世界及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新機遇。
二、「十三五」時期文化產業發展的新趨勢「十三五」乃至今後更長的一段時期,中國文化產業進入全球化和信息化時代,呈現出互聯互通的諸多新趨勢。
1.文化生產跨界化。文化資源的跨時空整合、文化人才的跨領域聚合、文化元素的多樣化重組更為便捷和可能,文化生產可以突破在地文化生產(裝備製造、印刷包裝等)、在場文化生產(表演、放映、會展等)、在線文化生產(數字內容、互動娛樂等)等不同的門類,形成開放、包容、立體、多元的鏈條和系統。這種企業,突破了過去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與各類科研中心、網站、院線、開發公司等形成智能型聯接,高密度地交換信息、創意、技術和其他要素,並進行合作聯盟,重新打造文化資源的供應鏈、文化生產的價值鏈、文化服務的品牌鏈,推動了文化生產力的高速成長。同時,在互聯互通的背景下,文化創意產業並不局限於文化產業內部的跨界融合,而正在和工業、數字內容產業、城市建設業、現代農業等相關行業跨界融合。從全球范圍看,製造業和服務業向科技型、創意型升級是一個歷史性的潮流,也是我國製造業、服務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2.服務平台信息化。信息技術的全方位滲透和大數據處理能力的全方位應用,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嶄新的支撐平台,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服務形式,並幾乎覆蓋了文化產業中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協同創新平台、多元化投融資平台、信息集成平台、信息發布平台、在線交易和消費評價平台等的諸多服務平台,能夠發揮更多的功能,如資源集聚和交易配對功能、企業孵化和產業培育功能、跨業融合和集成創新功能、國際交流和貿易功能等,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加速了資源的集聚、整合和流動。
3.科技研發迭代化。迭代是通過大數據的採集和分析,採用可量化的精確市場定位技術,重復反饋過程的活動,其目的是為了更快地逼近預定的目標。每一次對過程的重復稱為一次「迭代」,而每一次迭代得到的結果會作為下一次迭代的初始值,在螺旋形的上升中達到一個更高的技術和商業層次,如實現用戶的廣泛分布、信息的海量選擇、隨機消費和可度量、可調控的服務對接。隨著現代技術更新速度的不斷加快,迭代反饋的頻率越來越高。目前,全球范圍內的文化企業正在不斷地迭代更新,大量整合新的科技創新資源,形成一個可持續化的迭代生態系統。
4.文化消費體驗化。在網路時代,新技術的應用極大推動了全新個性化體驗形式的出現,如電子游戲、移動式景觀、虛擬世界和擴增實境等。消費者角色發生了轉換,即從一個被動的接受者,成為主動感受者、體驗者,甚至是參與文化生產的創造者,獲得了參與創新的體驗樂趣。在文化產業領域已經出現了「消費即生產」的態勢,必將引發「大批量定製」和「個體創造」時代的到來,引起文化產業發展的新一輪變革。
5.文化產品虛擬化。文化產業不同於傳統產業,除了能夠提供有形的文化產品外,還提供大量具有象徵意義的無形產品,如文本、聲音、圖像和符號等。在大眾媒介和新媒體營造的模擬社會下,這些無形產品能夠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快速傳播,在契合大眾消費心理的同時引發新的消費熱點,它能讓人們在缺席於某種場景時,獲得臨場的感官享受和神經的快感,擴大了人們的視聽和娛樂空間,從而加劇了社會的虛擬特性。文化產品的虛擬化總體看是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的產物,而由虛擬現實等技術帶來的任何「不適應」的現象,則應置於時代大環境和多種文化角度下加以審視,這也是未來文化產業發展需要注意的問題。
6.文化貿易國際化。我國藉助文化貿易推動「文化走出去」的步伐正不斷加快。總體來看,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際地位的明顯提升,文化產業的國際貿易有望進入新的歷史節點和快速增長期。這意味著本土文化得到保護和發揚光大的機會增加了,本土的文化、習俗、藝術、風格、文學、觀念和思想等將更多參與全球化。這為中國文化產業在全球的市場布局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結論與應對策略文化產業在「十三五」乃至更長時期內,都將處於重要的戰略機遇期,文化產業發展的大趨勢,詮釋了一系列最新的前沿問題和產業現象,也清晰地顯示出,推進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發揮二者協同創新,仍將是未來中國文化產業和科技工作面臨的重要課題。面對當前我國文化產業大而不強、多而不精、原創不足、活力不夠等諸多問題,在未來的產業發展中,既要抓住機遇、把握趨勢,還應充分考慮當下的困境及原因,謀劃合適的發展策略。一是要樹立全局觀念,不斷提升前瞻性戰略研判能力;二是要推進與文化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信息、數字、網路等核心關鍵技術突破;三是要推進制度創新和政策配套;四是要培育消費市場,不斷拉動新興領域文化消費;五是要加強包括素質型、創新科技型、跨界復合型、貿易經營型等多類型人才的培養,不斷提升內容原創及其轉化能力,提升產業能級,促進產業融合。
I. 如何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體系
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總體趨勢上呈現出健康向上、蓬勃發展的良好態勢,成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引擎和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但是,當前制約文化產業發展的因素還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當前在產業政策的支持上還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我們要加快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體系,促進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
第一,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風險分擔為原則,制定差異扶持金融政策,對不同類企業、不同類業務實行差異扶持。要鼓勵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基金,制定無形資產評估質押貸款等辦法,為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提供便利。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文化產業類企業不良貸款呆賬自主核銷的辦法與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多層次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增加文化產業類企業信貸規模。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特點和風險防範的要求,積極與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和文化企業合作,開展形式多樣的信貸業務創新。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推動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
第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我國目前雖然已經有相當多的稅收優惠,但是這些稅收優惠大多散見於各個稅種,優惠范圍、手段缺乏協調配合,導向不突出、方式單一。因此,要繼續完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科技稅收政策,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國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已經相繼實施的一系列稅收政策。繼續強化國家對動漫產業、數字電視等新興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的范圍,支持新興文化產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稅收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公益性文化產業發展。對參與公益性文化產業的社會力量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文化產業。對於戰略性文化產業制定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用稅收支持戰略性文化產業發展,從而帶動外圍相關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三,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政策與文化改革發展具有內在統一性,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是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必須堅持財政政策與文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立足我國文化的歷史與現實,支持和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我國財政已經通過專項基金等方式對文化產業發展給予支持,但還不能滿足文化產業發展的需求,還需要繼續強化和創新財政支持政策。探索財政與現代金融工具相結合的新型財政擔保政策與模式,實現財政資金的市場化運作,緩解文化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的靈活性,拓寬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來源,設立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建立公眾申請、專家評審、公開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機制。此外,可以從政策上明確地方各級財政加大財政文化投入的長期性和階段性的量化目標,逐步提高文化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
第四,深化文化產業發展的人才支持政策。文化產業作為從事精神文化產品生產的產業,對人才有著特殊的需要,其所涉及的每一個環節都與人才密不可分。能否擁有充足的高素質的文化產業人才,決定一個國家文化產業發展的水平和速度。而我國當前文化產業最大的發展瓶頸就是人才,缺乏懂文化產業的高端人才。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制定文化產業人才長期發展規劃,整合人才培養的「源流」,構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從宏觀上調控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使之達到產業發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進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進基金機制,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加大文化產業領域人才的引進力度,尤其是高層人才的引進,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據文化產業人才的特點,建立和健全專門的文化產業人才信用和評價政策與體系,為文化產業人才的發展和流動提供可參考的標准。
第五,構建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政策。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強調,要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設法制化水平。我國有關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文化產業的發展。營造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環境,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法制支持,成為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任務。因此,要在現有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體系。應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框架、原則、體制等基本制度,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基本法統領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梳理完善現行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制度,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制度。各個地方也要對文化產業的發展進行區域立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區域立法形式,把國家的文化產業發展法律和政策根據本地的實際進行細則化、具體化,便於基於本地的實際靈活實施,為本區域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J. 中央關於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原則要求有哪些
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文化產業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專好、維護屬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文化權益;堅持以發展為主題,把發展文化產業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繁榮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途徑,壯大產業規模,提高產業質量,提升產業效益;堅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為文化產業發展創造良好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創新文化生產、傳播、流通、消費方式,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