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政策保障
《規劃》提出的一些政策措施和保障條件非常具體。不光有規劃的目標,還有規劃的重點任務,同時還有相應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條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降低准入門檻。關於這個問題在2005年國務院已經下發了10號文件,對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有了一些明確的政策規定。這次《規劃》當中最主要的亮點就是鼓勵民營資本、外資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特別是要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最終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
第二,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比較大,也非常明確。現在中央財政和部分地區的地方財政都已經設立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這次《規劃》當中明確提出中央財政要明顯增加專項資金的規模,主要工作是以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來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這方面也需要進一步細化。
第三,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使其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並購重組,推動文化資源的整合和文化產業的結構調整,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現在這個基金管理公司已經成立,主要是由財政部採取注資的方式,吸收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的資金,採取市場化的方式來運作。
第四,鼓勵上市融資。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主板、創業板進行上市融資,同時明確要求現在已經上市的文化企業要通過多種形式作為戰略投資者推動文化企業的並購重組。
第五,明確提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的問題。隨著文化產業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文化產業的影響面越來越大,但是現在發展文化產業當中所面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人才的極其匱乏,特別是懂經營、善管理的人才極少,下一步要通過引進、培訓甚至在高等院校設立專門的學院來加快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也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在國外吸引一些專門人才投身於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六,明確提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問題。文化產業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內容生產,內容生產必然會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現有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第七,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配合《規劃》的具體落實,對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要從「三個一批」來理解——做優做強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停辦退出一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動文化資源向優勢企業適度集中。
另外,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統計是在文化體制改革剛剛起步的時候進行的,現在看來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這方面有關部門已經達成共識:一是要對標准重新進行研究,突出表現文化產業核心層和外圍層,對相關層可能要淡化;二是要把文化產業的統計作為統計部門的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到工作日程當中,這項工作正在進行。
2. 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五大關系
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關系
在推進文化產業的過程中,政府的力量和市場的力量到底怎樣來發揮?政府到底應該干什麼,市場應該干什麼?這個問題非常重要。《規劃》中主要談了公益性部分,實際上就是政府推動的部分。但是從政府推動的這部分來看,包括文化創意、資源整合、產業基地、骨幹文化企業、新業態、文化貿易等,也包括重大項目運作,還是應該以市場配置資源為主,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政府作用應該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規劃,制定產業布局、產業重點等是政府的責任;二是規制,就是要制定一些文化產業發展中的規制;三是規范,規範文化產業市場。文化要作為產業真正發展起來,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屬於經濟范疇,它的運作一定是市場化的,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這個產業的發展中與在其它產業的發展中並無二致。
傳統和現代的文化關系
目前的《規劃》比較注重現代文化,包括現代文化的載體形式、國外先進文化的產業形式,但是考慮到我國文化積淀深厚,《規劃》還應該包括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怎樣把傳統文化資源、文化積累轉變成產業元素,轉變成文化的創造力。我們一方面要重視現代的網路文化、動漫等形式,另一方面對傳統的文化形態也要傳承、保護、推廣、發展。很多文化用「激勵」、「集聚」這樣的製造業概念可以涵蓋,但也有很多文化是不能用製造業的方法發展的。文化真正的創造力在個體,因此應該把文化創造者的要素從政策上真正給予支持,希望這一點在《規劃》里能夠進一步得到重視。
文化創新和製造業創新的融合
這兩者關系非常緊密。怎樣把文化元素和製造業轉型結合起來,為製造業提供新的支撐能力,是下一步文化產業發展應該考慮的。五是文化的專業基礎理論和其他學科基礎理論的融合,就是理論的創新問題。現在對文化的研究絕大部分都是從文化比較學、文藝理論、社會學等方面進行,但作為一個產業,文化亟需和經濟學、管理學等其它學科加快融合,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文化產業真正獲得比較大的發展。
有形文化產業和無形文化產業的載體關系
現在我們比較重視有形文化載體,比如基地,在許多地方制定的區域振興規劃中最多的關鍵詞就是「基地」。製造業的產業集聚是先進的,需要產業功能配套,但是對於文化產業來說,有的文化形態並不適合搞基地。有形的文化載體如園區、基地、主題公園等確實需要發展,但是這種發展必須有度,僅僅搞成和製造業一樣的基地缺少對文化的領悟,因此應該考慮把有形的文化載體和無形的文化載體結合起來,甚至更加重視對無形載體的投入。無形的文化載體《規劃》里已經包括,例如網路文化等,但還需要進一步挖掘,通過擴大無形的文化載體來提升我國的國家影響力。在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我們完全可以並購具有全球網路體系的媒體,缺少全球網路媒體的支撐是我們傳播能力弱、在國際上的話語權比較小的重要原因。
3. 文化產業振興發展規劃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門檻。落實國家關於非公有資本、外資進入文化產業的有關規定,根據文化產業不同類別,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途徑,積極吸收社會資本和外資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
(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投入,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補充資本金等方式,支持國家級文化產業基地建設,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及跨區域整合,支持國有控股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支持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財政「扶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文化體制改革專項資金規模,不斷加大對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落實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研究確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的具體范圍,加大稅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積極倡導鼓勵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大力開發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文化企業「走出去」的貸款擔保業務品種。支持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進入主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鼓勵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迅速做大做強。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五)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幹文化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基金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推動資源重組和結構調整,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4. 材料一:2009年9月27日,國務院出台《文化產業振興規劃》。規劃指出,文化產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繁榮發展
(1) ①振興文化產業,繁榮文化市場,豐富文化產品,提高我國文化國際影響力。(3分) ②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繼承傳統、推陳出新,在文化創新中賦予新的社會內容與時代精神,不斷與時俱進,充滿活力。(4分) ③面向世界、博採眾長。吸收各國優秀文明成果,為我所用。(3分) (2) ①文化在綜合國力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振興文化產業、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增強綜合國力。題中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3分) ②當前國際競爭不僅僅是文化的競爭,其實質是以經濟和科技實力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的較量。(3分) ③綜上所述,題中說法誇大了文化產業在國際競爭中的作用,是片面的。(1分) (3) ①文化產業是繁榮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載體,振興文化產業的特殊意義體現了聯系具有普遍性,堅持用聯系的觀點看問題。(4分) ②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新形勢下,強調振興文化產業的特殊意義體現了矛盾具有特殊性,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4分) (如從發展的觀點作答可酌情給分) 5. 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重大舉措 我國第一部文化產業專項規劃——《文化產業振興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向社會公開發布。這是繼鋼鐵、汽車、紡織等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後出台的又一個重要的產業振興規劃,標志著文化產業已經上升為國家的戰略性產業。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文化建設,把文化建設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四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高潮,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規劃》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戰略決策,適應文化建設面臨的新形勢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重大舉措,對於繁榮文化市場,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方面、多樣化的文化需求,提高文化產業占國民經濟的比重,增強國際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6. 文化產業振興發展規劃的前言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積極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在重視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的同時,加快振興文化產業,充分發揮文化產業在調整結構、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推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新形勢和文化領域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特製定本規劃。 7. 新制定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指出,要降低准入門檻,積極吸收社會資本和外資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