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建房摔傷,家主應該如何賠償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農村建房摔傷誰責任大
肯定是僱主責任大。
3. 關於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的賠償及責任擔負問題
賠償大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和營養費,具體數額看對方提供的醫療票據專。——無論對屬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對方威脅人身傷害的,則則無需理會,若真的實施傷害了,你們可以請求賠償,甚至對方可能觸犯刑法。 具體理由:1、如果你們蓋房子不需要給工人錢,只要請吃飯的什麼的,那麼你的情況屬於幫工,例如:農村蓋房,村民,朋友去幹活,幫忙蓋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你父親並未拒絕。2、若你們要支付那個工人錢財的,則是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4. 農村建房全包給別人 摔傷如何定責
看房主與建築包頭怎麼簽的合同。合同中如果約定了由承包方負全部責任,房主就沒事。
沒有約定意外事故責任的,房主負主要賠償責任。
5. 農村建房摔傷賠償標准
賠償大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和營養費,具體數額看對方提供的醫療票據。專——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屬對方威脅人身傷害的,則則無需理會,若真的實施傷害了,你們可以請求賠償,甚至對方可能觸犯刑法。 具體理由:1、如果你們蓋房子不需要給工人錢,只要請吃飯的什麼的,那麼你的情況屬於幫工,例如:農村蓋房,村民,朋友去幹活,幫忙蓋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你父親並未拒絕。2、若你們要支付那個工人錢財的,則是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6. 農村自建房小工摔傷了該負什麼責任
僱主全部負責,通常不劃分責任。僱主對雇員所受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回只有受答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減輕僱主責任,雇員的一般性過失不是減輕僱主責任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7. 工人在農村蓋房時意外摔傷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工人在農村蓋房時意外摔傷僱主和包工頭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8. 農村蓋房摔傷責任認定房主50%怎麼辦
隨著新農村建設蓬勃發展,在農村隨處可見農民建房的景象。在施工過程中時有建房工人受傷的情況出現,有的是承攬人本人發生傷亡、有的是承攬人僱傭的工人發生傷亡,那麼發生損害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要正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房主與領工的人之間是什麼法律關系?建房工人與領工人之間是什麼法律關系?農村建房現在多見是房主與領工人一人簽訂合同,領工人再去雇傭工人建房,領工人給付受僱工人一定的工資,盈虧由領工人負擔,由領工人提供工人及建房工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筆者現在討論的房主將房屋交由個體工匠承建,屬於定作,是承攬合同的一種。那麼房主與領工人之間就是承攬關系,領工人與工人之間是僱傭關系。
其次,在建房過程中的傷亡通常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承攬人本人在工作中發生傷亡,另一種是承攬人僱傭的工人在工作中發生傷亡。
1、承攬人本人在建房過程中發生傷亡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任有過失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房主明知或應當知道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之。對於承攬人,明知自己沒有從業資格,而從事危險行業,其過錯程度明顯大於房主,故筆者認為房主只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次要責任或補充責任,承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2、承攬人僱傭的工人在建房過程中發生傷亡的處理。
上文中將承攬人與僱傭的工人之間定為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僱主對雇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僱主對雇員所受傷害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承攬人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房主若選任無從業資質的承攬人修建房屋,則其選任有過失,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受雇的工人若無從業資質,其明知自己無從業資格,仍從事風險性大、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作業,應認定受僱工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對於自己的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
9. 農村建房摔傷責任怎麼劃分
如果房主不存在過錯的話,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因是你們不是義務幫忙,你們幹活,人家付給工錢,雙方是平等的經濟行為關系,雙方都是受益人。如果你是承包人由你招集工人幹活,你應當承擔責任,出事的工人也應當承擔責任。你的責任是組織不力。未有明確告知危險隱患,強調安全生產,存在明顯過錯。出事工人的責任是沒有盡到注意安全的責任,自身存在過錯。如果瓦工所留的牆眼是工序必然的話,瓦工也沒有過錯。如果是與工程無關,應該填充而沒有填充的話,瓦工就有責任。總之誰存在過錯,誰就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責任。特殊情況下,為了同情弱者,有時無過錯方盡管沒有賠償責任,但有補償的義務,以給與受害人以心理安慰。建議你:找房主和瓦工好好協商,爭取博得他們的同情心,給一些補償。或者在當地找個律師好好咨詢一下,這事如何處理較為合適。以上是個人看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