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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房產

發布時間:2020-11-25 10:15:34

A. 農村新農村建設房產證怎麼辦理

1、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2、 農村房屋產權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二)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受理;
(三) 公告;
(四) 審核;
(五) 收費;
(六) 記載於登記簿;
(七) 發證。
農村房屋宅基地房產證辦理的流程非常簡單,一般情況下按照工作人員的指示辦理即可。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證,因為這個房產證不僅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證明,當遇到拆遷時,也不會影響到賠償。不會的辦理的,可以多多咨詢房屋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B. 新農村房屋與城鎮房屋的區別和與小產權房的區別

一般來說「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並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並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政府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於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復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小產權房佔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C. 新農村建房怎麼辦房產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3)新農村房產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D. 新農村房屋改建房是否可以買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見,農村村民買賣、出租房屋並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只是出賣後不能再申請宅基地而已。

關於宅基地上住房轉讓的審批權尚未見明確的法律規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則修改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規定,僅表述為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並未明確規定為轉讓行為的審批權。但土地管理法中審批許可權的變化,可以反映出來的傾向卻是集體土地的管理趨向嚴格。

一般對於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因為集體成員本身就是該集體的一員,對於該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本身從宏觀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的購買行為,都應該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E. 建設新農村房子產權問題

所謂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不能辦理房產手續,那麼你就要重新考慮合同把否簽訂問題了。即使簽訂了合同,合同條款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屬於無效合同。

F. 為什麼新農村住房沒有房產證

農村的土地是你們集體所有的,關於住房問題是農村宅基地問題,關於宅基地國家法律規定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對於宅基地農戶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擁有權,所以農村的宅基地住宅只能辦理宅基地使用證,不能辦理房權證,不能在村集體之外買賣。

G. 新農村建設,新蓋樓房沒有房產證。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以四川省為例:

農村自有宅基地住房重建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申請人持以下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鄉(鎮)、村規劃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才合法

根據《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在鄉(鎮)、村規劃區內使用原有農村住房宅基地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申請人持以下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鄉(鎮)、村規劃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需要的材料有: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7)新農村房產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建房的要求

1、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根據需要合理編制村莊建設規劃;

2、科學選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避免佔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

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鄉村規劃和地質災害普查分布圖等,對重新選址的農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鄰區域的地質、地理環境進行安全性評價。確需進行安全性評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水利、林業、防震減災等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

4、農村住房建設應當與公路建設相協調,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禁止進行農村住房建設以及堆放砂石、磚瓦等建築材料。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農村住房,不得進行擴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礎安全的改建。

H. 改造新農村的房子產權是多少年

你好那要看你的房子是甚麼性質的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只有1個土地證屬於集體的1般沒有具體年限的大產權房規定的是70年希望能給你幫助謝謝

I. 我買的房子是新農村建設房,能辦理房產證嗎

一、農村房子能辦房產證嗎

相關的回答是,農村的住房是需要領取房屋產房屋產權證的關鍵問題不是戶口是否存在,而是辦理者是否具有該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才能依法領取房屋產權證。農村的住宅房雖然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但在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批準的宅基地上建築的房屋是非法佔地,不能領到房屋產權證,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則更不能領取到房屋產權證了。

二、農村房產證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建設用地所建造的房屋,是可以依照規定申請房屋登記的(或者說是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權初始登記的)。

<1>房屋權登記申請書;

<2>房屋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4>申請房屋權登記房子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5>村民住房平面圖或者房子測繪報告;

<6>申請房子權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權初始登記的村民住房,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申請房子所在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房產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為農村房屋宅基地證,在農村建房宅基地是需要審批的。因此,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不同於商品房先買房後辦證的一般程序,農村房過戶流程復雜。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村民先提出申請,通過審批後,才能建房並領取房產證。

J. 新農村建設的房子能不能對村外人賣

不能賣給村外人,當然如果堅持賣,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無法辦理相關的土地證和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對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因發生破產、兼並等致使土地使用權必須轉移的,應當嚴格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要對未經審批擅自將農民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限期恢復農業用途,退還原農民集體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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