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房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違法建房者該如何處理要經什麼部門受理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房承擔的責任是退還非法佔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違法建設者沒有什麼特別的處理,很可能就是受到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的訓斥;受理部門就是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例如:縣土地局。
『貳』 農村自建房沒有宅基地使用證需要怎麼處理
農村戶口的基民在自建房時,如果沒有宅基地使用證,需要盡快到相關部門去辦理。
到縣級國土分局辦公室調閱宅基地副本(復印件);
由戶主申請補辦宅基地,申請書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加蓋村委會公章;
攜帶本戶戶口簿、身份證,到國土分局辦理宅基地補證手續。
(2)農村私建房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參考資料
宅基地使用證-網路
『叄』 村委會有權批准建房嗎農村未經審批私自建房,一定會被拆除嗎
農村建房要先申請宅基地,但對於宅基地的申請審查程序,未經審批私自建房會如何處理等問題,很多人還不是很清楚。
二、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建房一定會被拆除嗎?
雖然現行《土地管理法》等法規政策都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准,但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建房一定都會被拆除嗎?
2016年,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准,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既然會確權,那說明被國家認可了,自然不會被拆除。不過需注意的是,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由上可知,未經審批私自建房不一定會被拆除,不同的建房時間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肆』 農村自建房基礎怎麼處理
1、水撼砂然後磚基矗2、毛石基矗3混凝土基礎,形式非常多,不知道你是什麼地方蓋,要看當地建材情況,
『伍』 農村自建房有糾紛要怎麼處理
農村自建房有糾紛,首先是當事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或社居委介入調解,如果還是調解不了,就只能到法院起訴解決
『陸』 農村私人建房施工事故的賠償
農村建設施工中的人身傷害,按下列方法處理:
1、聘請沒有資質的施工隊的,包工頭和建房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
2、工人喝酒後上崗,自己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你與包工頭的責任。
3、保險公司承保與你的責任之間沒有關系。承保並不代表免除你的法律責任。
『柒』 農村開發商未經允許私自佔用私有地建房要怎麼處理
找誰都不管用。教你一招。給電視媒體打電話反映問題。馬上就有人管了。不管是蒼蠅,老虎。
『捌』 農村自建房屋頂怎麼處理
一、現澆坡屋頂:
這是目前在農村建房中採用最多的結構形式,整體比較穩固全部採用鋼筋混泥土現澆,防水性能優越!
這種屋面的製作首先你要支好模板,綁扎屋面的鋼筋(這個和普通平頂屋面相同,沒有說明分別但是就是在屋脊的位置要設計一個拉結筋),然後現澆混泥土!施工的時候要稍微注意下樑、板節點上的處理,和現澆屋面的混泥土澆築質量的把控!
2、現澆悶頂坡屋面
悶頂形式是很多人也挺喜歡的一種形式,很多地區現在建房都會限制樓層,那麼家中人口有比較多,希望房子面積再一點,有個悶頂來做做閣樓放放東西,或者裝修下家裡來人可以作為房間小住一下!
這種的施工一般是先正常按照我們以前的平屋面的施工工序,先澆築一個平頂出來後,在平屋面上再支模,現澆一個坡屋面出來,其實就是房子你多了一個閣樓層!
(8)農村私建房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農村自蓋房頂樓陽台最直接、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做成曬台,拿來晾曬東西。樓頂陽台是個開放式的空間,陽光充足,拿來晾曬東西最適合不過,可以在陽台地面鋪一層瓷磚,美化一下,然後再安裝透明的一個遮雨棚,下面按照幾個晾曬東西的架子,可以滿足農村人晾曬東西的需求。
其次,頂樓陽台除了做曬台,還可以進行布置處理一下,搖身一變成為舒適休閑的好地方。農村田園風光美麗,空氣清新,把自家頂樓陽台打造成休閑陽台是很不錯的選擇。休閑陽台的打造可以簡單也可以復雜。簡單的休閑陽台,只需把地面鋪上瓷磚,安裝一個遮陽棚,下面放一張小茶幾,擺幾盆綠色植物,就可以成為休閑好去處。
『玖』 我是農村人在外打工家裡的土地被人私佔用建房我如果處理
這是屬於違法行為,應該索求同意並給予合理的賠償。否則應去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維權。
征地拆遷要給予合理補償。
針對因征地拆遷引發惡性事件,2011年國土資源部已下發《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嚴格規范征地拆遷管理,堅決防範查處強征強拆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規定,一把手親自抓,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完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縣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加強征地拆遷工作指導監督。要嚴格征地拆遷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實施征地拆遷必須在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規范進行。
征地中拆遷農民房屋要給予合理補償,並採取多種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農戶生產生活用房問題。要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征地前及時就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和政策徵求群眾意見;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拆遷;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同時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糾正實施征地拆遷
國土資源部強調,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應急預案,對征地拆遷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妥善解決,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引發惡性和群體性事件發生。要積極探索創新土地徵收拆遷中化解不同意見的途徑,改進工作。
與此同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對正在實施的征地拆遷開展全面自查自糾。對發現存在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或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等行為的,立即予以制止,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拾』 農村違法建築有哪些,以及如何處理農村違法建築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