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自建房,包工不包料,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死亡事故誰負責
死亡事故由自建房的屋主負責。包工給他人做屬於僱傭關系,在蓋房施工中,雇員因工死亡的,僱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Ⅱ 想把農村自建房轉讓給同村人,不知道怎麼寫協議書的看
農村自建房轉讓協議書:
甲方(賣方) ,男, 縣 鎮 村 庄村民,身份證號:,女, 縣 鎮 村 庄村民,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男, 縣 鎮 村 庄村民,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Ⅲ 哪位有農村自建房購房合同範本
嚴格意義來說,農村宅基地買賣是違法的,其轉讓也有相應的限制,比如同村轉讓,簽訂的合同本身可能就是無效的合同。 參考法律: 《憲法》第十條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都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據此可知,我國是禁止進行宅基地買賣的,當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來出賣以獲取利益的。
Ⅳ 農村自建房戶主公公,分家協議書還受法律約束嗎
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當事人意思表達自由的,當然受法律保護。
Ⅳ 求農村自建房內外牆粉刷合同範本
白族民間建築。普及於雲南大理、洱源、劍川、鶴慶等白族聚居區。多為二層樓房,三開間,筒板瓦蓋頂,前伸重檐,呈前出廊格局。牆腳、門頭、窗頭、飛檐等部位用刻有幾何線條和麻點花紋的石塊(條),牆壁常用天然鵝卵石砌築。牆面石灰粉刷,白牆青瓦,尤耀人眼目。山牆屋角慣用水墨圖案裝飾,典雅大方。木雕藝術也廣泛用於格子門、橫披、板裾、耍頭、吊柱、走廊欄桿等,尤以格子門木雕最為顯眼。
大理喜州、海東一帶有的民居建築還有泥塑,造塑多為龍鳳、古瓶、花卉。照壁即瓦頂飛檐的粉牆,是建築中藝術裝點最集中的地方,多用凸花青磚組合成豐富多彩的立體圖案,各組中心再作粉畫,或鑲嵌自然山水圖案的大理石。有的在兩邊塑魚,以示穩固。照壁腳下常砌花壇,花香四溢,怡靜幽雅。照壁與正房和兩側樓房構成三房一照壁的格局。此外,更高級的四合五天井、六合同春等套院建築,其木雕、石刻、粉畫就更為集中突出。
白族民居,是白族建築藝術的一大景觀。
Ⅵ 農村自建房歸屬權協議怎麼寫
協議書
甲方xx (小叔公 )乙方 xx (你姐)見證人xx
一,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自願簽署本協議,
二,協議內容
1.甲方由於臨近結婚 需要自建婚房,但是沒有宅基地,想借用乙方的自建房上層空間,在上面加蓋一層用做婚房,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甲方在自己的自建房上加蓋一層用做婚房。
2.甲方雙方約定,甲方日後有錢一定另外選擇地方再建房子,並且在乙方自建房上層空間投資加蓋的房產無條件贈與乙方。(注意,這一條最好約定一個時間 期限不然的話可能是一輩子哦 對乙方很不利 )
三,本協議一式XX份 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即日起生效。
甲方 (簽字 按手印) 乙方(簽字 按手印)
見證人 (簽字 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樓主要注意 見證人越多越好 另外在寫這個協議的時候提醒了的 最好約定甲方搬出房子的的時間 不然真的會很麻煩 根據本協議對方一直說自己沒能力再建的話 就能一直賴著住下去了
最後
本協議絕對原創 求採納 聲明 : 採納之後版權轉歸樓主所有 呵呵
3
Ⅶ 我在農村自建房承包給農村工頭,包工不包料,我們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我長期在外打工工程一切操作
要承擔部分責任。
給你一份案例參考:
通訊員蔡秀敏滕忠元案情:2011年12月5日,磚瓦工石某與工友在搬移建房用跳板時,不慎被跳板和鐵架刮擦並擊中,導致左手臂受傷、左側肋骨骨折,花去了1200多元醫葯費並誤工3個月。事故發生後,石某與包工頭、房主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於是將包工頭孟某和房主沈某一並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因本次受傷造成的醫葯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包工頭孟某在答辯中對石某的受傷時間產生異議,認為不排除在別的工地受傷的可能。同時認為,石某沒有及時告知,導致延誤了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的時間,且事故的發生石某也有過錯,所以石某自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房主沈某則在答辯中稱,建房前已經與包工頭進行了約定,自己不應承擔責任。經過法院調查證實,石某於2011年12月5日在孟某的工地上受傷,該工地的房屋系沈某所有。後經法官反復調解和釋法明義,訴訟各方就賠償問題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包工頭孟某承擔55%的責任,房主沈某承擔30%的責任,石某自己承擔15%的責任,並當庭交付了賠償款。評析:目前,因農村建房導致的僱工受傷事件時有發生。對此類案件,釐清提供勞務者(僱工)、房主和接受勞務者(包工頭)之間的責任是關鍵。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知道接受發包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本案中僱工石某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孟某作為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其未盡到上述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房主將房屋施工任務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包工頭,應就其選任錯誤就包工頭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但就房主和包工頭的內部責任分配而言,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房主承擔次要責任。同時,法官也提醒提供勞務的僱工,在事故發生的時候應當及時告知僱主、房主或者報警,以明確事故發生在勞務期間,以免延誤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的時間(因保險單中一般有註明,事故發生之時起48小時通知保險公司)。此外,僱主與房主就責任分配的事先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即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