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自建房採光權問題
這一定是維權了,可以先找村委會協調,進而到其他相關的部門(可以咨詢村委會應該找哪些部門)進行協調,但最直接的辦法是到當地縣的法院進行起訴就可以了,如果不知道使用什麼法律條文可以到司法局去詢問。
Ⅱ 農村宅基地採光規定
可以參照抄當事人所在村的村規民約(其他人怎麼樣的,當事人也怎麼樣)以及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物權法≫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Ⅲ 農村自建房的采游標准
南向開門開窗採光最佳,開窗開門不要朝西,特別是南方地區西曬特別專嚴重。盡量不要朝北,採光日屬照相對不足。周邊最好不要有較高的建築遮擋室內採光。
沒有查到有關農村自建房采游標準的規定,但可以參考樓房的采游標准:
按建設部制定的標准,房子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於2.40米,各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數,如果小於這個距離,就會影響室內的採光、通風和居民之間的生活等。 假如您所在的樓高為18米,樓間距應為18*0.7=12.6米.所以如果樓間距少於12.6米,就低於國家標准。就可以提出要求賠償。
根據國家《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中給出的日照標准:「住宅應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h(小時)。」
只要看你的房子冬至日南面窗戶的日照是否達到1小時即可。如果不符合上述標准,就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賠償。
至於補償金的問題。每個地區規定不一樣,賠償標准也不一樣。農村地區是否存在採光權補償問題需要咨詢當地有關政府部門才能確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Ⅳ 在農村宅基地建房,影響採光的具體規定是多少米
房屋前後間距:普通小區居住用房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以冬至日照時間不能小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並且,樓間距(前後距)是根據日照間距計算。所謂的日照間距:指前後兩排南向房屋之間,為保證後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層獲得不低於一小時的滿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間隔距離。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一定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這些都是國家原則性規定。
但是,對於農村蓋房間距,還是會因地而異,因為地方政府有規定,不同的地區日照時間和採光有所不同。但是規定是規定,農村建房也很難完全按照規定執行,所以基本還是以協商為主吧,只要在宅基地面積內,不影響通風、採光和日照等基本原則就可以。一般而言,所用宅基地應有縣里統一管理並規定面積,具體事項還是要建議咨詢相關建築規劃部門或鄉鎮政府。
(4)河北省石家莊農村建房採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Ⅳ 農村建房前後採光的與算
意見:
1、城鄉建築物應符合規劃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回不得影響相鄰方答的採光。
2、建築物的採光應保證冬至日午間滿窗日照時間不少於一小時,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時間累計不少於兩小時。
日照時間的認定,應在冬至日進行實地測量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進行測算鑒定。
被遮擋建築物窗戶底沿應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積大於規定標准(室內面積的七分之一)的,按規定標准計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響相鄰方採光,或者被遮擋建築物是在遮擋建築物建成之後興建的,不認定為侵權。
4、被遮擋建築物是違章建築的,其採光請求不予保護;遮擋物是違章建築的,不得興建,已興建的應當拆除。
5、按城市總體規劃設計的建築物影響相鄰方採光的,應允許興建。但興建方應為對方解決取暖、照明、調換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補償標准以受影響建築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擋建築物列入拆遷范圍的,酌情補償;補償後列入拆遷范圍的,不再返還補償費。
Ⅵ 關於農村建房採光權的規定
房屋採光權有關法律規定:
1、《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中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大於等於2小時,冬至日大於等於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准。」這個標准應該是目前判斷採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拓展資料:
採光權受侵害的開發商責任:
1、開發商採光權違約的實務認定
如果開發商所給予的房屋採光權低於國家規定標准,無論開發商是否明確承諾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除業主明確認可外,開發商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於開發商承諾給予高於國家標准之上的採光權而實際未達到約定要求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實務中為規避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商一般不會在合同中就房產採光問題做特別詳細的約定。但是其為了吸引客戶購買有時會在廣告中就此類事項做大量宣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關於「具體明確」的法律認定仍然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尤其對於介乎左右之間的措辭,訴訟對於維權者本身就存在敗訴風險。
2、開發商欺詐問題的實務認定
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所處位置的規劃或虛構了某些影響房屋購買的重要因素以騙取購買者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屬於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但是應當注意具有撤銷權的業主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撤銷權自動消滅。業主如果要證明開發商存在採光權欺詐,應當就開發商明知所處規劃區的涉案房屋採光會受到影響而故意隱瞞這一事實或虛構採光權無影響的事實。
Ⅶ 農村建房先建的可以要求後建的讓出採光位置嘛
1、所復謂採光權,通常是指制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
2、《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物權法》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賠償的范圍及數額:(1)受侵害方房屋貶值部分。(2)受侵害方採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Ⅷ 農村前面蓋樓房影響後面的住戶採光,具體怎麼規定的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距離距離。只是規定距離過於靠近,會侵犯相鄰住戶的採光、通風、排水等相鄰權。
根據《物權法》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8)河北省石家莊農村建房採光擴展閱讀
《物權法》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Ⅸ 關於農村建房採光問題
房屋的採光是衡量一個房屋質量的一項重要的指標。
採光是房子設計圖專必須要考慮周全的屬,因為這是建築規范所規定的。比如南面的卧室最好是要有陽台,陽台上最好是用統窗的,這樣採光面積大而且容易通風,對房間的通風來說是很有利的。客廳最好也要放在南面,這樣有利於整個空間的採光,一般客廳是與餐廳聯通的,這樣對氣流的流通比較有利。
Ⅹ 農村建房前後多少米影響採光
意見:
1、城鄉建築物應符合規劃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不得影響相鄰方的採光。
2、建築物的採光應保證冬至日午間滿窗日照時間不少於一小時,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時間累計不少於兩小時。
日照時間的認定,應在冬至日進行實地測量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進行測算鑒定。
被遮擋建築物窗戶底沿應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積大於規定標准(室內面積的七分之一)的,按規定標准計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響相鄰方採光,或者被遮擋建築物是在遮擋建築物建成之後興建的,不認定為侵權。
4、被遮擋建築物是違章建築的,其採光請求不予保護;遮擋物是違章建築的,不得興建,已興建的應當拆除。
5、按城市總體規劃設計的建築物影響相鄰方採光的,應允許興建。但興建方應為對方解決取暖、照明、調換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補償標准以受影響建築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擋建築物列入拆遷范圍的,酌情補償;補償後列入拆遷范圍的,不再返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