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鄉土地增減掛鉤項目是新農村建設嗎
答有一些建設,有一些不建沒
Ⅱ 增減掛鉤什麼意思
增減掛鉤是:復
1、指城鎮建設用地增制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
2、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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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掛鉤是國土資源部經國務院批准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的試點工作,其主要做法是通過對農村低效、閑置和廢棄的建設用地進行復墾,在確保農民安置和發展用地並取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將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城鎮建設。
拆舊復墾就是物色城鎮統一發展的新途徑,借鑒增減掛鉤的相關經驗而制定,將農村比較老舊的住宅以及廢棄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復墾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優先保障所在村建設需要後,節余部分以公開交易方式在省內流轉用於城鎮建設。
Ⅲ 農村增減掛鉤房屋補償標准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工作的主體 各縣(區)人民政府是各自行版政區域權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工作的主體。
下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中心,實行市場化運作,具體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工作。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回、收購儲備的范圍 鄉(鎮)企業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
農村村民因住宅搬遷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
以及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
後兩種情形,可以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收購儲備中心採取無償方式收回。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主要來源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主要為各縣(區)新農村建設基金和建設用地指標通過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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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
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補償這一心理現象在藝術活動中有突出表現。
它往往成為人們進行藝術創作和藝術欣賞的缺乏性動機。
補償的基本意思有彌補缺陷,抵消損失。
Ⅳ 農村增減掛鉤建新區土地性質是集體還是國有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專干擬整理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Ⅳ 地票與增減掛鉤的區別
1、地票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內和農容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過復墾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後產生的指標。
2、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Ⅵ 什麼是土地整理的增減掛鉤項目
土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即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拓展資料:
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一些地方相繼採取建設用地置換、周轉和土地整理折抵等辦法,盤活城鄉存量建設用地,解決城鎮和工業園區建設用地不足。為了引導城鄉建設集中、集約用地,解決小城鎮發展用地指標問題,200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0〕11號)提出,「對以遷村並點和土地整理等方式進行小城鎮建設的,可在建設用地計劃中予以適當支持」,「要嚴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審批,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的宅基地可用於小城鎮建設用地。」
為貫徹落實中發〔2000〕11號文件,國土資源部隨後發出《關於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37號),第一次明確提出建設用地周轉指標,主要通過「農村居民點向中心村和集鎮集中」、「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和村莊整理等途徑解決」,對試點小城鎮「可以給予一定數量的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周轉指標,用於實施建新拆舊」。對目前我國土地政策具有重要影響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也提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為了穩妥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掛鉤試點工作,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確了基本政策要求。試點工作初期,增減掛鉤試點數量有限且試點項目區直接由國土資源部批准和指導、管理,自2009年起,國土資源部改變批准和管理方式,將掛鉤周轉指標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國土資源部負責確定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及指標的分解下達,有關省區市負責試點項目區的批准和管理。
參考資料:
土地增減掛鉤-網路
Ⅶ 農村增減掛鉤房屋補償標準是多少
有的
拆遷補償是抄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Ⅷ 農村增減掛鉤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有有關文件嗎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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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Ⅸ 土地增減掛鉤是怎麼回事
一、土地增減掛鉤即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1、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
2、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多重效應主要體現:
1、增減掛鉤是推進城鄉統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機制。
2、增減掛鉤是促進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途徑。
3、增減掛鉤是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空間布局的重要舉措。
4、增減掛鉤是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9)增減掛鉤是新農村嗎擴展閱讀
土地增減掛鉤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一、補償是否合理應當建立徵收是否合法的基礎上。建議首先核實徵收審批手續合法性,徵收批准時間直接決定補償標准。
二、具體涉及到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相關經營損失等征地補償標准以征地批准機關批復的徵收方案以及當地征地區片地價等規范性補償文件為准並結合相應市場評估值。
三、政府只有依法實施徵收並依法將徵收補償款全部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方可動土施工。
四、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
1、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2、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Ⅹ 什麼是土地整理的增減掛鉤項目
土地整理的增減掛鉤項: 土地整理的增減掛鉤項目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壓縮,耕地有效面積不減少,耕地質量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目標。「城鄉土地增減掛鉤」,即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推進土地增減掛鉤工作,將縣域農村居民點的撤並復墾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考慮,通過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來相應地增加等量的城鎮建設用地。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新農村建設布點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將分散居住的農村居民點、「空心村」進行整體搬遷,然後將廢棄的農村居民點、閑置村工業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重新復墾成耕地。這樣,農民的居住條件首先得到改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出的耕地總量減去新建農民小區佔用的耕地後,節余的耕地指標可以拿到城裡來用。 土地增減掛鉤是2006年以來,我市抓住被省國土資源廳確定為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的契機,用足用活政策,通過科學實施「掛鉤」試點項目,不僅緩解了用地壓力,促進了經濟發展,而且有力支持了新農村建設,走出了一條依法管地、科學用地、和諧發展的新路子。 土地增減掛鉤,就是大力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2006年,經國土資源部批准,肥城作為第一批試點縣,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分為5個項目區,涉及24個行政村、3400戶,共1.6萬人。在規劃指導上,做到「三個銜接、三個促進」,即與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相銜接,與肥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相銜接;促進農村居民點合理布局、適當集中,促進土地節約利用、集約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和群眾生活條件明顯改善。在村莊布局上,實施分類指導,對村內空閑地比較多、不宜整體搬遷的村莊,實施「縮村填空」;對人口少、布局零散的自然村,實施「遷村並點」;對城鎮附近的村莊,實施「撤村並居」。在拆遷安置上,尊重群眾意願,實行「公示制」、「票決制」、「簽名制」,按照政策規定,統一補償標准,特別是針對農村孤寡老人、困難群眾等特殊群體,採取了集中供養、集體建設安置房、以房換房等不同的安置方式,讓農民群眾自主選擇。在資金管理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封閉運行,強化監督。通過掛鉤試點,提供周轉土地指標1927畝,實際新增耕地1962畝,建成高產示範田1200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