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要在農村建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內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容劃選址意見書。
二是村民持規劃選址意見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經鎮、村、社審核同意並蓋章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復興國土所提出用地申請,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
三是村民持建設用地許可證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建設手續。
四是經國土、規劃部門現場放線後,村民方可動工建設。
五是房屋竣工後,村民應申請國土、規劃部門現場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⑵ 國家土地法,對農村建房是一個怎麼樣的規定和程序
1、宅基地用復地標准
是指國家對農民制建造的住房、輔助用房(廚房、禽畜房、廁所等)和小庭院佔用的土地所確定的標准。
宅基地用地標准全國為作統一規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一款也只規定了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這就是說,農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⑶ 國家規定農村建房需要報建手續嗎
一、農村自建房報建申請流程
1、農村自建房報建簡易流程
申請→審核→報備→勘察→劃線→出圖→填表→審批→通知→建房
福居庫認為,農村自建房報建程序雖沒有商品房報建程序那般繁瑣復雜,但也不簡單,其中涉及到的部門便有2~3個,步驟手續就達到9個之多。
2、農村自建房報建詳細流程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農村自建房應按照下列程序步驟合法申請辦理建房手續。
①由建房戶提交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②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並加蓋公章(部分地區為村委會初審)。
③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部分地區由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並公示)
A、鎮村建辦給出初審意見
B、鎮土地分所給出初審意見
④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
⑤報市(縣)級主管部門聯合審批:
A、市(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發批准文件;
B、市(縣)土地局審核,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發批准文件。
⑥鎮政府收取建房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⑦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⑧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⑨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用地保證金。
⑩建房戶憑臉收合格證,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⑷ 農村蓋房都有哪些要求
非農戶口不能在農村建房。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⑸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有什麼要求和限制,明明白白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相關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出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房佔用舊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每戶用地不得超過180平方米;佔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農村申請建房程序為:
申請人向村委寫出書面申請-村委審核-報街道城市規劃建設辦公室-街道辦定期組織土管、規劃、駐村幹部現場勘察-符合條件的,規劃員向規劃局報批規劃紅線-規劃紅線出圖後-填寫農村私人建房呈報表-呈市國土局、市政府審批土地-市國土局頒發建房用地通知書
⑹ 農村新的土地政策是怎樣的,符合哪些條件可以蓋房
想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需要走相關的審批程序:
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一、審批原則:
(一)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
(三)符合當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
(四)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盡量利用村內空閑地和原宅基地;
(五)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人資格:
(一)因國家建設或鎮、村建設需要拆遷的;
(二)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三)復退、轉業軍人、離退休幹部、職工及其他人員回原籍落戶,確無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響村鎮規劃的實施,需要拆遷的;
(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六)符合申請宅基的其他條件的。
(6)國土局對農村建房要求擴展閱讀:
一、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⑺ 急求!國土局對農村已建房罰款合理嗎
土地局的要給我們村免費辦房產證?
土地局沒資格辦房產證
你不要緊張,不要激動
讓我來給你解釋
為什麼呢,因為我是國土局的
讓我來替你解決
為什麼呢,因為我剛好是管你們這種類型的土地。
呵呵!
你所說的不是房產證,是「集體土地使用證」
你們縣所作的事叫「農村宅基地確權總登記」
按照你們的規定,你們的每戶界定面積應該是150平方米
首先第一點,農村宅基地超面積很正常。
超面積只是不予以登記超面積以外的宅基地
並不是說要拆。除非你是性質很嚴重的違法用地(如佔用耕地等)
所以你不要擔心。
其次、你們家如果有達到戶的要求的人就把他的名字也放進去。意思就是說你們是兩個戶了
也就是150*2=300平方了
就寫這些了
回答得好你就加分
不懂就問我
⑻ 規劃局對農村私人建房竣工驗收的要求是什麼
全國各地應該來說政策上面都是大同小異,以下參考上海崇明頒發的農村個人建房規劃審批流程(適用翻建房屋):
一、建房戶向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書面申請;
二、不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房屋加層、翻修和建造圍牆等的,建房戶憑房地部門用地批復和建築施工圖向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並填報《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三、鎮人民政府根據用地批復、建築施工圖核定建房面積、建築面積、層數、層高、標高、房屋四址,在《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四、經同意後,核發《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經規劃許可後,建房戶在開工前七日內向審批部門提出開工書面申請;
六、鎮人民政府根據書面申請和《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表》;
七、同意開工後,鎮人民政府派員進行專線復驗,並填寫《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灰線復驗記錄》;
八、建房戶按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和《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建房戰地面積、建築面積、房屋的位置以及層數、高度等進行施工;
十、住房竣工後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九、鎮村建辦派員進行竣工驗收,填報《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送審表》,並簽署意見;
十一、經規劃驗收合格,向建房戶發放《崇明縣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明》。
⑼ 農村蓋房需要哪些條件和手續
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專地合同,並按照合屬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9)國土局對農村建房要求擴展閱讀:
建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2、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