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商業銀行股金分紅2o15年幾時分紅,往年己分,今年未有通知
今年的農商行業績都不是很好,有可能會晚分配,建議向農商行的負責人咨詢。
2.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的盈利狀況
截至2008年末,總資產達到655.61億元,凈資產40.68億元,本外幣存款余額606.03億元,貸款余額303.14億元,稅後凈利潤8.12億元,資本充足率10.89%,核心資本充足率10.89%,每股凈資產2.30元,每股收益0.49元,總資產回報率為1.32%,凈資產回報率為20.79%,五級分類不良貸款率2.93%,撥備覆蓋率186.05%,主要財務指標達到國內中小商業銀行領先水平。自成立以來,我行連續兩年獲得銀行監管機構「二級」的監管評級,2007年入選英國《銀行家》雜志「全球最大1000家銀行」第790位,入選「中國銀行業100強」第23位。
3.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薪享利怎麼回事
就是針對代發工資的賬戶推出的存款增值業務,詳情:
協議賬戶為個人代發賬戶(包括專代發工資、養屬老金、分紅、退休金);
不設最低起點金額。
產品特色
1、零起點簽署增值權益:不設起點金額,即可為代發業務客戶簽署產品協議,提供約定的賬戶增值權益;
2、資金使用便利:各渠道隨存隨取,享活期便利。
3、階梯式計息,存多則息高:按照金額分段計息,隨金額增加提高計息利率;
4、計息「金金計較」 、一天也不浪費:每日匡算並階梯式分段計增值利息,計息效用最大化。
增值利息的計息規則為:在協議生效期內,根據協議賬戶每日活期存款余額分段按指定利率,每日匡算利息(每季結息日結息) ,如當日活期存款余額小於 1 萬元,則無增值利息; 如當日活期存款余額大於 1 萬元 (含) 小於 5萬元, 則大於 1 萬元 (含)小於 5 萬元的部分按照當日央行 6個月整存整取基準利率上浮 20%計增值利息;如當日協議賬戶活期存款余額大於 5 萬元(含) ,則大於 1 萬元(含)小於 5 萬元的部分按照當日央行 6 個月整存整取基準利率上浮 20%、大於 5 萬元的部分按照當日央行 1年整存整取定期基準利率上浮 20%計增值利息。
4. 農村商業銀行還是信用社時入了六萬元股金,聽說現在馬上要上市了,我現在的股金經過分紅已變成了三十二萬
是三十二萬原始股的。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內部,原始股一般是一元錢一股的。股份制公司成立時發行股票,股票面值都是1元,這就是所謂的原始股。但是原始股的每股價格因為股份制公司實行股份制時間的長短不同,價格也會不同。
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
(4)深圳農村商業銀行2017年分紅擴展閱讀:
原始股的風險
一、在購買原始股之前,需要了解承銷商是否具備銷售這只原始股資格,只有國家授權銷售原始股的機構才能對外銷售原始股,這類原始股都是經過篩選和調研後才公開銷售的,相對來說上市成功的幾率會比較大,如果推銷原始股的人或機構不具備國家授權的承銷資格,無論如何都不要去買,否則就會上當;
二、投資原始股風險是很大的,因此在投資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原始股企業目前以前過往往的經營狀況,主要是從銷售收入、利潤總額以及納稅情況來看,這些數據原始股發售說明書中都可以看到;
三、一般情況下,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是為了融資擴大再生產,這樣的企業值得投資,但是如果公司發行股票是為了償還債務或是填補以前的資金漏洞,那這樣的原始股也不會帶來什麼收益,公司上市成功的幾率將會很小,會將投資的風險最大化。
5. 深圳農商銀行股金分紅時間是什麼時候
深圳農商銀行股金分紅時間一般是在每年的年底,也據,就是說再有半個月左右
6.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股票2013年年分紅狀況
關於2013年度利潤分配的公告
2014/05/28
根據《2013年度股東大會關於審議通過<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版公司權201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決議》(深農商銀股〔2014〕1-1號),我行2013年度利潤分配以總股本4,763,424,782.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2.5元(含稅)。個人股東所獲分配的紅利由我行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每股計0.05元,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2元;法人股東自行申報納稅,實際派發紅利為每股0.25元。我行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
特此公告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7.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近兩年,分紅和業績如何
2008:10股送1股,10股派1.08元(稅後)
截至2008年12月末,東莞農信總資產達到了964億元,內各項本外幣存款余額容849億元,貸款余額457億元,存貸款市場佔有率接近20%,存貸款余額連續12年居於東莞銀行業首位;資本充足率達到17.64%,遠高於8%的監管標准。
統一法人5年來,東莞農信共向國家納稅16億元,2007年納稅總額位於全省納稅百強企業第71位,東莞市納稅十強企業第5位;2008年實現財務總收46.72億元,實現撥備前利潤22.87億元,凈利潤11.01億元,盈利水平創歷史新高,主要經營指標可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相媲美。
2009:10股送10股,其後10股派1.18元(稅後)
東莞2009年凈利潤13.84,派息派了6億多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行級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截至2009年12月末,東莞農商行資產總額達到1103億元,各項本外幣存款余額955 億元,貸款余額514億元,撥備覆蓋率220%;資本充足率達到17.41%,遠高於8%的監管標准;實現凈利潤13.84億元
8. 一百元入股農村商業銀行十年可以分紅多少錢
按照現在最高的年利率5%來估計,那麼十年本息大約就是100×5%×10+100=150,估計就是50多元分紅
9. 中國農村商業銀行股金分紅比例最高是多少
上市暫時不可能,應該是改現在農村信用社為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社還是有保障的。農村信用社說的有些是對的,做的有些是不規范的。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