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雞東縣2020年養老保險交多少錢開交了嗎
我覺得2020年的養老保險如果是在單位繳納,每個月都會進行繳納,如果是自由人自己來交,是不能開交的,因為每年繳納養老保險的工資基數是依據上一年度的省平均工資而定的,應該在每年的下半年開始繳納。
② 國家農電關於農電工養老保險的規定
從1996年1月1日起為辦理養老保險
農電工試行退休養老保險金
農電工是供電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農村電工。
(一)享受退休養老金的條件
1、對在崗電工,由村黨支部、村委會和供電站進行全面審查,報鎮黨委、政府和電業局批准,投保後方可享受養老金。
2、新任電工,必須按照錄用辦法嚴格審核,合格後發給電工證,試用半年方可投保。
3、電工所在的村,必須達到省標准村。
4、電工任職期間,必須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5、對於經常收到人民來信來訪反映行業作風不正的電工,不實行或終止養老金。
(二)資金來源
1、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關收取辦法,採用養老金年交法。
2、參加養老保險的電工,由供電站和村電工各交50%。村電工的50%由供電站每月從工資中扣除.年交金額,根據投保年齡和月領養老金多少確定。
3、村電工的養老保險金,可按保險公司月領金額多少的標准執行。
(三)有關規定
1、供電站收取的農電管理費採取集中使用法。
2、根據行業特點要求,電工實行50歲退休制,而待年滿60歲方可享受養老金。
3、不到享受養老金年齡,發生意外,投保金退還給本人。
4、享受養老保險金的電工,必須以站為單位,集體到保險公司辦理養老金保險,待到領取年齡時,電工憑證領取養老金。
5、電工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保險公司首先保證付給10年固定年金,若保險人在領取10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可由法定繼承人繼續領取養老金滿10年,保險金即行終止,若保險人須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然健在,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6、電工在投保期間,觸犯法律或被取消電工資格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保險金即停止,保險金退歸供電站。
③ 2020年黑龍江省雞東縣社會保險是多少錢養老保險開始交費了嗎
每年的社會養老保險這個時候應該交了。如果你走的是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話,最高檔次繳費應該是1萬兩三千塊錢,60%檔次應該是七千多塊錢。
④ 黑龍江雞東縣企業退休人員提前辦理什麼手續
辦理退 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
辦理退休手續需提交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戶口;
3、人事檔案;
4、登記照片一張;
5、屬獨生子女家庭的,還須持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復印件上須加蓋所屬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的公章);
6、本人《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7、個人繳費憑證,如郵局代扣存摺;
8、由本人填寫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職)申報表》。
⑤ 黑龍江省雞東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怎麼交費用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有多個檔次,從每月幾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投保者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選擇合適的檔次交納,在當地街道辦事處所在地,會有社會勞動保障服務所,你可以去那辦理交納養老保險事務。
⑥ 黑龍江省雞東縣農村養老保險
對的,只有達到退休年齡的人群才可以申請一次性交清的。
退休年齡之前的,交內15年,可以多交容,到時就可以多領。
身為農村,可以在試點區參保農村養老保險,其交納是根據當地農民去年的純收入為基數,再按一定比例交納即可,交得多,對應將來就可以領得越多。
比如去年純收入為8000元,那麼交納金額為8000*10%=800元。
同時,國家也規定了退休領取,退休年齡為:60歲。按月領取。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則進行,這只是養老補助,同時也需要採取其它的方式來輔助解決養老問題。
⑦ 雞東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為什麼不公開
已經公開。全文如下:
雞東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簽發時間: 2012-07-16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黑龍江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由縣民政局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含有農業人口的社區居委會受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農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明德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程序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對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差額補助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
第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0元/人、年。
第五條 凡居住在我縣並持有我縣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戶口不在本縣在外讀書的子女)年人均純收
入或實際生活水平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均可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撫)養關系並在同一戶口共同生活的人員,包括: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六條家庭純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按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口徑計算),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加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收入;
(二)外出務工收入;
(三)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及轉租承包地等獲得的收入;
(四)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撫)養費;
(五)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六)各種保險金、補償金、退休金、養老金、儲蓄存款及利息、現金及有價證券等收入;
(七)農村「五保戶」五保供養收入
(八)困難家庭得到的救濟款(物)和捐贈款(物);
(九)享受國家惠農政策的補助、補貼收入;
(十)其它按規定應計入的收入。
第七條 農林牧漁業及一些經營性收入的計算可依據縣農業、統計、物價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測算評估平均收入,計算家庭純收入。
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以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為基數計算。計算公式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前12個月純收入總和÷家庭人口數。
第八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定期補助金、傷殘人員護理費、優待金等;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在校學生由政府、學校和社會給予的臨時困難補助金及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等;
(四)獨生子女費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五)見義勇為獎勵金;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
(七)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八)其它按規定不應當計入的收入項目。
第九條 核定家庭收入時應區別以下幾種情況:
(一)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且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拒不參加勞動的,按上年度當地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其收入;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不能出具有效的收入證明,按上年度當地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其收入;
(二)贍養、扶(撫)養義務人有判決、裁決或協議的,依據判決、裁決或協議計算。無判決、裁決或協議的,一般家庭贍養、扶(撫)養義務人支付贍養、扶(撫)養費按年每人120元計算,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生活較富裕的,應適當提高贍養費、扶(撫)養費;
(三)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不計算贍養、扶(撫)養費;
(四)家庭成員分立戶口但共同生活的,確定其家庭收入時應合並計算。
第十條 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標准享受低保待遇: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或雖有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撫)養能力的,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全額救助;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其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予以差額救助。補差額度一般分為三檔。第一檔為年人均補差不低於420元;第二檔為年人均補差不低於300元;第三檔為年人均補差不低於180元。
農村低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同時享受醫療、司法和教育等其他救助政策。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雖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但家中有款物積蓄,能夠自行維持基本生活或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二)參與賭博、吸毒、酗酒、嫖娼、不務正業及因違反婚姻、收養等法律、法規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三)將所承包的土地拋荒的;
(四)在戶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學生除外);
(五)雖然生活困難,但家庭成員有勞動自救能力並且具備自救條件,而不採取措施自救的;
(六)擁有非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機動車、行動電話等高消費物品的;
(七)採取虛報、瞞報家庭收入的、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
(八)其他按當地政府規定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二條 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戶籍證明、戶主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殘疾或患病情況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初審。村民委員會正式受理申請後應進行登記,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核實,並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經評議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以村為單位將擬定的低保對象名單及補助金額張榜公示5日以上。對無異議的,由申請人填寫《雞東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由村民委員會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附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對經評議不符合條件的,將所有證明材料退還申請本人並說明理由。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在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通過入戶核查方式對申請人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後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附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和理由,並將所有證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
(四)縣民政部門審批。縣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
鄉(鎮)政府報批的農村低保對象及相關材料進行抽查、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委託村民委員會再次公示5日以上,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公章。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和理由,及時將所有證明材料退回鄉(鎮)政府。
第十三條 低保對象跨行政區域遷移的,持遷出地管理審批機關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
第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保障對象進行定期核查,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的保障對象每年核查一次;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重病、重殘的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貧困家庭成員每季度核查一次。
農村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通過村委會告之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縣民政部門,經復核後按規定辦理增發、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續。
第十五條 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象,有義務參加鄉(鎮)、村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第十六條
農村低保資金的來源為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上級補助資金;農村低保資金財政專戶的利息收入;社會捐助資金及按規定可用於農村低保的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 縣財政部門要在財政社會保障專戶下建立農村低保分戶,將所有用於農村低保的資金納入專戶,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縣民政部門根據當地農村低保對象的實際情況提出農村低保資金年度需求計劃,經與財政部門協商一致後納入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需求及時撥付保障資金。
第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以貨幣形式發放。
農村低保資金發放方案,須經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每季度初將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撥付到受委託的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財政部門應為受委託的金融機構解決社會化發放所需的費用並簽訂《委託協議》,確保用戶隨時支取低保資金。對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對象,可由本人委託他人或由鄉(鎮)民政助理或財政所工作人員2人以上共同代領。鄉(鎮)政府應當對金融機構發放農村低保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農村低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及時審批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無故不按時發放低保資金的;
(四)貪污、挪用、擠占、扣壓低保資金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採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門追回領取的保障金,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查處;對干擾管理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員合法權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低保待遇的單位或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要建立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戶一檔,編號管理,主要保存好《雞東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家庭收入有關證明材料、低保對象名冊、審批記錄、公示情況等;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建立低保對象台賬,主要保管好低保對象檔案、低保金發放名冊、來信來訪舉報及處理結果、定期復查登記表等。各級農村低保機構應實行信息化管理,並公開農村低保政策、辦事程序和保障金發放情況,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如與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時,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從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