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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流轉用地能不能建房

發布時間:2021-01-24 17:23:24

A. 土地流轉後,沒有房子住,可以在非土地上建房嗎

土地流轉後沒有房子住,是不可以在非土地上建房的,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才可以。

B. 土地流轉後可以新農村建房嗎

土地流轉是指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承包地是農用地,佔用農用地建房要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C. 農村個人土地流轉集體能建房子嗎

土地流轉與是否來可以在源農村建房,沒有關系。如果是該村村民,沒有宅基地,可以向該村申請宅基地,經過規劃、土地部門批准後,可以建房。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D. 2016國家關於農村土地流轉後怎麼建房的政策

基本農田不能建,涉及佔用農用地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E. 土地流轉能在上面蓋房嗎

土地流轉後可以建房嗎?首先我們要清楚什麼是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土地流轉簽訂合同要滿足三個原則別人才會統一流轉給你,必須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不能超過承包年限、不能損害其他村民利益。所以土地流轉後建房是改變使用用途行為,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相關知識拓展:
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
一、以「三權分置」為遵循,放活土地經營權;二、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三、以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引導土地規范有序流轉;四、以經營規模適度為目標,促進糧食增產與農民增收同步。
土地流轉糾紛主要表現:
農戶間流轉以及短期流轉中合同簽訂率不高,土地流轉雙方形成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不規范,容易引發糾紛;由於在長期流轉中流轉雙方利益協調機制不健全,因經營風險和市場變化等原因也容易引發利益矛盾。此外,在一些地區,基層幹部對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片面強調和追求農業規模經營而忽視甚至侵害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有的地方不顧條件盲目對流轉下指標定任務,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也導致土地流轉糾紛問題。

F. 流轉土地可以建房嗎扭轉的不是基本農田,可以建旅遊設施嗎

流轉的土地一般都是農用地,如果要建旅遊設施,轉為建設用地的,需要辦理農用地版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權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G. 確權後的流轉土地是否可用於建房

(1)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市場經內濟制度的需要。市容場經濟的基礎是產權制度,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的基礎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國情的重要舉措。眾所周知,家庭承包是從聯產承包開始的,當時農村為了保證「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糧食等農產品,普遍存在以產量最高的農田作為標准田,其他的耕地採取折扣方式以多頂少,即1.2或1.5實際畝折扣為一標准畝,據此承包給農戶。由此,導致承包檔案資料記載的面積與二調面積出入較大,通過全面的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有助於將這些數據摸准搞清,為宏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3)是賦予農民真正財產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保證。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財產權利,通過按《物權法》要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能夠依法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權能,為農民通過入股、抵押、擔保和流轉等形式,增加財產性收入暢通渠道。

H. 租賃流轉土地如何可以合法建房

《農村土抄地承包法》第三十三襲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I. 土地流轉後承包人能否建房

不能復。我國土地實行嚴格制的用途管制制度,不得隨便改變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J. 承包農村流轉土地需要建房怎麼辦

我國抄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襲地和未利用地,按國家法律規定,土地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能隨便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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