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民在自家的土地上建房是否違法
需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論。
一,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農村村民建房目前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上有些原則性規定,具體操作上要看部委規定和各個地方政府相關的規章和條例(一般各省都有),涉及到的部門主要是國土和規劃。
主要有國土資源部2004年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2010年《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各省還有自己的管理辦法(宅基地或者農村建房)。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流程是村民向村委會申請,村上報鄉鎮,鄉鎮上報縣市,縣(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到建設和用地審批,要取得規劃部門的許可證後,國土部門再辦理用地手續,如果涉及到農用地轉用的還要上報省國土廳,
三,一般情況下是鎮里接到申請後組織規劃所、土地所踏勘,新建和擴建的還要上報縣(市)規劃部門審核,都要上報縣國土部門審核。原則上不需要當事人去跑,不過考慮到人手和效率,實際上很多地方是要村民直接先到規劃所和國土所申請的。
總之,就算在自己耕地建房,也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還要先由國土部門申報農用地轉用,受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控制。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屬於違法佔地,國土部門可以拆除並罰款。達到刑法標准(耕地10畝,基本農田5畝)的要以非法佔用耕地罪移送司法。
要是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的話土地管理部門就會對所建的違章建築強行拆除,不過在現實執法中如果所建的違章建築不牽扯到別人的利益,周圍的鄰居對你所建的違章建築不存在爭議或者不存在向土地管理部門控告的,
四,土地管理部門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罰點款,象徵性的從牆上拆下幾塊石頭,等他們一走你再把拆下來的石頭壘上就沒事了。如果存在較大爭議的違章建築土地管理部門就會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強行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
非農戶口不能在農村建房。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
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❷ 怎樣規范農村村民個人建房
近日,該局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該市實際,出台文件進一步規范該市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
農村村民建住宅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涉及到確需佔用耕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並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個人興建、改建房屋申報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辦事處所在地國土資源所(分局)審核,並進行現場踏勘,確定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查地類和用地標准,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其中佔用耕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占補平衡;佔用林地的,應該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禁止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削坡選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處理農村個人建房管理中遺留問題
對於未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已建房的農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規劃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准予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對於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建住宅的,應當依法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法定面積標准建住宅的,按照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處理後補辦用地手續,並實行有償使用。
四是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強化各自職責
要求各國土資源所(分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強化各自職責。國土資源所(分局)工作人員是農村個人建房申請用地現場踏勘第一責任人,在現場踏勘時,必須嚴格審查申請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請用地條件,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確定土地類型。到中心村或異地建房的應督促建房戶與村集體簽訂拆遷協議,限期將原宅基地交回村集體,並將拆遷協議作為申請用地報批附件。現場踏勘人應將個人建房申請書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清楚,特別是現場踏勘意見一欄要明確表述相關條件。所長(分局長)對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報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市局將組織規劃股、執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發現違法、違規申報個人建房用地現象,局黨組將從嚴處理。
❸ 農村建房用地申請怎麼寫呀,急。。
農村居民建房的「申請」,按照國土資源部對宅基地的管理內相關規定,應該向容村委會進行「申請」。申請書寫方式如下:XX村民委員會:(頂格寫)另起一格寫:寫明申請的事由,如:因房屋年久失修,現無法居住,已成危房。或者本人已和父母分家,現沒有房屋居住,(只要寫明申請建房的原因即可)。根據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向村委會申請,在(什麼地方)屬於我管理使用的荒坡(或耕地)內修建(多少)平方米的房屋,敬望村委會批准為謝。落款:****村民小組(簽上姓名);在此項目下寫上申請日期。
❹ 農村建房不是本村村民並且已經建好並也有違章建築
屬於違章建築應於拆除。
農村違章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
(一)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農用地」就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確為相關法律所禁止,屬於違法建築。
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❺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5)規劃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思路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❻ 農村蓋房申請土地需要怎麼一個程序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❼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集體建房
第三章 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並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准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❽ 農村村民宅基申請審批表怎麼填寫
一、申請人姓名、鄉(鎮)、村、現住址、聯系電話由申請人填寫。其中,鄉(鎮)、村填寫戶口所在地。
二、申請用地理由由申請人填寫後,簽字並蓋人名章,無人名章可按手印。
三、申請戶基本情況由申請人按戶口簿填寫,並附具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四、現有住房情況中的位置欄填寫到所在自然村的位子,如:XX鎮XX村XX自然村村東。
五、是否出賣過住房,如沒有填「無」,如出賣過住房需填出賣住房時間及間數。
六、是否出租住房,如沒有填「無」,如出租住房需填出租住房時間及間數。
七、村委會意見由村委會填寫,並由村委會主任簽字後,加蓋村委會公章。
必需包含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意見、張榜公布村民意見、村委會對申請人填報的上述情況的核實意見、是否同意申請宅基地。
並附具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紀要、張榜公布證明材料。
六、擬批准佔地情況由鎮政府在實地勘核擬申報宅基地情況後填寫。 如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需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七、鄉(鎮)政府意見需包括對申請人、村委會填報內容及材料的核實情況,並說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是否由規劃部門出具意見,並附具規劃意見和有關圖件。
八、規劃意見欄,如果本區縣均沒有對農村村民宅基地出具規劃意見的可不填。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8)規劃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思路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的行政法規、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在實踐中,主要是依據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條例來進行申請的。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這個標准要根據各省自己的規定來辦理。
❾ 怎樣依法申請宅基地,辦理建房用地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
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❿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
國家明文規定各村進行宅基地規劃,以後必然執行,現在的規定也明確了不符合規劃不予辦理證件,即不認可是合法的,應該在拆房時調整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