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商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兩者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農村商業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區域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地方金融機構。
2、發起人不同
農商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實力的企業發起成立。
而農村信用社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3、監管部門不同
商業銀行主要受銀監會監管,而信用社作為省聯社的發起人卻主要受省聯社監管。
4、管理方式不同
信用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
農村商業銀行以股東大會作為最高管理機構。
5、經營模式不同
農村商業銀行作為一個整體,以整個銀行的盈利為目的,每個分行都會受到總行的直接管理。
而農村信用是在省聯的指導下獨立運營,每個農信社都是一個獨立法人,自負盈虧,省聯可以管理和知道信用社的發展,但是不能幹涉信用社的業務。
6、服務對象不同
信用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它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主要服務區域在農村。
而農村商業銀行是一種區域性金融機構,它服務的對象比較廣,跟其他銀行機構是一樣的,客戶群體可以是農村,也可以是城市,可以使企業也可以是個人。
7、業務范圍不同
農村信用社一般主要服務本地,以縣級鄉鎮一級為主,而且信用社之間相互獨立,目前各省的信用社是獨立的,沒有任何關系,相當於各省的農村社是屬於獨立的金融機構銀行。
而農村商業銀行除了服務本地市場之外,還會根據市場的需求在外地開設分行,甚至是跨省開設分行。
信用社和農商行還是有一定的關聯性的,目前很多農村商業銀行都是從信用社發展改制而來,而且信用社發展一定的階段,符合一定的條件之後就可以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
目前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
『貳』 農村信用社和農商銀行是不是一樣的
農商銀行前身就是農村信用社。有些大城市把農村信用社改製成農商銀行。其實它們是同一機構。
『叄』 農村信用社是不是也叫農商銀行
農商銀行和農村信來用社是一個源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升級之後成為農商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央行批准成立的,主要作用就是籌集農村的閑散資金,為農民和農業的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但是以後不會建立農村合作社,目前的農村合作社要全部更改為農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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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農商銀行是不是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呢
兩家不是一個銀行,但目前已有部分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
農村回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答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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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農村信用社是不是農商銀行
農村信用社是農商銀行。
「農信社」改組「農商行」,是國務院對於深化農信社改革的路徑部署。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進一步深化農信社改革,積極穩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
在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領域,長期以來形成了多種中小型機構並存的局面,它們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其中,農信社承擔著支農服務主力軍重任,在部分農村地區,它甚至是農民獲得金融服務的唯一渠道。
然而,農信社也有著較重的「歷史包袱」: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制度不健全、資產質量差、潛在風險大。
由此,國務院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中提出,要重點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妥善處理歷史積累和包袱;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其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交由省級人民政府承擔。
(5)農村信用社不是農商銀行嗎擴展閱讀
「農信社」改組「農商行」的機制轉換
一、把化解風險放在首位
1、落實財政、貨幣政策,各級地方政府用「真金白銀」置換農信社不良資產;
2、農信社實施股份制改革和增資擴股,通過股東購買方式化解不良資產,用市場力量加快化解歷史包袱;
3、對於高風險、經營管理水平較差的農信社,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優質企業可對其兼並重組,民間資本階段性控股也獲得政策允許。
二、要「形似」更要「神似
與現代銀行制度相比,新組建的農商行不僅要「形似」,更要「神似」。要求各改制機構從公司治理、資本管理、內部控制、薪酬激勵、高管選聘、經營創新等6方面進行機制轉換,從根本上解決改革中隱匿的「簡單翻牌」問題。
三、深化省聯社改革
隨著改革深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完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省聯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功能,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服務「三農」的能力。
『陸』 農商銀行是不是農村信用社
農商銀行的前身就是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改制之後分成兩個銀行:一個就是農商銀行,另一個則是農合銀行。
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有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柒』 農商銀行是不是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社員提供金融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獨立企業法人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籌集農村閑散資金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目前有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部門
『捌』 農村信用社和農商銀行是不是一個系統
農商銀行一般由農村信用社改名而來。
農村信用社和農商銀行都屬於地方性金融機構。雖是垂直管理,但省一級即為最高的管理機構,尚未同其他商業銀行一樣,在全國范圍內歸屬總行管理。
所以,雖然名稱相同,但各省之間分屬不同的單位管理。
『玖』 農商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一個銀行嗎
不是。
1、農商銀行:農商銀行是農村商業銀行的簡稱,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2、農村信用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9)農村信用社不是農商銀行嗎擴展閱讀:
一、農村信用社的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二、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三、農村信用社的管理:
1、所有人:早在50年代,人民銀行在農村的網點就改為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出錢組成資本金,社員用錢可以貸款。
但是這個信用合作社,從來都不是農民自願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辦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的出資只佔很少部分。50多年來信用社的體制雖然改了不知道多少次,但「官辦」是一以貫之的。
2004年左右,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資金(央行就拿了1650億)給信用社的虧空買單。所以說信用社的產權並不模糊,它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2、管理人:縣聯社與單個信用社的關系,就相當於總行與支行的關系。一個縣里有縣聯社,一開始縣聯社歸農業銀行管;1996年之後又歸人民銀行管;1999年之後人民銀行又逐步組建了地(市)聯社,縣聯社又歸地(市)聯社管。
2003年之後,人民銀行退出,取消地(市)聯社,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聯社,省聯社管著縣聯社。到此為止,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講,每家縣聯社都相當於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內的縣聯社共同入股,組建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其實還是縣聯社的「兒子」。
從行政角度講,每家縣聯社又都是一個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而省聯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因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導致經濟上省聯社也成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