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的朋友農村老家蓋房子,施工過程中出現意外,工人墜落死亡。請問房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該賠償嗎
施工隊和你朋友的鄰居家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工人出現意外,應當由承攬內人,即施工隊承擔容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鄰居家做為定作人也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你朋友家做為收益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根據你的簡單描述,初步判斷,施工隊大約會承擔70%的責任,你朋友家和其鄰居家各承擔15%的責任。有免責合同,也不能完全免除你朋友家的責任。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委託律師代理。
⑵ 農村私人建房施工出現傷亡事故
農村私人建房施工出現傷亡事故
盡管此事件沒有一份書面合同、協議。但相互的專承包事實已屬經存在,並發生意外。
對此事承擔責任是以各自的過錯為依據的。
首先受傷的原因是什麼:是個人失誤或違章,還是別人的過錯。誰的原因就要承擔一些責任了。
再有參與的各方都沒有約定各自均有過錯再按實際能力各自承擔。
此事就是訴至法院也是這么個原則但還的給法院、律師出些錢。全都要參與人最後結賬。所以建議各自拿出誠意協商解決為好。
⑶ 農村30年前有人在自家中意外死亡現在可以建房嗎
這個東西信則有,不信則無,就看你本人信不信這個東西?如果你太信,還是不要造房子好了,如果你不信這個,你就可以造
⑷ 我公公2011年死於一場意外,是給農村鄰居家建房當場摔死,當時法律意識淺薄,都是村裡人私底下協商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內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容的權利。
我國民法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
①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
②特別訴訟時效。即部分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它們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③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⑸ 急!!!農村蓋房子建築工人意外死亡房主要承擔什麼責任
要查明包工隊是否在工商部門登過記,是否有工程公司一類的資質,如有死者與包工隊因存在勞動關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包工隊索賠。與房主無關。
如沒有資質,房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 :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內容除搶救費用外,還包括: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死者家中有需死者扶養的人,還要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⑹ 農村自建房工程,因意外有一名工人死亡。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包工頭有多大責任,開吊車把工人碰掉摔死亡,應負多大責任,房主應負多大責任
⑺ 建房施工發生意外死亡事故如何賠
應由房主或僱主賠償。建議聘處理。
建議盡為你們提供法律幫助;本案可直接與我聯系,願為你們提供法律幫助。
我們願竭誠為你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⑻ 農村個人建房包工頭意外從樓上墜落身亡這個責任怎麼判斷包工頭有沒有責任還是業主的責任
您好!遇到這種情況,包工頭和僱主各承擔50%的醫療費、護理費和誤工費。謝謝閱讀!
⑼ 農村建房,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有什麼責任
農村建房,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9)農村建房意外之人死亡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⑽ 福建鄉下自建房意外致死事件:死者56歲為建築師傅幫工,為房主建房,涉案人物責任與賠償問題怎麼落實
雖然沒有合同,擔構成僱傭合同,你不可能一點責任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