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自建房多少年後就能夠認定為合法宅基地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版不得超過省、自權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還是強調符合宅基地的相關使用規定吧,不是認定是審批批准
⑵ 農村住房多少年不算違建
未經人民政府合法有效的行政許可審批,永遠屬於違法建築
⑶ 農村房子沒有手續怎麼辦,住了幾年,還可以辦嗎
你好,現在農村房屋都得有房照。也就是(房產證)你可以到你所在的當地鄉鎮政府的村鎮辦公室咨詢,把你的具體情況說明一下看看是否符合補辦的條件。如果符合的話:是應該可以補辦的。
⑷ 農村咱建房沒有經過審批手續己經十幾年了但是村委同意建的要被拆除嗎
自建房沒有通過審批手續的,十幾年的時間足夠你去補辦土地證,如果沒補辦,被強拆的話,很難拿到補償
⑸ 在農村自建房子,有沒有違章建築過了幾年就不算違建的說法
沒有。農村建復房必須申請建制房審批手續,拿到建房許可後方可建房。而且原則上不允許佔用耕地新建房屋。如果屬於違建,那麼是不可能辦到手續的,直到拆遷為止也應是違建性質。如果該地經濟發展形式好,還要看建房處屬不屬於規劃區,一般規劃區無法申請新建房屋的。
(不過在農村也存在這種情況,當地如果屬於政策性原因很多原本可建房人群無法申請到建房手續的,在拆遷時一般會出於開展工作方便的原因而將房屋視為正常建築予以賠償後拆遷。)不過各地政策不同哈,具體地域具體分析了。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⑹ 國家規定農村建房需要報建手續嗎
一、農村自建房報建申請流程
1、農村自建房報建簡易流程
申請→審核→報備→勘察→劃線→出圖→填表→審批→通知→建房
福居庫認為,農村自建房報建程序雖沒有商品房報建程序那般繁瑣復雜,但也不簡單,其中涉及到的部門便有2~3個,步驟手續就達到9個之多。
2、農村自建房報建詳細流程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農村自建房應按照下列程序步驟合法申請辦理建房手續。
①由建房戶提交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②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並加蓋公章(部分地區為村委會初審)。
③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部分地區由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並公示)
A、鎮村建辦給出初審意見
B、鎮土地分所給出初審意見
④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
⑤報市(縣)級主管部門聯合審批:
A、市(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發批准文件;
B、市(縣)土地局審核,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發批准文件。
⑥鎮政府收取建房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⑦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⑧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⑨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用地保證金。
⑩建房戶憑臉收合格證,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⑺ 農村村民沒有手續就建房的屬違法嗎
農村村民沒有手續就建房的,除了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其他均屬違回法。
宅基地是農村答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以下情況均需要辦理手續: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禁止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農村村民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佔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⑻ 農村建房手續未經過國土批準是違法建設嗎
農村建房手續未經過國土批准屬於違法建設;
如果沒有經過報建的就是屬於違法,一般農村用地是不能用作非農建設的,要進行建設必須先征地收歸國有,無證就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收土地方案時一並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⑼ 農村土地建房12年了,沒辦手續受法律保護嗎。如果受法律保護,用什麼法來維護。謝
沒有法律保護呀。快補辦吧。2002年清理集體房屋的時候出10多元就可以辦的土地使用證為什麼不辦呀。真是糊塗。 我2001年到2003年一直是清理集體房屋的當是政策相當好。
⑽ 規定在幾幾年前建的無證無審批的農村自建房不算違章建築
無證無審批的農村自建房:算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只要在蓋的時候沒有辦理審批手專續,都算違章建築屬(這是一般情況,別說那些建國以前、建國初期那些有關建房的法律、政策還沒出台前蓋的另當別論)。至於如何處理,這就要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具體問題需要集體分析。10年以前也就是2001年左右的的無證房子肯定是違章建築。農村的房子可以按照土地法處理。
《土地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條款供你參考,違反規劃的拆除,符合規劃的沒收,並且可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