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蓋房有什麼要求
小弟在某三線城市生活在城市中有一小戶型住宅,今年本地房價漲上去了所以想把房子賣瞭然後在老婆家自建一套房子(老婆家離市中心也就3公里屬環城西路位置)。
老婆家有這么幾處地基:第一是岳父建的四層樓房八十年代末的(A房),此樓東邊平行的有兩間半60年代的低矮平房加上道地那麼落地面積大概100平方左右坐落在小坡上(B房),這平房東邊是塊竹地也有80多平方(C地),背後是山相差8-10米。然後平房前面還有兩間房也是60年代造的,兩間房在110平米之間(D房),現在要造的話可以選擇(B房)全部和(D房)的一部分不夠的話可以用(C地)一部分。
那我想問一下現在農村自建房的話是不是不能超過原土地上建築面積,還在怎麼批的,我很困惑啊,然後B,C,D的所有權都是老婆奶奶的,她很想我們能生活的近點,所以說如果村裡或鄰里以我是外村人找麻煩的話我能不能以奶奶的名義造房,造好以後叫奶奶公證給我,另外說一點,小舅子和我挺好的,他說要造的話就來吧。
現在房價這么高了,與其在市中心住百十個平方的小房子還不如在市郊建個小別墅,所有請懂建設的朋友給拍拍磚,在此小弟先謝過了!!!
妻子戶口沒有遷出,妻弟玩性未泯還未結婚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
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
2. 農村建房歸哪個部門管,農民蓋房要找哪些人批准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3. 農村建房補貼有哪些條件
農村建房補貼申請人群:
1、貧困戶:比如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的貧困水平線的低保戶,沒有經濟來源的五保戶。這類人建房都可以拿到補貼。
2、遷村騰地戶:如果是因為建設高鐵、公共設施等有關服務導致農村的房屋需要拆房和征地的情況下,響應國家的號召遷到其他的地方,自然會給予相關的補貼資金。
3、新農村建設戶:實行新農村建設的地方,由政府負責,對按照規劃要求建房的將給予補貼。
4、危房改造戶:房屋破舊嚴重的,可以獲得相應的改造資金。各地區對危房的評判標准不同,所獲得的補貼金不同。
5、殘障貧困戶:持有殘疾證,且因生活不能自理,導致生活貧困的人員,在唯一可居住的房屋殘破,經鑒定屬於危房的情況下,是可以領取新農村建房補貼的。
政府對各類對象和危房等級的戶均補助標准為:
1、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2、五保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3、五保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4、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5、困難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1萬元。
6、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7、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8、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2萬元。
建材下鄉是農民個人在宅基地自建住房,可按照購買建材發票上所標明的銷售價格,按13%的比例補貼;在縣級以上和新村建設區內集中集資建房的,且達到本地區節能建築標准或採用新型節能集成房屋,按農戶實際集資額20%補貼。
低消費和最高補貼限額分別為:每戶農民自建房建材最低消費額不低於1萬元,最高補貼額不超過5000元;在新村建設區內集中集資建房及建設節能集成房屋最高補貼額不超過2萬元。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於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制定《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2011年6月22日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社〔2011〕8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金申請與資金分配、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考評、監督檢查、附則6章21條,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條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支持對象為,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貧困戶,優先支持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等貧困戶危房改造。
第十一條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用途為,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農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繕加固等支出,以及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戶節能建築材料購置、節能技術使用、取暖方式改進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4. 農村新建房有什麼要求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中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3、根據《關於農村超高超大建房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有以下規定:
(1)房屋布局
農村房屋布局分為垂直分戶(主要是指建築層數2到3層)和水平分戶(建築面積4到5層)。
(2)高度規定
這兩種類型的房屋每層的高度是不得超過3.3米的,這也就意味著在農村建房,如果是建兩層的,不能超過6.6米,如果是三層的,不能超過9.9米。
(4)農村建房條件人員擴展閱讀:
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5. 農村蓋房需要哪些條件和手續
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專地合同,並按照合屬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5)農村建房條件人員擴展閱讀:
建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2、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 對於農村建房國家有什麼標准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條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農村建房條件人員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流程: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7. 城裡人如何合法在農村建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城裡人想在農村買宅基地建房,那是不行的,是違法的。國土部、發改委等官方多次強調,城裡人到農村買宅基地的口子不能開。但是城裡人真的就沒機會在農村蓋房子了嗎?其實,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城裡人也是可以到農村蓋房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是農村戶口
這種情況現在也很普遍了,比如有很多兄弟姊妹的家庭,部分成員早已經把戶口遷出農村,但隨著老家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改善,現在也想回家建房,與兄弟姊妹一起,在老宅基地上建多層房屋。不過對於這種情況有兩個注意事項:
一是宅基地面積、高度不能超標,每個地方都有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准,要嚴格執行;
二是非農戶口的家庭成員雖然可以一起建房,但由於沒有農村戶口,只能出資出力,對於宅基地是沒有什麼權益的,後期一旦發生糾紛就比較麻煩,最好是能簽訂一份書面合同,把每個家庭成員的份額都寫清楚,有備無患。
四、重新把戶口遷回
目前雖然取消了農業戶口,戶籍不再有農業與非農業之分,但是城裡的戶口和農村的戶口還是不一樣的。農村的戶口有宅基地、承包地等,城裡戶口沒有。所以很多戶口遷到城市的朋友又想把戶口遷回農村。
特別說明:如果雖已把戶口遷到城裡了,但家裡的宅基地、承包地還沒交回給集體的,那按國家最新政策規定,集體不能強制收回的,可繼續使用。
8. 農村蓋房需要哪些條件和手續
網友:家裡在農村,今年想蓋房,想了解一下詳細的過程,都要去哪些政府部門辦手續?
1.村民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2.村民小組開會討論。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
3.村級組織審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4.鄉鎮政府審核。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PS: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9. 農村建房最多可以審批多少平方米
根據村情與所處地理條件不同,有不同的標准,但農村建房最高可以審批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各地政策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