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信用社收款二維碼收錢會產生商業所得稅嗎
提問
農村信用社收款二維碼收錢會產生商業所得稅嗎?
農村商業銀行二維碼收款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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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了即將
來自網路知道認證團隊 2018-03-30
答:商戶可以開通二維碼支付業務。
商戶可持營業執照,身份證,借記卡及公章
到當地農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二維碼支付業務。
二維碼支付是一種基於賬戶體系搭起來的新一代無線支付方案。在該支付方案下,商家可把賬號、商品價格等交易信息匯編成一個二維碼,並印刷在各種報紙、雜志、廣告、圖書等載體上發布。
用戶通過手機客戶端掃拍二維碼,便可實現與商家支付寶賬戶的支付結算。最後,商家根據支付交易信息中的用戶收貨、聯系資料,就可以進行商品配送,完成交易。同時,由於許多二維碼掃碼工具並沒有有惡意網址識別與攔截的能力,騰訊手機管家的數據顯示,這給了手機病毒極大的傳播空間,針對在線惡意網址、支付環境的掃描與檢測來避免二維碼掃描渠道染毒。
2016年8月3日,支付清算協會向支付機構下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明確指出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業務需要遵循的安全標准。這是央行在2014年叫停二維碼支付以後首次官方承認二維碼支付地位。
我來答
共4個回答
來自網路知道認證團隊 2018-03-30
二維碼支付是一種基於賬戶體系搭起來的新一代無線支付方案。在該支付方案下,商家可把賬號、商品價格等交易信息匯編成一個二維碼,並印刷在各種報紙、雜志、廣告、圖書等載體上發布。
② 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股金分紅所得按照稅率20%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農村信用社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③ 農村信用社資產率是什麼
一、關於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城市合作銀行及其所屬支行,凡是由城市合作銀行統一建立帳簿、統一編制資產負債表、統一計算交負擔盈虧的,可以以城市合作銀行為納稅人統一向當地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仍應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為納稅人,向當地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管理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城市合作銀行實行由支行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向所屬支行提取(分攤)總行管理費。支行按規定上交的管理費可以在稅前扣除。關於總行提取(分攤)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的規定執行。
三、關於加強財務管理問題
城市合作銀行是在原集體性質的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組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鑒於企業財務制度與企業所得稅密不可分,應納稅所得稅是在企業財務核算成果(利潤)基礎上經過納稅調整後確定的,顯然,做好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是做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因此,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任務,使財務管理與稅收管理緊密結合,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職能作用,要一如既往,切實把加強對城市合作銀行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對城市合作銀行的資產盤盈、盤虧、損失、呆帳、壞帳、投資損失的管理,凡不按規定報經國家稅務局審批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
四、關於呆帳處理問題
(一)在組建城市合作銀行時清理出來的信用社貸款呆帳損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帳准備金核銷,不足部分,經批准後可在營業外支出中核銷。對清理出來的已確認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帳准備金核銷條件的貸款,可暫轉為遞延資產進行管理;也可以逐次用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核銷。
(二)實行統一納稅的城市合作銀行,信用社於加入時按規定核銷貸款呆帳損失後如呆帳准備金有餘額,應全額轉入城市合作銀行;如其餘額達不到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則差額部分由信用社用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補足後轉入城市合作銀行。
(三)組建城市合作銀行時已核銷的呆帳貸款,於以後年度收回的,應計入當期損益。
呆帳貸款的認定條件和核銷呆帳損失的審批程度、許可權,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國稅發[1996]225號)執行。
④ 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的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沒有費用扣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
⑤ 我在個人所得稅里綁定的是農村信用社的卡,怎麼收索不到呢
可以直接去稅務局大廳查詢一下。
⑥ 信用社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25%,不過對信用社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今年財稅【2010】4號文件對信用社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具體文件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請遵照執行。
⑦ 農村信用社分紅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為股東分配紅利,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該條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5]207號)規定:「一、納稅人2005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二、納稅人2005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管理范圍的,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三、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四章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雙向申報制度,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所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從雙向申報制度的立法本意可知,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自行納稅申報義務並未排除支付人的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時,應該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並未要求個人對股息紅利所得自行申報,從而排除公司的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公司作為紅利支付人,如果在支付紅利時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⑧ 農村信用社的股金分紅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要交所得稅,按20%比例核算,除了國債的收入,一般股利收入,都要交所得稅的
⑨ 農村信用社的股金分紅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一、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比照當前城鄉居民5年期儲蓄存回款利率扣除,即年答末超過個人所出股金或投資額2.4%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2.4%的部分照章征稅。
二、除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股息、紅利外,個人取得的其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一律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統一規定執行。
⑩ 農村信用社的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是否有優惠政策
根據《遼寧省地稅局關於答復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函》(遼地稅函版〔2013〕165號)文件的權規定:「《關於個人從農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09〕89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省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農信社轉製成農商行後仍適用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