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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商業銀行稅

發布時間:2021-01-28 10:03:59

『壹』 關於農村商業銀行稅易通

開戶時需要你提供國稅地稅登記證.具體納不納稅是你的收入利潤決定的,不是銀行賬戶的事情.

『貳』 農村商業銀行發的信息說:稅銀過渡資金是什麼意思

農村商業銀行發的信息說:稅銀過渡資金,應該是通過稅銀過渡資金賬戶轉的錢進來。

『叄』 營改增後商業銀行稅收優惠的變化

營改增後商業銀行稅收優惠的變化
稅收優惠
(1)金融機構向農戶小額貸款(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以下)而取得利息收入,按9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a.關注類——計提比例2%
b.次級類——計提比例25%
c.可疑類——計提比例50%
d.損失類——計提比例100%
(3)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a.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含300萬)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上門追索,具備一項即可,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b.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但不超過1000萬(含1000萬)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司法追索,並有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c.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4)國債利息收入
因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但是轉讓國債而取得的收入,要按財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為取得該國債而發生的成本之後,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屬於不征稅收入。

『肆』 我國商業銀行主要要交納的稅種有那些 稅率多少

營業稅,稅率為%

增值稅,稅率3%

所得稅,稅率為25%

城建稅,稅率為營業稅和增值稅之和的7%

教育費附加,稅率為營業稅和增值稅之和的3%

房產稅:按所擁有房產原值的70%*1.2%計算,分季度繳納

車船使用稅:按實際擁有使用的應稅車輛繳納

印花稅:按簽定合同或啟用帳冊或領受應稅憑證申報繳納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

文化事業建設費:從事廣告業、娛樂業的納稅人還須按應稅的娛樂業、廣告業收入申報繳納,費率為3%

商業中的五大稅種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五大類。

稅收種類的簡稱,構成一個稅種的主要因素有徵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稅、免稅及違章處理等。

不同的征稅對象和納稅人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個稅種的主要標志,也往往是稅種名稱的由來。同時,每個稅種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賴於一定的客觀經濟條件。

(4)農村商業銀行稅擴展閱讀:

稅收按其管理和使用許可權劃分,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這是在分級財政體制下的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通過這種劃分,可以使各級財政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和一定范圍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從而有利於調動各級財政組織收入的積極性,更好地完成一級財政的任務。一般的作法是,將稅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面廣,而由全國統一立法和統一管理的稅種,劃作中央稅。一些與地方經濟聯系緊密,稅源比較分散的稅種,列為地方稅。

一些既能兼顧中央和地方經濟利益,又有利於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積極性的稅種,列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當前我國的中央稅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農業稅(2006年取消)、牧業稅(2006年取消)以及一些對財產和行為的課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主要有增值稅、資源稅等。

『伍』 農村商業銀行代發工資要扣稅嗎

銀行是不管扣個人所得稅的,你們工資的個人所得稅,由你們公司負責代扣代繳,扣完稅金後的金額才要做成付款資料交給銀行,銀行按收到的資料發放工資就可以了。

『陸』 注冊地為市區農村商業銀行的增值稅率

注冊地為市區農村商業銀行的增值稅率為6%

『柒』 商業銀行繳納各項稅費的比率是什麼

一個可以適當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其他活動吸引存款,另外可以申請同業資金拆借彌補資金不足

『捌』 稅務局認可農村商業銀行嗎

稅務局認可農村商業銀行的。

『玖』 你好,請問,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成文日期:2002-01-07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0〕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鑒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除外)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管工作將於2002年底結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由各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各地國家稅務局給予配合。
頒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是加強營業稅管理,推進營業稅管理信息化、現代化,保證營業稅收入,確保完成2002年稅收任務的重大措施,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保證此項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是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章 金融保險業征稅范圍
第五條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第六條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第七條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第八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
第九條 保險業務。
第十條 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
第四章 營業額的確定
第十一條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第十二條 外匯轉貸業務包括:
(一)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息等)。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債券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債券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三)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外匯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外匯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第十五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條 保險 (一)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保費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二)儲金業務保險公司如採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後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條 外幣摺合成人民幣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將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後計算營業額。原則上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允許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
第五章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八條 貸款業務,按《國家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執行。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第二十一條 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六章 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征管法、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報送下列資料:(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三)《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四)《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五)《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六)《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七)《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八)《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九)《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十)《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十一)《保費收入明細表》(十二)《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十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資料的填報要求(一)各種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分別向國、地稅機關各報送一式三份,稅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稅人,兩份留存。(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保費收入明細表》、《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等表,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各項內容,沒有開展的業務是否需要報相應的空表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後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於季度終了後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實行電子申報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以及發生其他違章行為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拾』 司法拍賣農村商業銀行過戶稅費多少

法院拍賣的房產稅費跟二手房過戶一樣。
稅費約為報稅價的10%(賣方:個人所得稅專3%(房產證大於屬5年的免)、營業稅5.5%(房產證大於5年的免),買方:契稅1.5%,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以上稅點均按小於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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