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83年的農村自建房,98年房產證是2層,當時各種原因只建了一層。那麼現在還可以建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房屋建造范疇。
我的看法如下——
1、1983年的房屋,內1998年辦理的房產證,房屋實際是容一層,但房屋權屬證書上是兩層,這個就存在一個問題:房產證與實物不符。不知道你當時怎麼能辦下來產權證的。
2、現在是否可以加蓋另外一層??
(1)如果當時辦理房產證的時候,確實有準予蓋兩層的相關審批文件,並且還能查證到當年的文件,需要重新報批,並辦理准予施工手續;
(2)如果當年的文件已經無法查閱了,那麼,需要所在村、鄉相關部門給你出具證明,證明當時確實有這回事,然後,提出申請,報建設單位和房產管理部門審批。
(3)如果無法查閱當年的文件,而所在村、鄉也不願意給你出具證明,那麼,這個事情估計很難辦理。如果是這種情況,建議你咨詢你所在地的建設部門如何解決。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⑵ 農村自建房建在1998年超平方算不算違章
建議咨復詢當地城建部門,制一般1990年前的農村房子都沒證的。一般正常面積內的住宅房不會算違章建築的,比如你們一家4口人,佔地面積125平米,是可以的。除非是亂搭亂建的房子,而且影響不好又超面積的,會算違章建築拆掉。
⑶ 我家是農村老宅基地98年建的房,當時建房證也辦了的。現在國土局到村
可到當地土地局找土地證的存根,縣級房管局應該有早些年房屋相關檔案。然後找村委員會開個證明。
⑷ 我家是1998年修建的房子是宅基地但沒有建房手續算違章建築嗎
沒有單純的建房手續這一說,政府批准了宅基地(使用權)就是允許蓋房了,回當然也可以補辦審批宅基地手答續,只是有可能挨罰,不符合使用規定批准不了就免不了要放棄房子了。說違章不貼切,應該是違法建築,另外土地是違法佔地或者改變用途
⑸ 98年農村房已建沒房證,現在去批能批的下來嗎
那你要去咨詢村委政府,問問你建造房子的地方,是不是屬於可以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如果是按照國家標准建可以建造房屋基地的,應該可以補辦房證的。
⑹ 98年農村自建房沒有房屋土地使用證國土局沒有存根為什麼怎麼辦
現階段我國正進行新一輪的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如果沒有90年代初辦理的農村宅回基證,將答根據無證辦理,在進行農村宅基地確權時直接登記計劃辦理人的信息,可能第一批發證不會發放給你,但只要符合規劃早晚會發放的,只是時間問題。
⑺ 農房98年加層的要有什麼手續才合法
98年加成的,要有什麼手續才合法,98年的,如果你要加成,等於是重蓋的,一定要到房產部門去辦理相應的手續
⑻ 農村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在1998年時都需要什麼手續才合法必須辦理正契嗎
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明文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買賣交易。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是禁止農村宅基地的買賣交易的。 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確實可以依照法律途徑進行合法有效的流轉,切使用權的對象限定為農村的集體成員,並且一旦將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去後就不得再擁有新的宅基地了。此處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⑼ 農村房子98年建的,沒有房產證,有一張建房許可證,現在都在更換新的房產證,問我這個能辦房產證嗎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內記的,應當提交容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村裡要的10000元不知道是否土地使用費,如果無收費許可證,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