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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荒山可以建房嗎

發布時間:2021-01-30 22:54:01

⑴ 有關農村使用荒山建房的問題

這事不好辦,主要就是你沒建房證,而是今年建的,是早許多年建的就更好,當時不用建房證、版。你權的房手續不齊,政府是有權拆你的房子。但那荒山是你的啊,你有使用權啊,村裡應該會補些錢給你的。你要是當時在山上栽些樹就好了...... 你先住在裡面別走,就算他敢強拆,也要保證你家人的安全,弄傷了你的人,你告他,咨詢一下當地律師吧,他比較了解當地情況。

⑵ 農村園地可建房嗎

■農村自留地法律性質
農村自留地法律性質的規定,散見於建國後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農業經濟管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件。1955年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首次對自留地的法律性質作出規定: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同時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16條、1957年《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1981年《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分別擴大了自留地的規模,從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後的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村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對自留地未單獨提及。200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自留地、自留山仍規定為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質應等同於承包地,均為農民集體所有。從具體政策運用上來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區別是自留地不征農業稅。當然,現在承包地也取消了農業稅,2006年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廢止《農業稅條例》。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區別。租約到期,當然存在續租及重新承包的問題,集體的性質是不變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體的得益,是需要集體成員決定的。

■自留地法律規定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相關規定

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自留地不參加重新分配。在補償和流轉等問題上並沒有什麼區別。

對於土地的補償與承包地沒有區別,土地實際耕種的人應該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果給他人使用,在土地補償的時候,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當由使用人獲得,與自留地的用益權人無關。

農戶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自留地)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但是事實上的處分廣泛存在。主要的行為是:利用自留地甚至承包地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或者發展林果業,在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甚至基本農田上進行「退耕還林」。

拋荒,在自留地以及屬於公益林的自留山、責任山上建墳、砍柴、挖脂、打獵等等極為普遍。其他還有在耕地上開礦,取土等等。這些違法法理的事實行為的發生往往不會受到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阻止,形成事實上的處分。根據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這就意味著農民集體對土地只能在規劃范圍內進行處分。土地變性的權力由國家掌握。如果國家出於公共利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徵收、徵用某塊集體所有土地,那麼農民集體有義務配合,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對發包方規定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了土地補償費與徵收安置費總和的最高限度,集體與政府的談判只能在這個范圍內。如果集體組織成員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2005年7月2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發包方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在承包經營權轉讓時,必須保護實際耕地者的權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最高限額。」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一)徵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含園地、魚塘、藕塘,下同),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徵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三)徵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等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四)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

(五)徵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徵用耕地,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徵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給予作價補償;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第四十二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被佔地單位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佔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8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地被佔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地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相鄰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是指社員依法對在農業合作化後集體分配給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種植農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種植林木的權利。

⑶ 農村自己土地可以建房嗎

農村自己土地可以建房子的,只要不是大面積農田和耕地。土地不能買賣,只能轉讓。按道理來說農民自種果園,政府應當補貼,收費都是不正當的。

(3)農村荒山可以建房嗎擴展閱讀:

一、農村個人建房土地辦理土地登記、發證需備資料:

1、戶主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一份);

3、地籍調查界址確認表(一份);

4、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已經政府批準的一份);

5、土地使用登記表(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證明資料。

二、自建房簡介: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

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

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三、相關新聞:

辦法規定,農村居民建房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統一安排、節約用地的原則。選址必須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

城中村內選址的,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地處洪澇、地震、台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農村居民選址建房應按村莊規劃中制定的防災抗震措施執行。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且每戶宅基地佔地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

農村居民建房應以低層為主,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農村居民建房應留有適當的院落空間,建築基底面積不宜大於宅基地面積的75%。

農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舊宅基地上進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175平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積率不得大於1.5,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600平方米。

農村居民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報建手續的,房屋建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其所在鎮政府應按竣工備案面積給予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該費用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屬於農村危房改造並辦理報建手續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將其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

補助資金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負責撥付到位。已經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房戶不再享受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

該辦法同時還明確了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程序和相關法律責任。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居民建房實行監督、巡查管理,並建立農村村民違規建房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參考資料:

網路自建房

中新網萬寧市農村居民建房從此有規定 快來看看!

⑷ 農村荒山建房能批的下嗎,需要哪些手續

可以去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審批,如果荒山在保護林區內肯定是不會批的,也不能修建房屋

⑸ 農村土地可以建房嗎

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版不得超過省、自治區權、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如果不是農村村民,或佔地面積超過當地省級政府的規定,則不可以在農村自建房。
如果是農村村民,原來也沒有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自建房,則是合法的。

⑹ 農村現在可以建房嗎

現在農村可以建房,只要你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得到村、鄉的審批和丈量,在村統一歸化的宅基地內建房,申報縣市級的環保部的審批的,給頒發了農村農民宅基地使用證書的農村戶口的農民,都可以建房。

⑺ 關於在承包村裡的荒山上蓋屋的規定

不屬於集體的荒山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7)農村荒山可以建房嗎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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