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日照市2015年農村自建住宅房屋確權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可以確定房屋產權歸屬嗎
您好,可以這么理解。
要進行宅基地房屋的確權,首先應明確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屬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這是宅基地取得的原則,即「一戶一宅」原則。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村民取得的宅基地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權。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供其家庭人口居住和使用的權利。[1]宅基地使用權僅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通過無償劃撥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主體的特定性及分配的福利性的特徵。
鑒於此,在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應屬於本戶家庭共有,而不是歸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上登記人員個人所有。所以,家庭共有是確認宅基地房屋權屬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然,宅基地上房屋歸該戶農民共有的原則,只是對「一戶一宅」原則的簡單理解,並不能滿足農村錯綜復雜的所有權確認糾紛的需要。[2]在舊村改造的實踐中,被拆遷的宅基地房屋面臨的問題是復雜的,房屋可能會經歷了重建、擴建、繼承、轉讓等一系列過程,甚至家庭成員中的權利人也會變化。在此情況下,則不能單靠家庭共有這項原則來解決,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上述房屋的流轉,從取得方式上講,不外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下面筆者結合房屋拆遷的實際情況,從宅基地房屋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方面對權屬問題進行分析。
二、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權屬認定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過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權利人通過申請獲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從而取得該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權屬應為以該戶為主體的家庭成員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共有權利人的認定問題,共有房屋因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問題,分家析產問題。
(一)家庭共有權利人的范圍
原始取得的房屋,認定房屋的權屬,就是要確定戶的家庭共有權利人。對此,有人主張認定共有人就是通過審查建房審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記的家庭成員來確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非常機械的,不符合我國關於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為在房屋建成到拆遷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員可能會另立門戶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已不是該戶的家庭成員,不能作為該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間該戶的家庭中可能會有新的家庭成員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門戶之前特別是在拆遷安置補償時,應當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擁有共有權。
在拆遷工作中,對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權利人,筆者建議按照如下標准進行確認:(1)建房審批表上所登記且戶籍仍在本戶家庭中的成員,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2)該戶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員;(3)該戶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4)上述在拆遷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
需要說明的是,在拆遷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戶中的部分成員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將其戶口遷出而成為城鎮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該家庭戶的成員,原則上不對該房產享有權益;但是並不妨礙其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去世成員的房產份額。
(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問題
共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糾紛是在拆遷改造中遇到較多的問題之一。問題的起因主要在於房屋翻建或擴建時由一方全部出資或者大部分出資,因此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其所有而引起爭議。
房屋翻建是將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范圍內重建新房。筆者認為,房屋翻建是基於原宅基地房屋及戶內家庭共有權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後的宅基地房屋仍屬戶內家庭成員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員對翻建全部出資或者大部分出資的,在拆遷安置補償時,可以適當對其多分配補償份額。
房屋擴建則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擴建不影響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擴建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則擴建部分的房屋歸出資建設者所有較為公平合理。
(三)分家析產所涉宅基地房屋處分問題
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各自生活的行為。[3]分家單通常是農村分家析產的書面形式,其中所涉最重大的共有財產分割就是房屋。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證明分家單是真實的,是家庭成員協商一致的結果,該分家單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分效力是得到法院認可的。因此,在拆遷改造中,分家單也是確認宅基地房屋權屬的一種重要憑據。
三、宅基地房屋繼受取得的權屬認定
宅基地房屋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繼承取得、贈與取得、買賣取得。
(一)繼承取得
宅基地房屋繼承取得,是指宅基地房屋權利人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依照《繼承法》規定取得其房屋所有權。因此,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即成為該房屋的權利人。
有人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取得,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私產,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4]但是,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了房屋,實際上也就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鑒於存在這種矛盾,筆者建議在拆遷安置補償時,將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房屋補償分開,只有本社區集體經濟組成成員才有權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而房屋補償只要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者即可獲得。這樣就解決了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房屋補償的矛盾。上海市的農村拆遷就採用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房屋補償分開的做法,而我嶗山區則是採用房地一體的補償方式。
在繼承財產的處理上,會遇到因繼承人身份的不同而導致房屋做不同處理的問題。如果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取得的房產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如果繼承人是城鎮居民,其取得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就會得到質疑。為解決該問題,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雖然有如此規定,筆者建議如果繼承人中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由該成員繼承房屋,並由其適當給予城鎮居民繼承人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繼承人經濟補償,這樣會免去一些因確權而需辦理的繁瑣手續,並保證集體經濟資產的穩定性。
對於城鎮化需要而進行的舊村拆遷改造,宅基地房屋的繼承人也無需提前對房屋進行分割,一直維持繼承人對房屋的共有狀態至拆遷安置補償時,因為通常安置的是貨幣或者是商品房,所以不存在上述因繼承人身份不同而導致的分配矛盾問題。
(二)贈與取得
宅基地房屋贈與取得,是指從宅基地房屋所有權人處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受贈人通過贈與方式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同樣稱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但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房屋的贈與應僅限於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較為妥當,否則會導致變相地買賣農村宅基地,致使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從而導致房地產市場出現混亂。
(三)買賣取得
鑒於宅基地使用權獲得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特定身份,且帶有福利性的特徵,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買賣是受限制的。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證和房產證。」2004年10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買賣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即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產生的房屋交易,才能依法產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買受者才能獲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在實踐中,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之間的宅基地房屋買賣通常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如在拆遷改造中遇到本村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出售房產,通常建議雙方先到法院去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然後根據法院對權屬的認定進行安置分配。
總之,鑒於我國目前農村宅基地復雜的社會及立法背景,其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也面臨著許多復雜的問題亟待解決。這需要我國完善有關的立法及管理,特別是要完善農村宅基地房屋流轉的登記制度,確保農村宅基地房屋有清晰、明確的產權,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② 山東新農村建設規劃是怎麼補償的
現在在農村建房,一平方才三百來塊,,這樓兩層才算農村一層100平的房子也就和十來萬,咱倒好搭了自己的房子,還要交錢,,,這時也沒人管,,,,口口聲聲一農民為主,,一切都一農民為重,,,說得好聽,,,就怕沒人種糧食了,,他們吃不上飯。。。
山東每畝建房用地補償款是20 萬,我媽那的住宅面積是一畝多,能補償10萬以上,,但是我們這不光不給補償,還得倒貼錢。。。
③ 2016年乃至今後還會建新農村嗎
絕對會的,而且從沒有停過,你要看大世。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決定,提出實施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 」為內容的新農村建設戰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是統籌城鄉發展和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基本途徑,是縮小城鄉差距、擴大農村市場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
要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明確任務、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強力推進,用科學規劃引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新農村建設近年已經成為國家公務員考試中申論寫作的熱點之一,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
④ 山東農村什麼時候開始建設 新農村建設停止了嗎
所謂新農村建設,就是官商共同開發的房地產行業。懂?停不停看市場需求
⑤ 2016年新農村改造,國家有什麼新政策嗎
黨的政策是一貫性的,新農村建設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按照新時代的要求,對農村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建設,最終實現把農村建設成為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 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不得強制農民拆房重建。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是指導和合理引導,農民才是新農村建設的主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拆建或強制農民拆建房屋。對一些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中需要的集資問題,也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原則。 目前還沒有對農民平常意義上自建房屋的補貼政策,只限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補貼,而且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去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關於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至於補助標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把支持農民建房作為擴大內需的重大舉措,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建材下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多種形式支持農民依法依規建設自用住房。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建房提供消費信貸。
⑥ 山東省新農村住房建設試點
還有濱城區網路地圖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⑦ 2016年新農村建設還搞嗎
朋友,根據柳州市柳南區政府的工作安排:太陽村桐村長洞屯的新農村建設將在2015年3月份開工建設,建設周期為十個月,在2016年元月底之前完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