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資陽搞環保 農村建房不可以建了嗎沙 石子 水泥都不準賣了嗎房子剛建到一半 怎麼辦呢
只要你有建房許可 無所謂的 隨便建
⑵ 本人想在資陽南津鎮農村建房,不知道怎麼辦手續,手續有那些
從簡陽坐汽車到資陽,再坐車去南津鎮,資陽城北車站有直接到南津鎮的車.
⑶ 修資陽小院到丹山鄉鄉公路要村民集資嗎,聽說今年修,每個村民出700元啊,增加農民負擔,上面財政有撥款的
具體的你還的咨詢相關政府部門!
說個不好聽的,就算上面撥款了又怎麼樣!
這個和村民出不出錢,在某些人看來完全就是兩碼事!
⑷ 四川資陽農村建房900一平方貴嗎
微積分倆撿垃圾的邏輯是冬季是垃圾地方
⑸ 修鄉村路需要村民籌錢嗎我們資陽市丹山鎮天池村這次出一千五每人。
個人認為農村的基礎設施屬於政府民生保障內容,如果向村民收取費用,有亂攤派的嫌疑。村民有權拒絕繳納。
⑹ 2019年資陽市丹山鎮華光村的水泥路何時才能開始施工
四川新聞網資陽9月29日訊(胡明香)9月29日上午,雁江區委書記毛紹回百、區長姜鴻飛同志帶領區人答大、政協、招商局、經濟局、國土局等單位負責人到丹山實地調研傢具城工業園入駐丹山的項目規劃工作。
毛紹百一行到丹山鎮華光村、田壩村進行了實地考察,對傢具城工業園入駐丹山給予了厚望。該產業園將納入雁江區招商引資的重要項目,一旦實地建設,將解決一大批農民工就業問題,帶動丹山第三產業發展,加快雁江區的經濟發展,助推「兩化互動」,形成雁江區特有的輕工業發展園。
⑺ 四川省資陽市現在建設新農村是強迫農民建,不建新農村就不讓建房,違法嗎要怎麼維權
錄個視頻或者錄個音,最好是政府人員親口說的,直接發網上,到時候就有好看的了,現在國家整治的緊,這些蒼蠅蚊子全拍死!
⑻ 資陽農村建房後超了平方交了罰款能辦房產證嗎
看罰款單上寫的說明,不影響規劃的情況下,就可以補辦相應手續了。
⑼ 四川省資陽市農村房屋徵用賠償標准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來源:2000年9月26日市政府令第7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准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准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用的,按被徵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內,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後,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 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並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並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過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築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過35平方米,屬批准面積的由征地單位按其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被部分徵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後,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過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的農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