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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農村建房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03 15:17:49

A. 浙江省餘杭區農村困難戶在建房上有哪些優惠政策

農村住房困難戶建房應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農村住房困難戶指農村居民人均宅基佔地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房困難戶(一)鼓勵舊屋拼、翻建。現居住一間房屋的住房困難戶,可以拼建或翻建的,優先審批。(二)支持鄰戶調劑。對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應拆屋心屋、串架屋,可適當折價給住房困難戶,再辦用地手續。如屬保留的舊屋,鼓勵相互調劑,然後辦理土地變更手續。(三)支持舊屋調拆。對符合房屋轉換條件的住房困難戶,特別是經濟、住房雙困戶,可以從實際出發,把應拆的但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較好房屋與困難戶的舊房轉換,辦理交換手續後,拆除破舊房屋。(四)加大土地置換力度。宅基地整理獲得的折抵指標,允許優先用於本村住房困難戶建房。農村村民居住點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的,可與村莊規劃范圍內待置換用地置換,用於優先解決住房困難戶建房。(五)鼓勵移民下山。高山住房困難戶建房,可與移民下山工作結合起來,有條件的鎮(街道)、村(居)委會在安置政策上要給予一定的照顧,幫助他們及早住上新房。(六)幫助貧困殘疾人家庭改造和修繕危房。對家住危房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縣有關部門、鎮(街道)要主動關心並出資幫助改造和修繕住房,村(居)委會要幫助做好建築施工的實施工作,使貧困殘疾人家庭能夠盡早住上「放心房」、「安居房」。五、統籌安排用地指標。縣政府從今年起,每年切出一部分用地指標,用於住房困難戶建房,計劃通過三年的努力,全面解決現在符合建房條件、確需建房、有能力建房的農村住房困難戶,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房用地審批。今年共安排360畝指標用於困難戶建房及移民下山安置房建設。各鎮(街道)、縣相關部門要嚴格把關,下達指標必須專項用於解決住房困難戶建房及移民下山安置房建設,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移作他用,不得突破。在利用好佔用耕地解決住房困難戶的同時,要充分利用非耕地解困。

B. 2019浙江省天台縣農村建房新政策前後間距多少

浙江省農村新建房屋根據浙江省《村鎮規劃標准》有關技術規定。居住建築的日照間距為:(1)、南北朝向時。南面的建築物地面至檐口高度與間距之比。老區不小於1:1...

C. 浙江省集休土地范圍房屋建築面積按一戶一宅是什麼規定

浙江省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3)浙江農村建房新政策擴展閱讀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三十四條:在農村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並提出用地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經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批准文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確定有償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費用等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D. 地方政府部門出台文件規定農村自建房只可出一面陽台,如果前後兩面都出陽台算違法嗎

如果當地對農房設計有統一規范的,不按規范建房肯定不行的。

以浙江為例,浙江農村建房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出的《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作出了新的規定。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嚴格控制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鼓勵統建、聯建農村住房。

規范建房選址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選址,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閑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區域的,應當符合有關保護規劃。

規范農房設計

建設農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築、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建設三層以及三層以下且不設地下室的農村住房(以下統稱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選用免費提供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或者委託具有建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

設區的市、縣(市、區)建設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建房村民選用的設計圖無償提供適當修改服務。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E.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是怎麼樣的

F. 浙江省農村建房相鄰間距規定

浙江省農村新建房屋根據浙江省《村鎮規劃標准》有關技術規定,居住建築的日照間距為: (1)、南北朝向時,南面的建築物地面至檐口高度與間距之比,老區不小於1:1,新區不小於1:1.1 (2)、東西朝向時,東面建築物高度與間距之比不小於1:0.8 拆舊建新日照間距不足的要徵求四鄰意見。四鄰同意的,可按實際情況進行審批。 2、相鄰採光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時間的長短來認定,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

G.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審批使用面積標準是多少

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根據《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三、嚴格界定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確需分戶建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築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各地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7)浙江農村建房新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H. 浙江省2020年原是農村戶口後來轉城市戶口,現在村裡還是有田有地,能在老家建房

戶口遷出後,自抄動的就沒有了在村裡擁有宅基地的權利,那個田地會在以後分地的時候由集體收回,原來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可以居住,那你還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一旦房屋不能使用,那宅基地就成了集體的,你沒權利再蓋房子

I. 浙江農村建房圍牆規定

主要看圍牆距離你房屋的距離有多遠。一般是三米以外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米。再者看該圍牆的壘建是否影響了你的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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