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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縣新農村

發布時間:2021-02-04 12:44:46

新農村建設佔地賠償,有知道的嗎謝謝了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丨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並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准。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丨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准,按照區、縣人民政丨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丨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准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於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丨府批准後執行;屬於佔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批准後執行。
本辦法施行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丨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佔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准,由區、縣人民政丨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丨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丨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丨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㈡ 江蘇新農村建設政策農村搬遷是怎麼樣估價與賠償的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正)

(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通過 根據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
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公
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含
建築物、附屬物),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對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必須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和安置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和配合。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五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拆遷人),須持建設項
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向當地房
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申請,交納拆遷管理費,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委
托或自行拆遷。
第六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
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立,工商營業執照,房屋
翻建(包括擴建、改建)、買賣、交換、出租等手續,但停辦手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二年。
因出生、軍人復退轉、婚嫁等確需在拆遷范圍內遷入或分立戶口的,須經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七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核發,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
遷時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拆遷人應及時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
人和使用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除通知書。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被拆
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被拆遷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後,應及時到房管、土地等部門辦理房屋、土地所有權
或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依法簽訂書面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應載明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
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拆遷協議須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或由公證機關公證。
第九條 受拆遷人委託的單位實施拆遷時,須持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
遷資格證書。
第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
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補償可採用作價
補償、產權調換或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第十二條 作價補償應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各類房
屋的重置價格應依法定期確定並公布。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應結合具體情況,對被拆除房
屋所有人適當提高補償標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有和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被拆
除建築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
過被拆除建築面積且在規定安置標准內的,超過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結算;償還建
築面積超過規定安置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小於被拆除
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參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適當提高補償費用,具體提高標准由設區
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應以安置的建築面積歸還產權,原舊房由拆遷
人拆除。
第十五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
引起變化原租賃合同條款內容的,應作相應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願放棄出租面積,承租人符合安置條件的,可由承租人按建築面
積重置價格給所有人補償,該出租面積由拆遷人與承租人實行產權調換。
第十六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被拆除建築面積相
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過被拆除建築
面積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小於被拆除建築面積的,按照重
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十七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根據城市規
劃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的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
價格給予補償,仍用於公益事業建設。
第十八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
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
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不得超過本條例規定的范圍,提出額外要求或附加條件;拆遷
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壓低補償標准。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依法給予安置。異地安置的,一般
應在房屋拆除時給予一次性安置。回遷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過渡期限由市、縣人民政
府規定。但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
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
對不能回遷安置、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適當
增加安置面積。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包括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並實際居住的公民和具有
營業執照或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積為依據進行安置。對按照原使用面積安
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並不小於本地的安置標准。
拆除少數面積過大的私有住宅房屋,經書面協議、妥善安置後,面積減少部分應按本條
例規定予以補償。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在規定安置標准內,超過被拆除使用面積部分的費用
,由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按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格承擔;超過規定安置標准增加面積的費用
,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商品房價格承擔。上述超面積款項的收入應沖減拆遷工程成本
,結算憑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
經書面協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放棄或者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
使用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或由拆遷人和被拆
除房屋使用人互相協商解決,也可在補償後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主管部門統籌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直接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
拆除中、小學校舍或幼兒園,在新的校舍、幼兒園按規劃要求未建成前,必須保證
學生就近入學,不得因拆遷而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非住宅房屋性質的界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
補助費。由於拆遷人的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應加倍增加臨時安置補助
費。
在規定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過渡
期的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
、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調
解;調解不成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
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調解或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
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
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並可處以罰款。周轉房屬於營業性的,罰款幅度為
五萬元以下;周轉房屬於住宅的,罰款幅度為一萬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或者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
第二十八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第二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
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拆遷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建築、華僑和外國人的房屋及
代管房產等,應依法報經批准。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
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9日江蘇省第五屆人大
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原則批準的《江蘇省城市建設用地管理和房屋拆遷安置試行辦法》
同時廢止。
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的決定

(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
議通過 1996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江蘇省城市房屋拆
遷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
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含建築物、附屬物),均適用本條例。」
二、在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因出生、軍人復退轉、婚嫁等確需
在拆遷范圍內遷入或分立戶口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
理。」
三、在第十二條後接著增加:「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依法定期確定並公
布。」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
拆除房屋,應結合具體情況,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適當提高補償標准。具體辦
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將第十三條末尾句號改為分號,並接著增加:「償還建築面積小於被
拆除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參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適當提高補償費用,具體提
高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在第十四條之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
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化原租賃合同條款內容
的,應作相應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願放棄出租面積,承租人符合安置條件的,可由承租
人按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給所有人補償,該出租面積由拆遷人與承租人實行產權
調換。」
六、將原第十八條修改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
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報省人民政府
備案。」
七、將原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依
法給予安置。異地安置的,一般應在房屋拆除時給予一次性安置。回遷安置需
要臨時過渡的,過渡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但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
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
36個月。」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不能回遷安置、從區位好的地段
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八、將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積為依
據進行安置。對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適當
增加安置面積,並不小於本地的安置標准。拆除少數面積過大的私有住宅房屋
,經書面協議、妥善安置後,面積減少部分應按本條例規定予以補償。」在第
二款句末接著增加:「上述超面積款項的收入應沖減拆遷工程成本,結算憑證
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將第三款修
改為:「經書面協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放棄或者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應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給予獎勵。」
九、在原第二十二條後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非住宅房屋性質的界定辦
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定。」
十、在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後接著增加:「但超過過渡期的應付給臨時安
置補助費。」
十一、將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
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
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
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
府調解或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
執行。」
「強制拆遷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將原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
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並可處以罰
款。周轉房屬於營業性的,罰款幅度為五萬元以下;周轉房屬於住宅的,罰款
幅度為一萬元以下。」
十三、將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
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
十四、將原第二十九條中的「外僑房屋」修改為「華僑和外國人的房屋」。
十五、將原第三十條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
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六、增加條文後,原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㈢ 新農村規劃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耕地和住宅房基地補償是一樣的嗎

不是的,這個你可以咨詢當地土管部門。

㈣ 新農村房屋拆遷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給出如下建議:

按國家的農村土地法律和拆遷政策,農村房屋拆遷的原則是拆一還一,房屋價值必須經評估,如果宅基地也要交還政府,宅基地也要評估,按將來用途估價給予補償。最重要,農村的拆遷必須是自願的,也就是說,如果覺得拆遷補償太低,可以不拆遷。政府不得強迫,除非為高速公路、機場、國家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讓道,但這些拆遷一般有資金保障,拆遷補償也高。

(4)托縣新農村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特徵: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 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㈤ 安徽省碭山縣新農村建設進度和拆遷補償標准

為加速推進新農村建設,實現縣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和諧發展,碭山縣委、縣政府制定全縣新農村建設規劃。規劃的主要發展思路是以現代農業為基礎,以產業規劃為依託,大力發展和調整優化工業,積極發展商貿、旅遊服務業,多業並舉,區分主次,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規劃到期末2020年,將碭山縣建成適合本縣特點曹庄鎮鄭庄村新農村建設嚴重違規,把老百姓的房子強行拆除(按照70-150元/每平方),土地無任何補償措施,(村支書負責用上好的農田調換),房子按照8.5萬賣給農民。而且宅基地上所有的附屬物、樹木無任何補償措施。宅基地不平不算費用。

另外村支書本人霸佔學校、使原本孩子們的操場變成了村支書廢品收購廠,學校附件就是村支書的塑料加工廠。嚴重污染本村的環境,全村人民希望上級領導能去調差了解情況補償標准:按照80-150元/每平方

㈥ 臨漳縣的新農村是怎麼回事

近年來,臨漳縣依託文明生態村創建,著力培養農民的文明衛生、孝親睦鄰、節儉辦事、學用科技之風,以「四風」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深人開展,取得明顯成效。
文明衛生之風
在臨漳縣農村過去大都存在糞土亂堆、柴草亂垛、垃圾亂倒等「五亂現象」,為提高農村的文明衛生水平,該縣著力實施「三大工程」。一是「生態家園富民工程」,依託庭院沼氣池建設,對豬圈、廁所、廚房、庭院進行改造,實現家居溫暖清潔化。二是「街道靚化工程」,抓住國家實施「村村通」的有利時機,大力推進各村街道硬化、綠化和亮化。三是村莊潔凈工程。要求各村建立垃圾集中處理點,對農戶門前衛生實行「三包」,並建立長效衛生管護機制,以確保農村庭院和街道實現潔、凈、美。目前,全縣已建有沼氣池5.3萬個,230多個村實現了街道硬化,210個村建立了垃圾集中處理點。
孝親睦鄰之風
該縣積極推動各村成立道德評議會,深入開展「十星級文明戶」評選,凡不孝敬公婆父母者,不能被評為「和睦星」。除在各村大力開展「十星級文明戶」評選活動外,該縣一些鄉鎮還開展了評選「好媳婦」、張貼「孝心榜」等活動,以各種活動提高青年農民對孝親敬老的認識,增強他們的責任感。與此同時,為推進鄰里關系和諧,該縣在各村建立了「八大員」(宣傳員、文化員、民調員、衛生員、計生員、科技員、評議員、信訪員)隊伍,規范民調制度,對群眾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解決,推進鄰里關系和諧。
節儉辦事之風
針對婚喪事大操大辦這種不良現象,該縣在廣大農村積極倡導「二學二爭」,即:學文化、學科技,爭當文明家庭、爭做新型農民,引導農民除陋習,樹新風。同時,在全縣425個村成立紅白理事會,各村紅自理事會根據本村實際,對煙、酒等統一規定標准,對參與辦事的人數進行限制,禁止大操大辦。
學用科技之風
為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該縣與河北農業大學聯合開展了「一村一名大學生」活動,每年從各村選拔一批有志青年到該校學習,並在縣職業技術教育中心長年開辦大棚蔬菜、食用菌栽培等實用技術培訓班,培訓農村科技帶頭人。同時還著力更新科技進村形式,變「三下鄉」為「常下鄉」,將農、林、牧等涉農部門的服務電話公開,在各村設立「科技服務室」,由村內的種養大戶擔任「科技服務員」,隨時為農民解決在種養方面遇到的難題。對那些「科技服務員」解決不了的重大問題,農民可直接撥打涉農部門的技術服務熱線進行咨詢或邀請技術人員親臨指導。此外,加大農村文化設施建設,使村民學習文化有去處,了解信息有渠道,開展活動有陣地,目前,該縣已建成村級圖書室245個,電教中心360個,建成綜合性文化大院50個。

㈦ 睢寧縣雙溝鎮農村建設新農村最新拆遷補償資料

我也是睢寧縣的,房屋也被拆遷啦,開始時候是200元/平方米
幫你找到了《青島市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最後一條款明確規定黃島區參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規范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因城市村莊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徵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 (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由拆遷人或經其委託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
第五條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人 (以下簡稱被拆遷人)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計戶確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築面積的認定,以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准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准。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乘以0.5的系數所確定的面積數額,結算給被拆遷人住房改善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拆遷補償金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十條 拆除的違法建築和逾期臨時建築,均不予補償。
拆除在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臨時建築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畢的,對該房屋予以補償。發布拆遷通知或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人、拆遷承辦人和被拆遷人情況;
(二)拆遷房屋坐落地址、建築面積;
(三)補償方式;
(四)實行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實行房屋補償的內容:補償房屋的地址、房號、套型、建築面積、交付時間,補償房屋的價款及差價款支付方式、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手續;
(六)搬遷時間和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的發放;
(七)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
(八)其它約定。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戶400元計發,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
第十四條 拆遷人對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
對發放經營性補助費的被拆遷人不再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徵用集體土地補償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徵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按照規定經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後實施。
房屋拆遷補償的標准,應當納入徵用集體土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對拒絕、妨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㈧ 蒙城縣新農村建設政策

我就是蒙城的,據我的了解,應該不能以,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回規定的成員,按照法答律法規規定標准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申請的條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㈨ 新農村建新房村裡原來有16層今年上半年建了16層 下半年比上半年多建18層 下半年建了多少層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確立以下九個標志:
——農民居住集約化。中國農民居住的分散性、隨意性,是自古以來存在的顯著特徵。從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看,人類群體居住的集約化程度,反映了一個地區經濟和社會的文明程度。凡現在保存下來的農村千年文化古鎮,當代經濟發達地區的強鎮、名村,無不是農民高度集約化的居住地。新農村建設必須以居住集約化為突破口,使各地農村的土地利用達到集約和節約的目的。只有實現農民居住集約化,才能提高住房質量,提高抗災減災能力。農民集約化居住、加強了農戶之間的緊密性聯系,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發展鄉村文化,創造了條件;便於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大大降低通電、通信、通氣、通水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成本和公共設施的管理成本;便於集中環境污染治理,便於發展循環經濟;便於農民生產專業化分工,便於節約的土地進入農村工業用地流轉。
——生產方式合作化。農民生產方式從一家一戶轉向專業合作化,這是農業產業化的必然趨勢,是提高農民生產組織化程度的重要標志。當代的農民合作化,主要建立在產業化生產的專業化分工基礎上。產業化生產以規模化、商品化為特徵,面向市場。實現商品規模化的產業化生產,必須靠專業化的分工協作,才能提高生產率,實現效益最大化。專業分工的產業化生產組織者,要靠面向市場的農業企業平台或農業專業協作組織進行市場運作,而不是靠傳統的自然村、行政村自治組織集體領導行為來進行,這是當代新農村生產方式區別於過去傳統農村生產方式的最大不同點。
——生產工具機械化。機械化水平是衡量農村、農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是確保提高農村生產力,促進更多的勞動力轉移,徹底改變傳統的小農經濟耕作方式的前提和依據。
——農民享受公共產品公益化。新農村要重點加強公共產品公益化建設。根據現代農民的生活需求和社會制度所應承擔的義務,加大農村醫療、衛生、文化、娛樂、教育、托幼、托老等公共產品設施的政府投入。同時,制定鼓勵政策,在貸款、稅收、財政上,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開拓公共產品投入渠道,建立健全公共產品管理機制和制度,全面構建農村公共產品服務保障體系。
——農民素質知識化。重點包括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盲教育、職業教育等,全面提高農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存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農民流動市場化。勞動力轉移的市場化,主要是通過城鎮化建設,讓勞動力資源在城鄉配置上趨於合理,減少農村勞動力盲目流動和農民工受歧視現象,讓農民在城鄉流動中能安居樂業。國家應頒布《農民遷徙法》,從法律上保證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工就業最低工資標准政策、勞保政策、醫療工傷、養老保險政策、戶籍政策、農民工子女享受城市同等教育待遇政策等等。通過法律政策的保護引導,逐步使進城農民成為城市安居樂業的產業工人和永久性居民。
——農民醫療、教育制度化。通過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農民醫療、衛生、教育保障制度,使農民醫療、衛生條件改善,降低非正常死亡率,提高平均壽命指數;讓農民人人都享受文化教育、素質教育的平等條件。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農村醫療、教育網點布局的規劃和設施建設,提高農村醫療、教育設施的規模和檔次。健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和實施全民教育制度,使農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重病不出縣;農民掃盲不出村;農民子女幼教、小教不出村,中教不出鄉,職教不出縣。
——農民養老保險普及化。實現農民養老保險普及化,才能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這是穩定農村、繁榮農村、落實計劃生育國策的根本保證,這是千百年來中國農民追求的最終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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