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自建房已注冊營業執照可以做為生產場所嗎
只要獲得工商管理部門批准當然沒問題!
⑵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怎麼填
1、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准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於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使用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0)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1)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2)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13)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4)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於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並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並由本人在「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買單位房改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做出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4、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⑶ 農村自建房用作公司注冊地址需要哪些證明聽說要村裡開什麼證證的內容是什麼怎麼操作
需要居委會或街道辦開具土地使用證明,內容大致為:**地址的房屋歸本村村民張三所有屬於非城鎮用房可用於商業用途
⑷ 請問農村自建房房屋租賃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四、第11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6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18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3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六、第1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⑸ 租的農村自建房可以做飯店嗎能辦營業執照和餐飲許可證嗎
租的農村自建房可以做飯店,也可以辦理營業執照和餐飲許可證。
但是辦理營業執照要到村民委員會開居飯店不擾民證明,辦理餐飲許可證衛生條件必須達標,從業人員查體需有健康證明。
⑹ 村裡的自建房屋能辦理餐飲類營業執照嗎
房屋提供者應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出具以下證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產證應另附房產證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由產權人簽字。
(2)無產權證的由產權單位的上級或房產證發放單位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說明情況並蓋章確認;地處農村地區的也可由當地政府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簽署同意在該地點從事經營的意見,並加蓋公章。
(3)產權為軍隊房產,應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房屋為新購置的商品房又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應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預售房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的復印件。
(5)房屋提供者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具有出租經營權的企業,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證明」欄內加蓋公章,同時應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供產權證。
(6)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註:由於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准,辦理營業執照最好將證件帶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一、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5)股東資格證明;
(6)《指定(委託)書》;
(7)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⑺ 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用房可以在注冊公司時做為經營場所使用嗎
可以。如果是自建房,看下面的第一點,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目前全國各地對公司注冊地址的要求不一樣,絕大部分地區必須商用地址才能注冊公司。
可是以下情況的地址也可以用來注冊公司: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0)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1)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於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2)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⑻ 在農村自建房經營,可以辦理營業執照嗎
雖然現在經營場所不再要求必須是商業房屋,但你這個自建的店面,也很難辦!如果有相關部門審批還好說,那樣的房證也能辦下來。所以我估計你這個,說白了,就是違建,所以想辦照,基本是不可能的!
⑼ 農村自建房房屋租賃法律法規定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四、第11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6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18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3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六、第1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