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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2020-11-25 17:49:24

『壹』 我家在農村,花4萬塊給鄰居買了200平方山地用於建房,為避免後續出現糾紛,請問我們需簽什麼協議或則字據

不管有沒有用,一定要拿到政府同意批條、後期要有房產證,不然都沒有用

『貳』 法院對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如何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第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條 投資數額超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的分配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九條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一)依法需經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因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

第二十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拆除,當事人對損失承擔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過錯確定責任;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當事人未足額交納出資的,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2)農村建房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徵: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並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並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

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准文件。

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於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

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築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

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

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

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叄』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嗎

你好!不是。如果對我的解答還算滿意,請採納答案並給好評吧,有什麼法律問題還可以進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咨詢,您的肯定是對我的最大鼓勵!

『肆』 農村建房合同糾紛一案

交訴訟費是合理的,至於案情如何判斷要看材料來定。房款應是由資產評估公司做出來的,一般建議你向法院申請,法院指定評估單位或是雙方協商一致選擇評估單位,這筆評估費由敗訴方承擔。

『伍』 農村建房發生糾紛,老闆不欠合同把戶主告了活沒干玩該怎麼辦

糾紛和工人無關他們先償還工資!
農村建房是戶主聯系包工頭施工,幹活過程中如果出現糾紛,包括資金質量等等問題,那麼一切以判決為准!本文老闆包工頭沒簽合同,但是工人的確幹活,所以戶主應發付工人工資!

『陸』 求律師幫忙分析一個農村自建房合同糾紛

根據你說的這個情況,1,如果這個材料商要向其起訴的話,那他首先要看一下材料轉讓合同是跟誰簽的?合同相對人是誰?c是否有權代表接受這個材料,有沒有得到 合同相對人授權?2,業主在跟這個公司a進行交涉的時候,首先應該向他指明簽署的房屋建設合同有沒有確定a可以把工程轉包的?或者說他轉包的時候有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

『柒』 農村本集體人購買自建房當時沒有簽買賣合同現在糾紛如何處理

農村的房子 要賣只能賣給本村村民 ,如果買方不是一個村的,就算簽了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的希望對你有用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書 甲 方: 身份證: 乙 方: 身份證: 甲方乙方經自願協商達成一致,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坐落在
(包括: )轉讓給乙方,並將與所轉讓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房屋結構為土木結構,建築面積
平方米
(實際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具體位置為: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 大寫(人民幣)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轉讓房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整(大寫: )。收款時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土地轉讓 交付土地後,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甲方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使用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本協議簽訂後,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協議,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 若乙方向相關部門辦理房屋一切相關證件時,需要甲方提供相關證件(如身份證、戶口冊等),甲方應無償提供。 第六條 乙方的承諾保證 本協議簽訂後,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協議,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總房款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因該房所發生的

月 日後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
同等效力。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捌』 農村建房糾紛!合同中沒寫完工工期,施工隊拖延!協商終止合同沒有成功,想重新找施工隊!現在該怎麼辦

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起訴施工隊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主張解除合同。

『玖』 農村非宅基地,我在上面建房,並且簽合同賣出,全款已拿,後來動遷,買房不能順利辦理動遷手續,產生糾紛

土地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這不是糾紛,賣方違反了這兩條規定,買方違反了第73規定,是政府國土部門依法處理處罰的范圍。法院不能處罰,不受理起訴

『拾』 農村建房糾紛涉及到的具體法律條款

你家與你堂叔的建房合同屬於施工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你家屬於發包人,你堂叔屬於施工人。房子還出現了裂縫問題,屬於質量問題,你家可以要求你堂叔返工、改建等補救措施,同時可以減少支付的工程款。因為你堂叔的原因出現質量問題,給你家造成的財產損失,你家可以要求你堂叔承當損害賠償責任。(請問你家的房子你爸爸也在施工隊里嗎?如果在的話,事情會麻煩一點)
現在你堂叔起訴,只要你家有證據證明因為他的施工不當,質量沒有保證,以此來對抗。你家是不會敗訴的,勝訴的概率很大。
至於你爸爸曾經也是你堂叔工程隊里的時候,你堂叔到現在還欠你爸爸三年的工資沒有結清,跟你家房子的事情不能混為一談,這是兩碼事。
這是我的答案,如有疑問,請追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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