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宅基地上蓋的房子如何買賣
宅基地抄上建房屋是國家對農村村民的政策,並且規定每一戶村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以非法形式出售後該村民不能在申請新的宅基地。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不能出售、轉讓,如果是成片開發的肯定需要國家土地部門、規劃部門的認可,否則是不能轉讓的;如果村民自建的住宅,可能在所在村進行買賣,具體費用、稅費就看各村、鄉、縣的規定了。
⑵ 農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可以買賣嗎
理論是是可以在本集體內部進行轉讓買賣,但是必須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我國版《土地管權理法》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農民之間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應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即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轉讓亦應經法定機關審批方為有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之間或者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應為無效。
⑶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能不能買賣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買賣。
⑷ 農村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的房子能買賣嗎
宅基地上建房屋是國家對農村村民的政策,並且規定每一戶村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以非法形式出售後該村民不能在申請新的宅基地。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不能出售、轉讓,如果是成片開發的肯定需要國家土地部門、規劃部門的認可,否則是不能轉讓的;如果村民自建的住宅,可能在所在村進行買賣,具體費用、稅費就看各村、鄉、縣的規定了。
⑸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確定要將該版塊隱藏嗎?你可以在「欄目設置」中將其恢復。
確定要移除此人嗎?移除後,此人將不在你的列表中顯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動態。
姓名:吉建明
單位: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
職位:房產、婚姻律師團隊主管
農村房屋也稱宅基地房,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特定的身份,無償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宅基地後,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使用權歸農村居民,因此,具有無償性、福利性和限制轉讓性。農村的房屋買賣標的不僅涉及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車輛買賣合同範本。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宅基地不得買賣,屬禁止性規定。但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現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實踐中長期大量存在,筆者(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何煥明)就廣州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與趨勢,結合代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總結了宅基地上房屋或農村房屋買賣中的注意事項,供當事人受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得於冒風險購買農村房屋時參考,以便發生糾紛時將損失降到最低。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7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實踐中,法院根據合同履行狀況以及雙方當事人就房屋返還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決:
(一) 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尤其是房屋尚
未交付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向買受人返還所收取的房款。
(二) 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是否
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
(三) 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對合
同確認無效後的處理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但是駁回出賣人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如果買受人反訴出賣人賠償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時,法院可依據雙方過錯程度,支持相應的反訴請求。
(四) 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征地拆遷的處理。
現實征地拆遷中政府及相關用地部門或單位一般只認可農村房屋的出賣人為征地拆遷的對象,並且也只認可按出賣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員的情況給予其補償安置待遇。此時的紛爭或者訴訟不再是無效合同房屋返還的問題,而是補償安置利益的歸屬及其分配的爭議問題。對此類糾紛,一般認為可以按以下原則處理:
1、無效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可視同折價轉讓於買受人,買受人可以享有依附於無效合同權責關系的債權性財產權利,獲得安置利益補償中的大部分。一般包含兩部分,一是房屋作價款(一般是房屋重置價結合房屋成新情況);二是帶有出賣人身份性質的安置利益中的一部分補償買受人的損失。
2、根據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態,可以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安置利益為經濟補償,則可以由買賣雙方分別取得補償款,性質上是安置補償款歸出賣人,由出賣人以其中一部分對買受人予以補償。如果安置利益是優惠購買安置房屋,則可以按安置房市價與優惠價之間的差價由雙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給出賣人集體宅基地或者連帶房屋的,則應當由出賣人給予買受人適當居住利益損失的補償。
3、對於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征地補償安置的處理,一般應當尊重政府部門的處理與協調,並尊重房屋買賣雙方的協議。
從以上分析看,購買農村房屋,只要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對合同條款的細節做好充分的約定,在遇到出賣人反悔請求解除合同時,買受人的利益才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筆者遇到的案件,多數是當事人為減少費用自行協議的,沒有第三方如公證處或律師見證,結果損害了買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筆者建議,買受人應當委託此類業務具豐富的律師見證,以保障十幾年後可能出現的風險。上海拆遷律師
⑹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的問題---請知情人士給個明確回答
農村宅基抄地上建造的房屋,只有本村村民之間可以進行交易。
現在的問題是你能不能將戶口遷回原村。遷戶口要涉及很多問題,包括耕地的分配、稅費補償等等。
如果說,你可以把戶口遷回,並且購買的是本村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議你在先更改土地使用證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因為只有將房產的信息記載於登記薄上才是你擁有合法的產權了!
動遷:政府是否掛牌將該塊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了?如果有,在我們這里實行的是房屋按面積拆一還一的政策。如果沒有,那麼就屬於小產權。小產權涉及的問題要很多,很羅亂!
⑺ 農村宅基地(已建房)買賣問題
你好,首先同情你們的處境。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是不能隨便買賣的。農民可以有土地的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但不可變賣宅基地與責任田——有此行為者,均屬違法。而且,農民所蓋房屋面積的多少,也都是有規定的;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所蓋的房屋的產權,歸農戶所有,但不包括宅基地;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
所以,你所說的你們那裡的一些情況,是與法律相背的。另外,村幹部的「出嫁女不能買」的說法,也是沒有道理的。如果可以買賣的話,就什麼人都可以買賣了,分什麼男女?
因此,對於宅基地,或者說土地使用權,是不能購買的,任何人都不能買賣——因為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但是,地上部分是可以買賣的。不過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像你說的那種情況就可以。那位女士具有那處宅基地的使用權,你買下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而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那個是不容買賣的。你就等於在那位女士的宅基地的使用權的「保護」下,取得了房產的使用權,而不可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你們之間的買賣關系,是在你們雙方之間產生,用不著中介,不存在「手續費」問題。你們雙方立一份字據也就可以了——那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換句話說,你們的交易行為是「民間」行為,不受法律保障,只要那位女士對那處宅基地的使用權
不被剝奪,你就可以一直使用那處的房產;而一旦該女士死亡,那麼她的對於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自然失去。到那時,你的那個房屋就有被拆除的可能了——原因是你不是農村戶口。
但是,和諧社會應該不會出現那種被拆除的情況的。這種方式買賣房屋的情況在我們那裡也是有的,但是大家都相安無事。所以,本人在這里,也祝你好運!
總結一下:你是不能以你自己的名義「購買」這個土地使用權的,但是可以買她的房子;
不存在「國土證」的問題——誰都沒有那個證;
不需要「手續費」的,但一定需要一個協議;
這種樓房不值40萬的,210平方的建築面積,現在在農村有20萬就可以蓋起來了。
以上的回答,但願能夠於你有所幫助。在此建議:學習一下土地法規
⑻ 關於宅基地房屋買賣的問題
從法律上講,你們當時簽的協議協議有效,但只做為買方付過錢的證明,不能做專為買方擁有房屋產屬權的證明!房屋產權只能以房產證的名字為准!
你們這種情況屬於未實現房屋產權轉移的交易,未依法進行登記過戶,沒有進行登記過戶,購買人就尚未取得所有權。
現在房子所有權仍然屬於你父親的,因為產權證上是你父親的名字。你有權叫買主搬家。
如對方你想把房子拿走,可以打官司,根據你們當初簽的協議,他可以拿回房款,若協議上有違約賠償的話,要按協議賠償!
但賣家是可以收回房子的!因為沒有過戶,賣家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⑼ 農村宅基地買賣問題
既然賣給了人家,就不要再要回來,這樣做是不對的。當年跟人家簽的買賣協議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辦理了公證,村委會也同意了,再加上買方已經將戶口牽到你村,他可以拿著公證書到土地部門辦理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