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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08 12:36:48

⑴ 關於農村自建房,國家有哪些新政策和規定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⑵ 農村建房用地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適應郊區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郊區農村建房。
農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築、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用地的審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條 農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不佔或少佔耕地。
第四條 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使用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徵用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外,長期不變。
農村建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也不得變相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建房用地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土地。非法批準的佔地一律無效。

第二章 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統籌安排、配套建設。應按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確定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產建築、公共建築、鄉鎮企業事業、公用設施、綠化、場院、道路等用地,各項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村鎮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規劃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布局、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村鎮建設一般應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經市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會同具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制訂,集鎮規劃由鄉人民政府制訂,分別由村民大會或有各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和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後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條 村民可按本辦法申請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零點三畝(三分)。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亂占濫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當地情況另行規定用地標准,超出標准部分應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老宅基地用地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劃撥宅基地應由本人提出,經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組織審核,不動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動用耕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劃撥宅基地。
第十一條 村民因買賣房屋等原因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買方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手續。
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業戶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
第十二條 國家幹部、職工在農村的家屬申請住宅用地的,應與其它村民同等對待。
長期在遠郊農村工作的教職員、醫務人員、科技人員等,願在農村落戶,所在單位無力解決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在當地劃撥宅基地。
第十三條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申請宅基地的,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劃撥。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執的,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申訴,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糾紛解決
前,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

⑶ "自建房"的定義出自哪個法律條文

這位仁兄,所謂「自建房」只是普通人的通常理解,無論是開發商建造商品房、還是擁有農業戶口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平房(農村的瓦房)、或者是單位集資為職工建的「福利房」,總之這些房屋都歸屬於「建造房屋」,在法律層面上所有的房屋都只被稱為「建造房屋」,所有建造的房屋都必須經過審批,包括土地使用性質、建造面積、層數等,開發商開發樓盤更是有一套嚴格的審批手續,法律上只承認經過合法審批而進行建造的房屋。具體體現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自建房屋仍然要經過審批,即合法的建造,自建造行為成就時(也就是房屋主體結構封頂的時候)建造的人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它的特點是無需在房產部門登記自動享有所有權,但不登記不能進行所有權的轉讓,即使轉讓後進行了登記,也不發生無權轉讓的效力,這被規定在《物權法》的第31條。
仁兄所稱的「自建房「,是不是指農村自己建造的平房,即使是自己建造的平房,仍然需要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即使建造了也不想有所有權,不受法律保護,超出審批范圍(即未按照審批要求)建造,通說認為超出的部分是不想有所有權的,未超出的還是享有所有權的。
回答了這么多,不知道有沒有回答道點上,你問的太籠統,我也只能根據相關規定,回答一些很關鍵的問題。

⑷ 有法律規定農村自建房不能超過六層嗎

商品房的多層建築不含電梯只能蓋到六層,六層以上要加電梯。個人自建房屋的,應該遵守當地房管局規定,不然後期多蓋層數可能沒有拆遷補償,或者被當做違章建築拆除。

⑸ 農村自建房房屋租賃法律法規定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四、第11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6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18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3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六、第1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⑹ 買賣農村自建房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表示,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有關宅版基地轉讓的權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允許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民事主體。這一規定,國家相關部門在10多年前已經進行明確。1999年5月6日國務院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了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嚴禁非法佔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該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條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71號)第二條又一次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土地是國家的。

⑺ 農村自建房規定條例

就是現在一般農村建房,手續都比較復雜,要房產證,如果沒有的話,每天就有人來拆你房子,現在猶豫全國都在搞新農村建設,一般很少有人能自己建房的,不能打亂規劃,其實你可以讓你們村委會開個證明,就說你家樓房是危房,或者說是暫住在別人家的,或許能夠得到批准,允許建房

⑻ 農村蓋房有沒有法律要求不能超過多高啊

沒有高度限制,關鍵要符合城鄉規劃,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

第四十二條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

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開工前,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

未經驗線,不得開工。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

(8)農村自建房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申請蓋房的基本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農業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當地或者是本村。

3、申請人或者是家屬必須沒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證。

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時需要的資料:

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所在地的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登記表。

申請宅基地的必要條件

1、農村居民無宅基地的。

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准,這里所說的標准時平均低於267平方。

3、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等需要建房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4、原來宅基地影響到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者是搬遷過以後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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