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浙江省集休土地范圍房屋建築面積按一戶一宅是什麼規定
浙江省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1)浙江省杭州市農村建房政策擴展閱讀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三十四條:在農村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並提出用地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經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批准文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確定有償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費用等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⑵ 2020年農村蓋房政策有哪些規定
對於農民來說,宅基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農村建房時需要有宅基地才可以進行的,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利用土地資源,近年來,對於宅基地的管理也愈發嚴格了,那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2020年農村宅基地的新政策。
2019年9月,國家下發了關於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規定,要嚴格落實農村一戶一宅的原則,對於農村的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對於宅基地的面積也有一定要求,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准,目前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設工作仍然在繼續,2020年以下4種情況不允許建房:
1、沒有申請宅基地。在農村建房子是需要向當地的有關部門遞交宅基地申請的,只有在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來動工蓋房,在過去很多農戶並沒有提前申請就開始動工蓋房了,但是現在已經行不通了,不管是對原有房屋進行翻新改建擴建,都需要先進行宅基地申請,待申請審批通過後才可以進行。
2、一戶多宅不允許申請新宅基地。過去因為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並不特別嚴格,所以出現了很多一戶多宅的情況,而如今國家已經說明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所以從2020年開始,將不會再發生一戶多宅的情況。
3、宅基地轉讓給他人以後,就不能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城鎮居民是不能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所以宅基地不能自由進行交易,如果是本村內部成員之間的轉讓,那麼需要通過村集體所有成員同意後才可以進行轉讓。
4、戶口從農村遷出人員無法申請宅基地。宅基地是給農村戶口成員用於建造房屋的集體土地,所以宅基地僅僅是限於本村內部組織成員使用。一旦將個人戶口從農村遷了出去,那麼就無法再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戶口從農村遷出人員無法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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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關於農村建房的政策
國家每年都會撥錢給農村危房改造《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如果是土瓦結構單層,樓板夾層不算層數,確實漏雨,裂縫,家庭困難等原因,向村委會提交危房改造補貼申請,7個工作日沒有回復,向縣級以上部門投訴!
⑷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麼新政策
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台,按照老的執行。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⑸ 關於農村自建房,國家有哪些新政策和規定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⑹ 2019年開始農村建房,國家有什麼政策要求
第一:未獲得審批不能建房
現在,農村對建房申請的審核越來越嚴格了,農民在建房之前都需要向鄉鎮一級的政府提出申請,待審核通過之後方可再建房。如果發現有人未經審批私自建房,不但取消其建房資格,房子都有可能被拆掉。
第二:沒有宅基地禁止建房
大家都知道,農民建房一般都是在宅基地上,宅基地是集體免費發給農戶的。如果農戶將自家的宅基地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了或者因為其他的原因而喪失了宅基地,那麼,便不可再在農村建房了。
第三:水資源保護區禁止建房
水資源是國家的重點保護對象,為了防止水資源受到污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農戶在水資源保護區建房。當然,可能有人會說,我們村的某某某就在水資源保護區建房了,別著急,一旦其建房的行為得到了相關部門的核實,那麼其所建的房子將會被強制拆除,並且不會獲得任何的補償。
第四:生態資源保護區禁止建房
同樣,農村的原生態資源保護更是重中之重,在生態資源保護區,也是禁止農民建房的。如果農戶在生態資源保護區建房,也是會被拆除的,所以,這點大家也要注意,以免自己受損失。
綜上所述,上面的這4項農民朋友們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自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違反相關規定,到頭來,受損失的還是自己。最後,從2019年開始,國家將不允許農民再在農村建房了,這是真的嗎?對此,你是怎麼看待的呢?歡迎在評論區發表你的見解
⑺ 杭州市的撤村建居,村裡房屋拆遷了,對(有村裡戶口,無房的,非農業的)我們這批人有什麼政策補助嗎
以下是麗水市的實施辦法,你們那肯定政府到時候會出實施辦法的,到時候留意以下
麗水市區撤村建(並)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和浙西南中心城市建設步伐,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撤村建(並)居的村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市區建成區內的「城中村」;
(二)人均耕地在0.2畝以下的行政村。
第三條 撤村建(並)居可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實施:
(一)先撤村建(並)居,將農村村民身份轉換為城市居民身份,再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進行集體資產處置;
(二)先按有關規定處置村集體資產,再將農村村民身份轉換為城市居民身份,實施撤村建(並)居。
第四條 撤銷村編制,成立社區居委會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街道辦事處擬定撤村建(並)居方案;
(二)村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向街道辦事處提交撤村建居報告;
(三)街道辦事處提出撤村建居申請,報蓮都區人民政府批准;
(四)社區居委會的設立、規模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由蓮都區人民政府決定。
1.對居住集中符合建立社區居委會條件的「城中村」,可單獨設立社區居委會;
2.對居住分散的「城中村」,其農村村民就近並入現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
(五)社區居委會的命名,依照《麗水市地名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3號)規定,由街道辦事處提出命名意見,報民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撤村建(並)居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撤村建(並)居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土地資產、違法用地處理和有關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等工作;
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規劃和基礎設施管理以及房產等產權登記發證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違法建築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理工作;
市人勞社保、計劃生育、公安、農業農村、經濟開發區、電力、教育、衛生、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和做好撤村建(並)居相關工作;
蓮都區人民政府和所轄街道辦事處,依照市政府的統一政策和工作部署,負責撤村建(並)居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撤村建(並)居時,對剩餘的村集體農用地(不含林地)、未利用地,應當一次性依法徵收為國有並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依據《麗水市區撤村建(並)居集體所有土地處置暫行規定》(麗政發〔2003〕92號)的有關規定,按照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准和徵收程序,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撤銷村建制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協議》等相關手續;
(二)登記造冊,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管理。
第七條 村集體資產原則上按照以下程序處置:
(一)清產核資。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界定權屬,明確產權關系;
(二)界定股東資格。統計村實際在冊人員,並經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後公布。股東資格應按照「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界定,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張榜公布;
(三)設置股權。按照清產核資確認的凈資產,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方式和集體資金的分配方案,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由村民委員會依法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 村集體資產的處置可選擇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建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將股份量化到農村村民個人;
(二)按照拍賣程序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公開拍賣,將村集體資產變現。
第九條 村集體資金分配給農村村民個人的應優先用於基本生活保障,具體按照《麗水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麗政發〔2004〕41號)和《蓮都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蓮政辦發〔2004〕10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村集體資產處置所涉及土地使用權,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依法批準的村集體房產按《麗水市區撤村建居集體所有土地處置暫行規定》(麗政發〔2003〕92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類型可申請設定為劃撥或出讓。
1.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劃撥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明「撤村建居」;
2.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出讓的,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實行邊繳邊獎,獎勵按《麗水市區撤村建居集體所有土地處置暫行規定》(麗政發〔2003〕92號)的最高標准執行。
(二)村集體二、三產業和公建項目留地的處置。根據項目用地批准時間,分別按照《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民新村和村集體二、三產業及公建項目用地管理暫行規定》(麗政發〔2001〕143號)和《麗水市城市規劃區村集體留地及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麗政發〔2004〕4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准建造的農村村民個人住房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在撤村建(並)居決議(決定)通過後,按照《麗水市區撤村建居集體所有土地處置暫行規定》(麗政發〔2003〕92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類型可申請設定為劃撥或出讓:
(一)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劃撥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明「撤村建居」;
(二)土地使用權類型設定為出讓的,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實行邊繳邊獎。人均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含本數)以內的,獎勵標准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申請時評估確認價的40%)的70%執行(即實際繳納的費用為申請時評估確認價的12%);人均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申請時評估確認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人口計算標准按照《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麗政發〔2005〕14號)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三)農村村民個人住房土地評估確認價結合區位、環境等因素,按同一地段同一標准執行,不以農村村民個人住房為單位逐一評估。
第十二條 撤村建(並)居村的違法建築和違法用地的處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法建築和違法用地行為,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查處違法建築和違法用地行為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03〕58號)進行處理;
(二)違法建築和違法用地經依法處罰後並准予補辦審批手續的,可以按照《麗水市區撤村建居集體所有土地處置暫行規定》(麗政發〔2003〕92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類型可申請設定為劃撥或出讓。
土地使用權類型申請設定為出讓的:2000年7月18日前的,住房類按照申請時評估確認價40%繳納出讓金,辦公類按照申請時評估確認價50%繳納出讓金,商業類按照申請時評估確認價60%繳納出讓金;2000年7月19日後的,按照申請時評估確認價100%繳納出讓金。
第十三條 撤村建(並)居村的農村村民住房困難戶和無房戶,按照《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麗政發〔2005〕14號)的有關規定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
第十四條 撤村建(並)居後,由市、區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該村村民就地農轉非手續,並享受市區城鎮居民待遇,同時履行市區居民相應義務。
撤村建(並)居轉為城市居民的,自農轉非之日(政府批准為標准日)起5年內繼續享受農村村民生育政策。撤村建(並)居後,凡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市居民,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居民仍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疇,今後有新規定執行新規定。確需繼續享受農村村民其他政策的,由蓮都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實施撤村建(並)居村的原農村道路、環衛、水電等公用設施按城市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對利用撤村建(並)居之機,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進行貪污、挪用、私分、揮霍、或者故意評估不實、虛報損失、低價變賣、轉移財產、有意放棄債權等造成集體資產損失和流失的,由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蓮都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研究制定《撤村建(並)居集體資產處理實施辦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實施辦法》等有關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後施行。
第十八條 麗水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撤村建(並)居有關行政審批工作,按照程序報蓮都區人民政府審批,有關政策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麗水市區撤村建(並)居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
⑻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麼新政策
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台,按照老的執行。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⑼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是怎麼樣的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要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村民新建版住宅原則上應集中到新村聚權居點建設,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屬在籍農村戶口,確無住房或者住房擁擠的農村村民,可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標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並計算。移民宅基地標准按區的有關文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佔地建造個人住宅:
住房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戶口不在申請用地所在地的農村村民;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⑽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如何
全省不會有統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這是台州的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列》、《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及台州經濟開發國土資源分局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機關。
區級國土資源(分)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管轄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設規劃局依法確定。
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去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條 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小區內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八條 申請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未達到18歲的不計申請建房人口數;
(二) 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 因土地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九條 夫妻離婚後一方申請建房,其申請宅基地面積與離婚前宅基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戶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報批程序:
(一)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三)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到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踏勘、審查。
(四)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居)張榜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當地國土資源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 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戶口遷至建房所在地村、鎮;
(二) 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 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辦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
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 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權。農村村民應當在住宅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
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房、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理部門責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
拆遷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
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所在地國土資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應建房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條 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
原戶口所在地鎮鄉(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但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子女分戶且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應當落實好老人的住房問題,不得要求老人單獨立戶申請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
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
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
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
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
《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