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宅基地可以強制執行嗎
1、 根據復農村的習慣,有制許多都是由家長申請宅基地建房並以家長名義辦證,但實際上宅基地、房屋是給兒子的。
再者,如果兩處宅基地都屬於被告,那麼也違反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所以,本案的情形,應當認定房屋分別屬於被告的兩個兒子的。
因此,對本案房屋(宅基地)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因兩個兒子並不是因繼承而取得房屋(宅基地)的,所以你也不能以被告人繼承人的身份執行他的兩個兒子。
綜上,結合全案情況,本人認為執行難度相當大,但不管怎樣,都建議你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不收費。
(1)農村自建房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⑵ 農村自建房可以強制執行嗎
農村自建房只要大隊同意就可以自己建設的,現在農村建房子是沒有人管的,隨便建設的,自己家房號自己想建就建,除非個別得村,村裡不同意建的房子,不過大多數村都是同意的。
⑶ 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法院能強制執行和拍賣嗎
宅基地不能強制執行和拍賣。可以去起訴要求執行的一方。法院的執行費用很低,而且幾乎為零。農村居民所擁有的宅基地應當依法使用,特別是在買賣宅基地時,切記不要有糾紛。關於實施農村宅基地的具體內容或因農村宅基地買賣而產生的糾紛,可以尋求律師幫助。
村民佔用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宅基地的目的是為了佔用更多的土地,擴建圍牆庭院,堆放雜物。對爭議,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對政府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土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佔用者撤出土地並清除障礙。法院應當受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因當事人對閑置土地的爭議造成財產損害的賠償案件。
⑷ 法院能強制執行農村的房子麽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麼自然是可以對多餘出來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債務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慮了,並且很可能法院不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強制執行?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上法律規定的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據此精神,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一一處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後剩餘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後進行處理。
⑸ 被執行人只有農村的房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麼自然是可以對多餘出來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債務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慮了,並且很可能法院不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強制執行?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上法律規定的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據此精神,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一一處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後剩餘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後進行處理。
⑹ 在道路紅線內無房產證的唯一農村自建房會被強制執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自建房屋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房屋的,法院一般會對房屋進行拍賣。
⑺ 法院判欠我錢對方只有農村自建房可以執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專被執行人及其所扶屬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⑻ 宅基地自建房會不會被作為財產強制執行
宅基地房屋分兩種情況,其一是家庭自身情況符合規定能夠批准使用權,按回照一戶一地答的政策考慮這就是他們唯一的家,你聽說過執行家嗎?其二,違反一戶一地的政策,那麼就符合收回規定,政府可以無條件收回,群眾對抗政府收回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但是不是執行財產。宅基地本來就不是財產
⑼ 農村唯一的住房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農村唯一的住房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因為不屬於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其中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介紹,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同時,這種居住權應是被執行人及所撫養的家屬生存所必須的,否則就不屬於必要的保障。」張根大說,「這個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謂『救急不救窮』,不能將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申請執行人。此外,被執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對他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針對實踐中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該司法解釋明確,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等情形下,司法拍賣應當撤銷。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判斷。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
該司法解釋從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