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新農村建設的規定
國家支持新農村建設,對新農村建設做了相關規定:
農村耕地與建設用地徵用與交易
2.1 《憲法》精神
按照新修訂的《憲法》,我國的征地制度包括徵用和徵收。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用或徵收農民集體土地,並給予合理補償。徵用是在緊急情況下,國家強制性使用農民集體土地,並給予適當補償。徵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結束後應及時恢復土地使用條件並退還原土地所有者。無論是徵收還是徵用農民集體土地,都應當嚴格用於不以盈利為目的、為社會公眾服務、效益為社會共享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大經濟發展項目。
2.2 我國目前村鎮建設用地狀況
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專家徐雪林日前指出,目前我國村鎮建設用地總量是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的4.6倍,且用地布局散亂、分散無序,粗放利用現象嚴重。
徐雪林說,目前,我國農村居民點用地高達16.4萬平方公里,接近於河南省的總面積,人均用地185平方米,遠遠超過國家標准。因此,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集鎮村莊發展規劃,對農村利用不充分的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對進一步緩解城鄉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意義重大。
2.3 建立集體土地征購制度
非公益性項目用地不能啟動國家征地權,對於那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村建設規劃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就有必要建立征購制度。所謂征購,就是土地征購主體受權,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等價有償的原則,以市場價格給農民補償,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
征購的范圍,主要是農村規劃范圍內的非公益性項目用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結合撤鄉設鎮、撤銷鄉村建制和「農轉非」工作,將該地區的土地全部征購。如果該地區的全部土地由於徵收、征購變為國有,或可稱之為土地的「國有化」。這種「國有化」應完全是農民自願的,不能帶有任何強制性。撤銷鄉村建制的地方,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成立集體資產的管理機構,例如改組為農工商集團,負責集體資產的經營,包括土地收益的管理和分配。原有的村委會等村民自治組織則可以改組為街道辦事處。
征購的主體應為城市政府,具體可由當地土地儲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實施。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征購農村集體土地需要巨量的資金,資金來源可以通過投融資體制創新來解決。除了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外,可以考慮發行土地債券和信託基金。應允許農民購買債券和信託基金來參與土地一級開發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2.4 建立農村集體土地一級市場
公益性項目用地國家可以採用徵收手段,非公益性用地可以採用征購方式,那麼還有一些非公益性的項目用地,如商業、旅遊、娛樂、金融等經營性用地,農民集體不願被征購怎麼辦呢?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一個農村集體土地一級市場。實際上,小城鎮一直存在著農村集體土地私下出讓、出租的現象,這種非法的、地下的市場可稱之為黑色、灰色或隱形的農村土地市場。
現行的土地市場模式是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一級市場。農村集體土地沒有一級市場,農民集體不能將自己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用地單位。項目用地只能先由國家徵收為國有,再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給用地單位。這種徵收+國有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體制,給一些不法分子尋租創造了可乘之機。
因此,必須打破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體制,建立與國有土地一級市場相對應的集體土地一級市場,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一級市場」。在市場中的土地權利主體不僅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農民集體。所謂「城鄉統一」,就是要消除城鄉壁壘,城鎮和農村的經營性用地,一律進入土地市場公開交易。「統一的市場」,主要是指交易政策法規一致、交易程序一致、交易信息互通,而不是說只有一個有形市場。相反,小城鎮建設中涉及的農村集體土地由於地域廣闊、區域分散、位置不動、區域經濟的差異,交易地塊小等特性,適宜建立區域分市場。目前各大城市都設有「土地交易市場」,主要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機,在城市的遠郊區縣設立土地交易分市場,作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要平台。
農民集體和農戶除了可以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非農建設用地范圍內,按照城鎮建設規劃規定的用途,通過土地交易市場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外,還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合作開發,也可以由農民自行開發經營。
2.5產權確認的問題
無論是征地制度改革,還是產權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體土地市場,其前提條件首先是要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代表。為此,需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二是量化土地資產,將土地資產量化到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真正體現農民個人的土地產權份額;三是明確農民住房的私有產權,頒發房屋產權證,顯化農民對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財產處置權利和收益分配權利。
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在鄉村旅遊規劃、休閑農業設計、新農村建設方面有很深入的研究。
⑵ 新農村建設國家到底是怎樣規定的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理論背景編輯本段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決定,提出實施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 」為內容的新農村建設戰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是統籌城鄉發展和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基本途徑,是縮小城鄉差距、擴大農村市場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
要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明確任務、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強力推進,用科學規劃引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新農村建設近年已經成為國家公務員考試中申論寫作的熱點之一,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 二、用全新視角看待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編輯本段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重大決策,位列我國未來五年科學規劃的十大方略之首,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方方面面,必須以全新的視角、系統的思維審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背景、新內涵和新特徵。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背景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是一個新概念,上世紀50年代以來曾多次使用過類似提法,但在新的歷史背景下,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更為深遠的意義和更加全面的要求。新農村建設是在我國總體上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新階段後面臨的嶄新課題,是時代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點難點在農村,農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沒有農村的小康,就沒有全社會的小康;沒有農業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的現代化。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工業化有了一定發展基礎之後都採取了工業支持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發展戰略。目前,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已由農業轉變為非農產業,經濟增長的動力主要來自非農產業,根據國際經驗,我國現在已經跨入工業反哺農業的新階段。因此,我國新農村建設重大戰略性舉措的實施正當其時。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內涵
十六屆五中全會對新農村建設提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20字方針,描繪出一幅新農村的美好藍圖。這20字方針,既是我國新農村建設長期的奮斗目標,也是新農村建設的必由之路,各個方面相互聯系、互為因果,主要包括發展新產業、建設新村鎮、構築新設施、培育新農民、樹立新風尚等方面的豐富內涵。發展新產業,就是要打牢物質基礎,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持續增收,這是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著力點。建設新村鎮,就是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使農村的發展得到合理規劃。構築新設施,就是要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包括清潔安全飲水、道路交通、電力、信息網路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培育新農民,就是要加強基礎教育和職業培訓,推進農村科技推廣和醫療衛生體系等,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守法紀、講文明」的新型農民。樹立新風尚,就是要加強和完善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創造和諧的發展環境,倡導新風尚。我們必須全面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新農村之「新」的內涵,切實做好「新」的文章。
⑶ 建設新農村國家有什麼政策
政策一:三權分置
實現鄉村振興,關鍵在於深化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引導和促進資本向農村農業集中,實現農業生產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和農業產業的結構優化,促進與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切實提升土地產出效益和抗風險能力。
政策二:鄉村振興
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不充分的現狀亟待解決,具體體現在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逐年加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差距明顯,教育、醫療資源分配不均衡等方面。
政策三:糧改飼
糧改飼,是農業村業部開展的農業改革,主要引導種植全株青貯玉米,同時也因地制宜,在適合種優質牧草的地區推廣牧草,將單純的糧倉變為「糧倉+奶罐+肉庫」,將糧食、經濟作物的二元結構調整為糧食、經濟、飼料作物的三元結構。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國家新農村建設意見擴展閱讀:
土地權屬分為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兩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從事二、三產業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間承載地,包括農村居住用地、農村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用地、村辦及鄉鎮企業用地等。
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市場,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有利於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土地價格,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促進土地在競爭性使用中實現更合理的配置。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
⑷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的農村建設
四、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物質條件
(15)大力加強農田水利、耕地質量和生態建設。在搞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同時,不斷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加快發展節水灌溉,繼續把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作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重點。加大大型排澇泵站技術改造力度,配套建設田間工程。大力推廣節水技術。實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負責,逐步擴大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補助專項資金規模。切實抓好以小型灌區節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為重點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繼續搞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加強中小河流治理。要大力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實施新一輪沃土工程,科學施用化肥,引 導增施有機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測土配方施肥補貼,繼續實施保護性耕作示範工程和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試點。農業綜合開發要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改造中低產田和中型灌區節水改造。按照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繼續推進生態建設,切實搞好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重點生態工程,穩定完善政策,培育後續產業,鞏 固生態建設成果。繼續推進退牧還草、山區綜合開發。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做好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加強荒漠化治理,積極實施石漠化地區和東北黑土區等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程。建立和完善水電、采礦等企業的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機制,從水電、礦產等資源的開發收益中,安排 一定的資金用於企業所在地環境的恢復治理,防止水土流失。
(16)加快鄉村基礎設施建設。要著力加強農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在鞏固人 畜飲水解困成果基礎上,加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優先解決高氟、高砷、苦咸、污染水及血吸蟲病區的飲水安全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集中式供水,提倡飲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質供水。要加快農村能源建設步伐,在適宜地區積極推廣沼氣、秸稈氣化、小水電、太陽能、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技術。從2006年起, 大幅度增加農村沼氣建設投資規模,有條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戶用沼氣,支持養殖場建設大中型沼氣。以沼氣池建設帶動農村改圈、改廁、改廚。盡快完成農村電網改造的續建配套工程。加強小水電開發規劃和管理,擴大小水電代燃料試點規模。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實現全國所有鄉鎮通油(水 泥)路,東、中部地區所有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通油(水泥)路,西部地區基本實現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通公路。要積極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和整合涉農信息資源,強化面向農村的廣播電視電信等信息服務,重點抓好「金農」工程和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工程。引導農民自願出資出勞,開展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以獎代補、項目補助等辦法給予支持。按照建管並重的原則,逐步把農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的管護納入國家支持范圍。
(17)加強村莊規劃和人居環境治理。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推進, 農民迫切要求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村莊規劃工作,安排資金支持編制村莊規劃和開展村莊治理試點;可從各地實際出發制定村莊建設和人居環境治理的指導性目錄,重點解決農民在飲水、行路、用電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難,凡符合目錄的項目,可給予資金、實物等方面的引導和扶持。加強宅基地規 劃和管理,大力節約村莊建設用地,向農民免費提供經濟安全適用、節地節能節材的住宅設計圖樣。引導和幫助農民切實解決住宅與畜禽圈舍混雜問題,搞好農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農村環境衛生。注重村莊安全建設,防止山洪、泥石流等災害對村莊的危害,加強農村消防工作。村莊治理要突出鄉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 色,保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要本著節約原則,充分立足現有基礎進行房屋和設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農民負擔,扎實穩步地推進村莊治理。
⑸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政治建設
七、加強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完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鄉村治理機制
(27)不斷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力、凝聚力和創造力。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 的領導核心作用,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障。要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主題,在全國農村深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引導廣大農村黨員學習貫徹黨章,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宗旨。要結合農村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正面教育,解決黨組織和黨員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解決影響改革發 展穩定的主要問題,解決群眾最關心的重點問題,務求取得實效。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陣地建設,繼續搞好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加大政策理論、法律法規和實用技術培訓力度,引導農村基層幹部發揚求真務實、踏實苦乾的工作作風,廣泛聯系群眾,增強帶領群眾增收致富的能力。關心和愛護農村基層幹部,繼續開展農 村黨的建設「三級聯創」活動,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充分發揮農村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
(28)切實維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進一 步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議事制度,讓農民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健全農民自主籌資籌勞的機制和辦法,引導 農民自主開展農村公益性設施建設。開展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範活動,推動農村基層志願服務活動。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妥善處理農村各種社會矛盾,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擊「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建設平安鄉村,創造 農民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
(29)培育農村新型社會化服務組織。在繼續增強農村集體組織經濟實力和服務功能、 發揮國家基層經濟技術服務部門作用的同時,要鼓勵、引導和支持農村發展各種新型的社會化服務組織。推動農產品行業協會發展,引導農業生產者和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搞好信息服務,維護成員權益。鼓勵發展農村法律、財務等中介組織,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
⑹ 2020年國家對於加快新農村建設掰發了哪些新政策
對加快新農村進行了一定的修理和維護他們的一些設施,包括對廁所的改革。
⑺ 新農村建設政策
對於來村莊撤並建社區現象,熟悉基源層情況的山東聊城市委黨校經濟管理教研室副教授夏正智非常關注。「要通過建設中心城市的辦法來吸引農村居民進入中心城市居住和生活,而不是以村改居的方式強制農民『被城市化』。」夏正智認為。
夏正智表示,目前的村改居、建設萬人村等行動主要是在新農村建設的名義下,歸並和縮減農村住宅建設用地,以獲取城鎮建設用地指標、補充地方財政收入,其背後的主要推動力量就是國土資源部出台的「城鄉建設用地掛鉤制度」。
村改居的實施過程中
農民要遭受經濟損失
「按照國土資源部出台的『城鄉建設用地掛鉤制度』,地方政府新增城鎮建設用地不得超過農村退出的宅基用地面積。如果農村不能退出宅基地,也就意味著城鎮不能新增建設用地,地方非農產業(包括房地產業)發展就要受到土地制約,同時地方政府也不能通過土地徵用和土地出讓的價格差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在此規定的逼迫下,地方政府不得已只能藉以新農村建設的名義,強制減少農村宅基地面積,以增加城鎮建設用地面積。」夏正智一語道破了「村改居」的秘密。
⑻ 2015年國家發改委關於新農村建設的文件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內發布】容內容:
1·圍繞建設現代農業,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
2·圍繞促進農民增收,加大惠農政策力度;
3·圍繞城鄉發展一體化,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
4·圍繞增添農村發展活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5·圍繞做好「三農」工作,加強農村法治建設。
【糧食安全問題首當其沖】今年一號文件五方面被分為32個小點,首當其沖仍是糧食安全,文件針對增強糧食生產能力提出了許多細化要求,包括永久農田劃定、高標准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以及投融資等等。同時也提出,科學確定主要農產品自給水平,合理安排農業產業發展優先順序。
⑼ 國家對於新農村改造的政策是什麼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
1.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2.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
4.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著力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5.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對縣鄉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
6.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路,擴大「農家店」覆蓋范圍,重點提高配送率和統一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
7.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辦法。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盡快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