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農村發展 > 新農村宅基地地承包政策

新農村宅基地地承包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10 05:08:30

『壹』 新農村建設宅基地有補償嗎 那麼 多錢國家負擔的了嗎

這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也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主要看村裡經濟狀況、版上面撥下來的專項資金以及權當地政府的補償標准,提如下意見,僅供參考:
一看你們和村裡簽了協議沒,有協議,按照協議辦;
二看你們當地政府是否出台相關政策沒有,宅基地是免費提供還是按照建築面積給與補貼;
三看你恨不恨。你狠,你可以不建新住宅,政府也沒辦法;你不很,也有可能什麼都要你負擔。

呵呵,這是我平時辦案過程中積累的看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貳』 關於新農村建設用地,國家有那些規定.

一、農村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二、建設用地規定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見,我國將集體建設用地分為鄉鎮企業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

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2)新農村宅基地地承包政策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受當時條件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整體滯後,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不相適應。

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這項工作的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

在中央有關文件總體要求下,允許各地根據自身條件,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

盡快完成綜合改革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和穩定需要。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建設用地

『叄』 農村土地房屋有何新政

六、分階段依法處理宅基地超面積問題。農民集體成員經過批准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准,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予以確權登記。
七、依法確定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並注銷登記後,依法確定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準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八、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和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權益。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
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農民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九、分階段依法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可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規范沒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程序。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確權登記。
延伸閱讀:宅基地確權最新政策,這八類宅基地將會被回收
第二類,超出標准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國家有明確標准,各地區根據地勢適當調整,超出的面積予以回收。
第三類,閑置荒廢的宅基地。空閑的宅基地,年久失修房屋倒塌的宅基地,此類宅基地在回收范圍內。第四,非法佔據耕地、林地的宅基地。在耕地、林地等非村集體規定的區域上的宅基地,不會予以確權,是要被回收的。
第五,城鎮居民違反規定購買的宅基地。國家規定只能在農村內部進行宅基地交易,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宅基地予以回收。
第六,非農村集體成員繼承的宅基地。這種情況宅基地不可繼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在不修繕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權屬於繼承人。
第七,村集體內五保戶留下的宅基地。五保戶的宅基地屬於村集體財產,國家予以回收。
第八,國家徵用的土地。為了建設開發新農村,國家會給農民相應補貼,徵收部分土地,用於建設某些工程,這類土地是要回收的。
1、城鎮戶口不能登記農村房產。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四章規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可以申請房屋登記,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2、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四套房屋都應該是遺產。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財產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3、向房屋登記部門提出異議。房屋登記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肆』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為農民撐腰,「2個鼓勵3個不得」是指什麼

2019年9月11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存在超標准佔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佔耕地建設住宅等問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通知》提出了2個鼓勵和3個不得。



另外,《通知》還提出:“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伍』 新農村改造宅基地退還耕田有什麼新政策

國家佔用農村土地補償標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執行: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的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二、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的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於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徵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麼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准,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築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准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陸』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有什麼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近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省委農辦等6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成果。

《意見》指出宅基地使用權應該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意見》要求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通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柒』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7)新農村宅基地地承包政策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7)新農村宅基地地承包政策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閱讀全文

與新農村宅基地地承包政策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