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對於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大部分人還不是很清楚。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小某。1993年9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房屋,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裡居住。
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張小某婚後與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瑣事雙方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
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其所建房屋。後張小某將此事訴至法院,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部分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㈡ 農村集體土地房產證所有權登記戶主的名字是代表房屋所有權是家庭成員共同嗎
農村集體土地房產證所有權登記戶主的名字是代表房屋所有權是家庭成員共同的!是所有家庭成員共同的!!!
㈢ 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宅基地是屬戶主一人,還是家庭成員共有
家庭成員共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專基地的面積不得超屬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上文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而不是以人為單位,所以一戶里的所有人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
(3)農村集體土地建房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共有擴展閱讀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㈣ 農村宅基地建房房產證上共有人一欄未填寫,其家庭成員還算房屋共有人嗎
只要戶口在一起,那就是生活在一起的,應該有房屋共有人
㈤ 農村房屋舊屋翻新申請填的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表四人媽是農村戶口土地證肯定是她名字我們農轉非房屋共有的嗎
當然不是,既然你們已經農轉非,不管是宅基地還是承保地也就沒你們的份。
農村宅基地上的舊屋翻建,而且宅基地的面積如果原來戶口上有四五人現在只有兩人,村裡肯定也要重新計算宅基地的面積。
㈥ 農村集體土地自建房原一家人共有,現可公證分割嗎
如果我要是回答這個問題,若是在農村體體土地自建房原來是一家人共同擁有。內可是結果現在想分房子。容那麼房子在房地產公司是可以給分戶的,首先是房地產公司,經過調查核實後,要求按著房子的面積來推算,就能夠給這全家人滿意了。
㈦ 現國家對農民的集體土地證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嗎
你好,現在的集體土地證是以家庭為單位發放的。
但是裡面有具體的家庭成員,
所以也可以說家庭成員都是分到土地的,只不過一戶人家只有一本集體土地證。
㈧ 關於1980年農村建房審批時只有戶主的名字,請問其他家庭成員有份額嗎如有如何證明
戶主去世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共同簽署文件並回經過公證處予以公證。答關於你問的房權證問題,目前在我們國家廣大的農村很多地區都是沒有房權證的,只是今年政府部門才開始在農村辦理房權證。所以可以先辦理土地過戶,也可以辦理好公證文書後等到辦理房權證的時候直接辦理成你母親的房權。至於過戶費用需要咨詢主管部門,繼承過戶不繳納稅費,只需要繳納工本費就可以了。希望答復意見能夠為你提供幫助,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