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一、法律職責
1、鄉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商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未經准許或以欺騙手段欺騙准許,違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准許面積多佔的土地,按違法佔用土地處置。
二、政策限定
1、鄉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鎮1—4人戶,每戶宅基地准則150㎡,四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出200㎡。
2、鄉村宅基地所有權屬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
3、宅基地是指鄉村村民用作寓居、生活而佔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4、鄉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寓居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少佔或不佔用耕地。
(1)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審批流程
1、建房戶要以書面形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議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座談會,商洽好相關沖突。建房戶在村民主任指導下,填寫《建房申請表》,提供戶口薄、原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手續,村組對建房戶申請宅基地的有關內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滿後無異議,國土所派員到場勘察,徵求相關人員意見,體檢申請手續,對建房要求進行初審後提議具體意見,上報鎮政府會辦。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門解決好《選址意見書》,將原件連同申請表及附件手續提交國土所。
5、國土所長審查簽字後,報鎮分管主管簽訂意見,加蓋鎮政府印章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准許;由國土所頒發《鄉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鎮政府相關部門頒發《江蘇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執照》。
6、經依法准許的宅基地,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7、公示期滿無異議,村民主任商定時間,持准許文件由國土、村建等部門會同村組現場放線定界,並填寫跟蹤管理卡。
8、建房戶在竣工後30日內向國土所申請驗收,對驗收合格後由國土所按流程解決用地變換手續,報市國土資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
第八條村民建房,佔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報鄉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備案;佔用耕地的,經鄉人民政府同意,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村民全家遷出本村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應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經鄉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的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第十條位於規劃市區范圍內的村鎮,可按城市規劃要求並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准,建設村民住宅樓,但不得進行土地和房屋開發經營。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非法佔地建房,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的,責令建房者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佔地上新建的房屋;佔用耕地的,並處相當生產損失數額的罰款。幹部利用職權,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地建房的,除按前規定處理外,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執法。審批機關越權審批的,批准文件無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還佔用的土地外,對審批機關的直接責任人或主管負責人應追究行政責任。村民所受到的損失,由越權審批機關賠償。對徇私偏袒、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個人建房
第二章 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C. 對於農村建房國家有什麼標准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條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流程: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D. 農民建房的法律規定
不準佔用耕地,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
按規劃用地,不得突破本村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E.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標准
第四章 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F.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總則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G. 怎樣規范農村村民個人建房
近日,該局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該市實際,出台文件進一步規范該市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
農村村民建住宅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涉及到確需佔用耕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並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個人興建、改建房屋申報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辦事處所在地國土資源所(分局)審核,並進行現場踏勘,確定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查地類和用地標准,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其中佔用耕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占補平衡;佔用林地的,應該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禁止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削坡選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處理農村個人建房管理中遺留問題
對於未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已建房的農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規劃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准予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對於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建住宅的,應當依法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法定面積標准建住宅的,按照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處理後補辦用地手續,並實行有償使用。
四是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強化各自職責
要求各國土資源所(分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強化各自職責。國土資源所(分局)工作人員是農村個人建房申請用地現場踏勘第一責任人,在現場踏勘時,必須嚴格審查申請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請用地條件,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確定土地類型。到中心村或異地建房的應督促建房戶與村集體簽訂拆遷協議,限期將原宅基地交回村集體,並將拆遷協議作為申請用地報批附件。現場踏勘人應將個人建房申請書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清楚,特別是現場踏勘意見一欄要明確表述相關條件。所長(分局長)對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報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市局將組織規劃股、執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發現違法、違規申報個人建房用地現象,局黨組將從嚴處理。
H. 農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規定、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主要原則就是一戶只批一處宅基地、流轉受內到限制。
《土地管理法》容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