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租地建房寫長期有法律效力嗎
不可以的。已來經作出了裁決書的,源不能再申請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也就是說,達成和解協議以後,如果不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而是撤回仲裁申請,達成的和解協議雖然就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反悔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而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和解協議。但如果作出裁決書,就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裁決書。
Ⅱ 在農村廢棄地上建房,該房屬於什麼性質
就算是村裡的廢棄地,也是村裡的資產,就算簽了協議,建房也只能是小產權,目前國家不允許小產權房買賣,所以肯定不會有合法手續的。
Ⅲ 新農村建設關於老土地建房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這方面是依據《城鄉規劃法》,你新建房子要符合規劃才行。而且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城鎮范圍內建房要有規劃紅線圖。
Ⅳ 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及條文
一、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我國1998年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一戶一宅」制。法律這樣規定,一方面是使農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則是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下,要盡量減少建房用地,切實保護好現有耕地。
二、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住宅。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在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準為違法建造和購買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三、農村住房不能抵押貸款。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僅不能出讓、轉讓、出賣給城市居民,而且農村村民本身還不能用作抵押貸款。
《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同時,我國《擔保法》第37條也早已作了相應的規定。再則,前面提到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這三條法律條文規定來看,就不難看出,既然農村宅基地不能用作抵押,那麼農村村民的住宅也同樣不能用作抵押,這是因為農村住宅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它們之間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整體,也就是說,失去了住宅,也就等於失去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
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許農村住房可以設定抵押貸款,那麼,一旦債務到期,抵押權人因未受清償而要求實現抵押權時,用作抵押的農村住宅就必須用以抵債,這樣一來,負債的農村村民就將失去住宅而無棲身之處。
(4)農村租地建房的法律關系性質擴展閱讀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Ⅳ 農村建房至人傷害適用什麼法律關系
農村建房一般沒有承包的資質,大多數也沒有掛靠有資質的單位。所以,在建房過程版中,如果工人受傷,權那麼一般都適用的是僱傭法律關系(勞務關系)。
按照侵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Ⅵ 急急急,農用地建房,法律上需要什麼手續,租用農戶的農用地,要什麼手續
農用地建房,
改變了土地性質,
法律是不允許的!
你先去土地管理所去審批,
還有去城鄉規劃局蓋章!
Ⅶ 農村宅基地建的房子算什麼性質
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一般是農村村民的私有房產,而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回
宅基答地是集體分配給集體成員(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建築使用的土地,城鎮居民戶口者無該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憲法》第10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性,已經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更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Ⅷ 農村房屋與宅基地有什麼法律關系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一個帶有限制性的財產所有權。從現行法律、法規上看,農村宅基地只准予本村民組織成員,並經審批後使用,房屋只能轉讓給本村村民組織成員。有很多法律作出相應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可見,從上述法條中得出結論,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使用和佔有的權利,處分權受一定條件限制,但對收益權未作明確規定。
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由此可見,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依法享有已設立的地役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地役權的行使,獲取更大的效益。
Ⅸ 在農村租地不是耕地建房屬自己嗎合法嗎
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一)申請人以戶為單位申請用地,用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原則;
(二)申請人及戶內人口(申請用地面積時計算的該戶人口)必須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申請人沒有房屋或現有宅基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四)申請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涉及農用地的,應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五)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地拆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