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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違章

發布時間:2020-11-24 23:06:56

A. 在農村有人違章建房怎樣投訴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B. 農村房子只有建房許可證這算違章建築嗎

擁有建房許可證的農村房子,只要沒有在農用地上建造,同時也沒有在農用地上建造的,不算違章建築。

違法建築表現形式及其性質:

1、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顧名思義,所謂「農用地」就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確為相關法律所禁止,屬於違法建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森林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草原;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農村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走國家征地手續,將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土地,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在該地塊上建設,否則該建築就屬於違法建築。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辦企業,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

(2)農村建房違章擴展閱讀:

建造違法建築的行政法律後果

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准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可以並處罰款;

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C. 農村的違章建築罰款多少國家有法律規定嗎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 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D. 現在對農村違章建房侵佔道田怎麼辦

可以詳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土地管理法、以當中的規定為准!

E. 農民在自家的土地上建房是否違法

需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論。

一,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農村村民建房目前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上有些原則性規定,具體操作上要看部委規定和各個地方政府相關的規章和條例(一般各省都有),涉及到的部門主要是國土和規劃。

主要有國土資源部2004年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2010年《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各省還有自己的管理辦法(宅基地或者農村建房)。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流程是村民向村委會申請,村上報鄉鎮,鄉鎮上報縣市,縣(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到建設和用地審批,要取得規劃部門的許可證後,國土部門再辦理用地手續,如果涉及到農用地轉用的還要上報省國土廳,

三,一般情況下是鎮里接到申請後組織規劃所、土地所踏勘,新建和擴建的還要上報縣(市)規劃部門審核,都要上報縣國土部門審核。原則上不需要當事人去跑,不過考慮到人手和效率,實際上很多地方是要村民直接先到規劃所和國土所申請的。

總之,就算在自己耕地建房,也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還要先由國土部門申報農用地轉用,受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控制。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屬於違法佔地,國土部門可以拆除並罰款。達到刑法標准(耕地10畝,基本農田5畝)的要以非法佔用耕地罪移送司法。

要是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的話土地管理部門就會對所建的違章建築強行拆除,不過在現實執法中如果所建的違章建築不牽扯到別人的利益,周圍的鄰居對你所建的違章建築不存在爭議或者不存在向土地管理部門控告的,

四,土地管理部門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罰點款,象徵性的從牆上拆下幾塊石頭,等他們一走你再把拆下來的石頭壘上就沒事了。如果存在較大爭議的違章建築土地管理部門就會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強行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

非農戶口不能在農村建房。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

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F. 農村宅基地違建罰款罰多少

沒有具體的罰款標准,一般是地方自行以違章建築做罰款處理。

農村違章建築可以被分為以下兩種:

一是農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宅基地使用證)而修建的住房,如農民超出宅基地范圍擴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

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住房(無村鎮房屋產權證),即雖有利用該住房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而擅自建房,如農民將分配的宅基地集中來建住宅小區,但卻缺少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

以宅基地改革的唯一貧困縣試點的安徽省金寨縣為例:

金寨縣規定當地宅基地面積原則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對「一戶一宅」超規定面積部分,超過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償使用費;超出20~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收費;超出規定面積每增加50平方米,收費標准提高3元/平方米。

按照這個標准來算,假如你家宅基地超過當地標准50平米,每年要交150元使用費;如果超過當地標准100平米,每年要交600元使用費。

(6)農村建房違章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規定是要責令拆除,而不是罰款,相關法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G. 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有什麼判斷標准嗎

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有什麼判斷標准嗎?

很多網友對於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的判定標準是什麼不太清楚,有許多農村的朋友,在房屋建完以後,所建房屋經常會被當地的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判為違章建築。有的人對一些法律文件與規定不太了解,因此不小心,違反了相關規定,筆者主要給大家說一下:什麼是自建房、違章建築以及違章建築的判斷標准!

04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農村建房的時候,需要嚴格遵循當地的法律文件與規定,並提前報備相關部門,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我們才可以建房!如果在建房的時候未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批,房子可能屬於違章建築,農村建房千萬不要佔用基本農田,因為農田是種糧食用的,糧食是人們生活的基本保障,所以我們千萬不要佔用基本農田建房!如果網友對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判斷的依據不太了解的話,可以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

以上僅是筆者的個人看法,歡迎您的補充!

H. 在自己家院子里蓋房違法么

不可以私自在自己家院子里蓋房,是違法行為。

如果是城市,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如果是農村,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窯、建墳、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責任田也屬於耕地,在耕地上建房等屬於非法佔用耕地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佔用耕地罪。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郊區和農村的農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統一安排。在此基礎上,農民還要依法經過申請,申請批准後,才能獲得所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經申請批准私自建房的行為是違法的,國家不但不予保護,還要強行拆除。

(8)農村建房違章擴展閱讀:

要擴建自家宅院,需要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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