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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發生事故賠償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12 11:25:29

A. 在農村建房發生事故,房主需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你好: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B. 農村建房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1、僱工受損害 房主(僱主)負全責
實例:東陽人李某,多年從事建築施工。年5月,李某將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夠,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帶領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繩子突然斷裂,導致王某受傷,住院花去2000元醫療費。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僱傭合同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王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第1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無償幫工受傷 房主應承擔責任
實例:去年9月18日,蘭溪農民陳某正在建造樓房,鄰居林某主動前去幫忙。但陳某嫌林某年紀大,且做事不靈活,讓林某不要來幫工。上午9時,林某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平台跌下,導致八級傷殘。後林某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萬多元。
律師點評:《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林某系無償給陳某幹活,屬於義務幫工,陳某接受了林某的幫工,就應對其安全承擔保護義務。現因陳某防護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曾明確拒絕過林某的幫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 工人受傷房主免責
實例:市開發區農民楊某建房時,將房屋「包清工」給有施工資質的張某施工。曹某是張某僱傭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時因腳手架斷裂跌下受傷。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楊某和僱主張某共同賠償醫葯費等共計4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楊某將房屋發包給有資質的張某承建,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張某僱傭曹某為其做小工,雙方系僱傭關系。根據《解釋》第10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和第11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張某在承建過程中對曹某造成損害,應由張某負責賠償,發包方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 承擔按份責任
實例:李某與劉某糾紛發生前並不相識,楊某本身沒有建設工程施工相應資質,但以個人名義承包民房建築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劉某籌建北京平房四間面積140平方米,楊某與劉某協商,將劉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並找李某等約七、八個人開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時許,李某在往椽子上鋪磚時椽子突然折斷,將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鎮市中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共支付醫療費18371.33元,矯型器費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時建議繼續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請求。劉某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價格包給楊某,事先與李某並不相識,李某為楊某出工,身體受到傷害後與劉某無關。楊某承認本人從劉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購料和木工,李某在幹活過程中由於劉某椽子質量不好,致使李某摔傷,對此列舉有關證人證言證明事發經過,主張李某的損失應由劉某予以賠償,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
律師點評:根據事實,李某與楊某是僱工與僱主關系是恰當的。李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與劉某之間是何法律關系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因此,房主劉某與包工人楊某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C. 農村建房安全事故賠償責任

民事合同對內不對外,在法律上由於你家把建房工程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應與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你家如果承擔了賠償責任可以持那份合同找包工頭追償。

D. 農村私人建房引起施工事故怎麼賠償

農村來建設施工中的人身傷害自,按下列方法處理:
1、聘請沒有資質的施工隊的,包工頭和建房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
2、工人喝酒後上崗,自己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你與包工頭的責任。
3、保險公司承保與你的責任之間沒有關系。承保並不代表免除你的法律責任。

E. 農村私人建房施工事故的賠償 法律

1.張某和黃某是僱傭勞動關系。
2.黃某按僱傭勞動關系進行索賠:(1)可以主張因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版用以及因誤工權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張某應當予以賠償。(2)黃某致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張某應當予以賠償。
3.黃某系張某的僱工,施工過程中受傷。張某疏於對僱工的監督、管理、提醒和勞動保護,應當承擔責任。黃某不慎,自身也有過錯。責任劃分比例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應當重點會考慮黃某的過錯程度、張某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
4.合同約定的「概不負責」的條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而自始無效。

F. 農村建房事故傷亡賠償


農村建房事故傷亡責任和賠償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G.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H. 農村私人建房施工事故的賠償

農村建設施工中的人身傷害,按下列方法處理:
1、聘請沒有資質的施工隊的,包工頭和建房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
2、工人喝酒後上崗,自己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你與包工頭的責任。
3、保險公司承保與你的責任之間沒有關系。承保並不代表免除你的法律責任。

I. 農村自住建房傷亡賠償案件分析及對策

案件範例:2014年初,劉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兩層半樓房,經人介紹認識李某,經商談口頭約定劉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李某。劉某負責提供材料,李某負責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費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僱傭。2014年4月,由於工程量加大,李某臨時僱傭呂某參與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過程中,呂某被安裝在二樓的吊機墜落砸傷,經鑒定九級傷殘。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該案經法院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承辦法官提出合理的責任分配方案,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劉某賠償呂某20000元,李某賠償呂某60000元,呂某自擔損失20000元。
一、農村建房傷亡賠償糾紛成因分析
農村建房中傷亡者賠償糾紛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具有以下幾點特點:
(一)農村建房中勞務關系不明確。農村建房房主、承包人、工人等之間大多隻有口頭約定,有的甚至是一邊建房一邊商量。一旦發生事故,無法明確是承攬關系還是僱傭關系,在賠償的時候就會互相推卸責任。
(二)建房工匠的資質問題。農村大多數工匠並沒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所請的工人也是出賣勞力的農村民工。絕大多數沒有經過正規的培訓,工作時不注意操作規范,致使事故發生的幾率大大提升。
(三)安全意識不到位、監督管理缺失。農村建房中經常出現超負荷工作,違章蠻干,出現意外傷害。有時為節約成本,偷工減料。至於安全帽、警示牌等都不具備,還存在酒後爬樓上梯的現象。政府職能部門對房屋設計的安全性、施工隊的資質、施工過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監管。
(四)房主法制觀念淡薄、受害方維權能力欠缺。房主認為房子已經承包給建築隊就沒有責任。受害方不能及時的保全證據,造成建築承包人否認案件事實,甚至在起訴時分不清誰是賠償人,造成訴累。
二、農村建房傷亡賠償糾紛的審理難點
(一)農村建房中房主與承包人之間是建築工程合同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農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包工頭承建,包工頭和房主達成的協議屬於一般承攬還是建築工程合同,筆者認為應當將其定性為一般承攬關系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首先建築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認可的施工資質,而農村工匠均無資質證書,認定為建築工程合同就導致合同訂立就處於無效狀態。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自建底層建築不適用該法的規定,那麼認定為建築工程合同就於法無依。最後農村建房技術含量低,工程小,無監理、設計、勘察等程序,定性為承攬關系更符合實際。因此結合實際考慮,應當將農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間的關系定性為承攬關系。對於提供勞務的傷亡者應當與承包人形成的是僱傭關系。具體到本文案例中劉某和李某應為承攬關系。呂某與李某是僱傭關系。
(二)房主、承包人、傷亡者三方的責任劃分
1、房主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關於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作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無建房資質仍聘請為其建房,所以應當承擔選任過失范圍內的責任。且在建房的過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現場監督,在建房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的與承包人溝通,妥善處理。房主未盡到以上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綜合認定房主對於建房中傷亡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2、承包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這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承包人一無施工資質,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對施工人員沒有進行安全防範教育,這些是造成傷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擔傷亡者的主要責任。
3、傷亡者本身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傷亡者也是施工人員,根據工程要求也應當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再次施工人員在工作中應有安全意識,也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傷亡者未達到以上要求盡到以上義務,可以適當承擔相應責任,以減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作為房主的劉某明知李某無相應資質,且在施工中監管不力,應該承擔次要責任。李某作為呂某的僱主,應對呂某盡到安全防範義務。因此李某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本案中呂某明知自己無相應資質,並且在工作中未採取安全措施,有過錯,也應當認定為次要責任,可以適當減輕劉某和李某的責任。本院在調解本案中適時提出劉某、李某、呂某三人按2:6:2的責任劃分,經過釋明和教育得到各方的認同,最終達成一致賠償意見。
三、農村建房傷亡者賠償糾紛案件的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黨中央一系列惠農政策的逐步落實,廣大農民的經濟收入穩步提高。農民手裡有了錢,最迫切的願望就是修房建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狀況。於是,各地農村掀起了又一輪建房熱潮。而如何防止傷亡糾紛的出現,筆者建議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加大宣傳,加強監管,增強房主、承包人、傷亡者的安全防範意識。為了有效防止農民建房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建議有關部門對農村建房強化管理,加強監督,規范農村建築市場。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實行農村建築設計、施工資質認定、審核制度,在農村培養一批有一定安全施工條件的單位和個體工匠,向其頒發資質證書,對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允許其承攬建房工程。定期對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對農村建房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施工條件的,不允許開工,以防患於未然。
(二)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農村建房審批程序;建立農村建房開工審查制度,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進一步整頓農村建房秩序。
(三)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國家可以考慮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須為建築工人投保人身傷害意外險等保險,以確保事故發生後能得到及時的經濟賠償。從而最大程度減輕了房主、承包人的損失,保障了傷亡的利益,增強各方抗風險能力。
(四)強化對農村個體工匠的資質問題的管理。可以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對農村個體工匠進行統一管理。具體到鄉鎮一級可以由建管所進行管理,強化該部門的管理職責,要求對轄區內的個體工匠登記造冊,對個體工匠的資質等級、工作年限進行登記,並實施進行安全、技術等培訓、考核,將個體工匠市場規范化、統一化。只有這樣,才能減少農村自建房過程中事故的發生,只有這樣,法院才能更好地對三方主體的責任分配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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