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關系
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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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⑵ 農村商業銀行是什麼銀行
是由轄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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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34年10月,國府認為四省農民銀行太小,對發展農業無濟於事,便決定將其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經過幾個月的緊張策劃,1935年6月4日,國民黨政府公布了《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在原四省農民銀行基礎上改組而成為的中國農民銀行正式成立了。
資本總額仍為1000萬元,總行仍設在漢口,1937年遷至南京。根據《條例》規定,該行辦理農業放款,票據貼現,買賣證券,經營儲蓄存款和匯兌,享有兌換券發行權、農業債券發行權和土地債券發行權。
⑶ 農村合作銀行是不是就是農村商業銀行
是的。現在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
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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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區別
大同:
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三種形態,可以說是向銀行轉化的三個階段的形態。
農村信用社為最初服務於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為適應於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農村商業銀行實現商業化經營,性質已接近於商業銀行。
小異:
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的農村金融合作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
在服務重點方面,雖然三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現今,農村信用社仍是農村金融系統的主體機構,經過金融體制改革後,一些省份已經完全轉化(例江蘇、安徽)或部分轉化(例浙江、廣東等)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數量相對較少。
在招聘考試方面,基本都是由省聯社統一組織的,同一省內考試內容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