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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工傷附帶多少

發布時間:2021-02-12 23:32:48

❶ 我是農村自建房的包工頭,雇員在酒後來工地施工時發生工傷我要承擔多少責任。

有的大半責任的

❷ 農村自建房可以買工傷保險嗎按照什麼標准

農村自建房可以買工傷保險嗎?按照什麼標准,只有有資質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買工傷保險的,如果自建房的,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保險的。

❸ 農村自建房工傷

你家應依法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可協商確定或訴訟確定。傷殘等級要看鑒定結果而定。

❹ 關於農村自建房發生的工傷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❺ 農村蓋房意外工傷怎麼賠

第一,你的情況,不屬於工傷,但是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理,雙方協商解決。

❻ 農村自建房工傷賠償

首先確定責抄任,被摔的工人是因何種原因導致的傷害後果,然後按照責任再看僱傭關系,是你通過包工隊找的工人還是你自己直接僱傭的。通過包工隊找的工人看他們之間對於工傷責任如何界定的,當然僱主也會進行少量人道主義賠償。如果是你直接僱傭的,根據責任認定承擔你該承擔的那一部分賠償責任。

農村建房工傷責任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實判案列,因無資質施工和聘用無資質的施工隊伍,施工者和被施工方(民房所有者)佔主要責任、小工因不聽勸阻(此類案列法律同情弱者)佔次要責任~

❽ 我是農村自建房的包工頭,雇員在酒後來工地施工發生意外受工傷我要承擔多少責任雇員要承擔多少責任

你這個太簡略,不抄知襲道事情的具體經過很難界定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雇員酒後從事高空作業的危險工作,存在放任故意的的心理,因此應該自己承擔絕大部分的責任。僱主沒有盡到合理的監管義務或者作出警告,存在過失,可以依據具體事實情況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要的責任。

❾ 農村建私人建房工傷怎麼判定

農村幫別人蓋房子發生工傷後,這個屬於雇員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依法可以要求內僱主容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於你跟別人蓋房子,你們直接不是屬於一種勞動關系,屬於一種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在發生工傷以後,可以按照人生損害賠償,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❿ 關於農村自建樓房工傷事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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